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2-5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因意外傷
害事故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
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意外
傷害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
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
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
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3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6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被保險人如係致成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
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如係於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應另給付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3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一級
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除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外,並另
行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六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
故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殘
廢保險金」之總和。如發生「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1倍為限;
如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
之3倍為限;如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
金額之6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若殘
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
以前的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
附表二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保險金額之3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