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1-3
一、給付各項保險金。
二、給付解約金。
三、給付保險單借款。
四、退還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退還保險費。
前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不論款項為何,由要保人或受
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如因歸責於本公司致要保人或受益人產生無法完成匯款情形時,則由本公司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
非屬前三項列舉之情形而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
收取之,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各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
本公司負擔。
第
第第
第六
六六
六條
條條
條【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七
七七
七條
條條
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以美元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
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八
八八
八條
條條
條【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本契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者,本公司依約定
給付保險金。
第
第第
第九
九九
九條
條條
條【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以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
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十
十十
十條
條條
條【
【【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本契約辦理保險單
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
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第第
第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條
條條
條【
【【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
】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