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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年度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附加費用率表))後
之和。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條
條條
條【
【【
【年金的給付
年金的給付年金的給付
年金的給付】
】】
】
在保證期間內,本公司於年金給付日給付年金至保證期間結束。在保證期間以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日
仍生存時,本公司於年金給付日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給付年金週期為半年
、季、月者,仍繼續給付至該保單年度末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條
條條
條【
【【
【年金給付的開始
年金給付的開始年金給付的開始
年金給付的開始】
】】
】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
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
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條
條條
條【
【【
【年金金額的計算
年金金額的計算年金金額的計算
年金金額的計算】
】】
】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
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
得之。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
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本年金給付方式將採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或月給付,由要保人於要保時選定並載明於要保書。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條
條條
條【
【【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
】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係按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定方式計算
如附表(解約費用率表)。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一
一一
一條
條條
條【
【【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
】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
新台幣五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十萬元。
前項減少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份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二
第十二第十二
第十二條
條條
條【
【【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第十三
第十三第十三
第十三條
條條
條【
【【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
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
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