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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2 年 04 月 09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50384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年 10 月 11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0171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94)遠雄壽字第 233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 (94)遠雄壽字第 32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 (96)遠雄壽字第 13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083930 號函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無保證期間等四種,由要保人於要保時選定並載明於要
保書。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給付年金週期」係指年金給付的間隔週期。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日」,若給付年金週期為年,則是保單週年日;若給付年金週期為半年,則是指保
單生效日為基準的每半年同一日;若給付年金週期為季,則是指保單生效日為基準的每季同一日;若給付
年金週期為月,則是指保單生效日為基準的每月同一日;但若該月份無相當之日時,以該月之末日,為相
當之日。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若在保證期間內係指尚未領取之年金保證金額,若在保證期間之後係指
該保單年度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照市場利率而定,且於每月
月初(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w);該利
率不得低於以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該預定利率參考年金給
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三銀行」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參考銀行為準。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六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