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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好運旺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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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1-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運旺
好運好運
好運定期
定期定期
定期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 95 02 15 (95)遠雄壽字 047 號函
修正日期:
修正日期:
民國 96 08 31
民國 97 01 01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6.12.28 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
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係指本保險單所載之繳費年度數。
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診斷確定完全殘廢所經過之週年
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本契約所稱「已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按其繳法別計算之每期應繳保險費數額,乘以計算當時為止應繳保
費次數計算所得之總額(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即不包括
標加費及附加契約保險費)。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
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
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
FP1-2
約效力停止。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
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達受益人。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契約的終
契約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
表。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
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
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十年期:為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一點一六倍乘以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十五年期:為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一點二一倍乘以繳費年期所得之金額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條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
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已繳保險費總額」高於身故保險金時,則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保險費
額」從高给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
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
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
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FP1-3
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依第二條約定之「基
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若完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已繳保險費總額」高於完全
廢保險金時,則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保險費總額」從高给付。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
受益人之受益受益人之受益
受益人之受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
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FP1-4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
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
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基本保險金額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
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
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
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
投保
投保投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公
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FP1-5
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不分紅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第三十一
第三十一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P1-6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
】:全殘廢表
完全殘廢完全殘廢
完全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險種名稱: 遠雄人壽好運旺定期保險
繳費方式: 年繳 單位:元/每萬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600 500 432 360
1 550 438 396 315
2 494 386 356 278
3 482 375 347 270
4 494 378 356 272
5 504 391 363 282
6 525 400 378 288
7 550 415 396 299
8 570 430 410 310
9 600 450 432 324
10 630 470 454 338
11 652 490 469 353
12 674 510 485 367
13 696 530 501 382
14 718 550 517 396
15 740 570 533 410
16 762 590 549 425
17 784 610 564 439
18 806 630 580 454
19 828 650 596 468
20 850 670 612 482
21 855 676 616 487
22 860 682 619 491
23 865 688 623 495
24 870 694 626 500
25 875 700 630 504
26 880 716 634 516
27 885 732 637 527
28 890 748 641 539
29 895 764 644 550
30 900 780 648 562
31 904 790 651 569
32 909 800 654 576
33 913 810 658 583
34 918 820 661 590
35 922 830 664 598
36 927 840 667 605
37 931 850 671 612
38 936 860 674 619
39 940 870 677 626
40 945 880 680 634
41 950 886 684 638
42 954 892 687 642
43 959 898 690 647
44 963 904 693 651
45 968 910 697 655
46 972 916 700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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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113 1000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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