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遠雄人壽好利鑽澳幣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ZB1-1
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鑽澳
鑽澳鑽澳
鑽澳保險
摘要
摘要摘要
摘要
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
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6
66
6
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恢復及終止事
恢復及終止事
7
77
7
9
99
9
1
11
11
11
1
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8
88
8
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1
11
10
00
0
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
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
11
12
22
2
20
2020
20
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2
22
21
11
1
2
22
22
22
2
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
22
23
33
3
2
22
24
44
4
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
2
22
25
55
5
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29
2929
29
3
33
30
00
0
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
31
3131
31
ZB1-2
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鑽澳
鑽澳鑽澳
鑽澳老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退滿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且不得與其他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國 102 11 25
(102)遠雄壽字 1515 號函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契保險
險契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詞定詞定
詞定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表定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千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躉繳保險費。
三、「表定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得之總額。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表定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五、匯款相關費用
係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付方
幣單幣單
幣單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單借款或還款及各項延滯利
息等相關款項收付,皆以澳幣為貨幣單位,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率風率風
率風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澳幣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澳幣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
幣兌換為澳幣繳納保險費或領取保險金後將澳幣兌換為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
差的收益或損失。
款相款相
款相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自行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
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一、交付保險費。但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本契約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約定補足保險費者,匯款相關
費用應由本公司負擔。
二、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三、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約定歸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其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自行
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費用由收款人自行負擔
一、給付各項保險金。
二、給付解約金。
三、給付保險單借款。
四、退還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退還保險費。
前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不論款項為何,由要保人或受
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如因歸責於本公司致要保人或受益人產生無法完成匯款情形時,則由本公司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
ZB1-3
非屬前三項列舉之情形而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
收取之,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各款項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
本公司負擔。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交付
險責險費險責險費
險責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澳幣存匯入躉繳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以澳幣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
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險範險範
險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契約契約
契約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
不得逾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的解
知義知義
知義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保險
險事的申險事的申
險事的申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ZB1-4
蹤處蹤處
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繳保繳保
繳保
加計加計
加計
退
退退
退
費用
故保險金故保險金
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三點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
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
收盤之澳幣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殘廢殘廢
殘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三點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
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
滿期保滿期保
滿期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費用
故保險金故保險金
故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ZB1-5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
退還所退還
退還所
加計加計
加計
申請申請
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廢保廢保
廢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滿
滿期保滿期保
滿期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外責外責
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益人益人
益人之喪
喪失喪失
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還款未還
還款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險金保險
險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ㄧ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險單險單
險單及契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ZB1-6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單參單參
單參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年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下列項目折合新臺
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
一、當年度末解約金。
二、當年度末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三、滿期保險金。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分紅分紅
分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錯誤
保年處理保年處理
保年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
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益人益人
益人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更住更住
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轄法轄法
轄法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ZB1-7
殘廢殘廢
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2.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遠雄人
遠雄人遠雄人
遠雄人
好利
好利好利
好利
澳幣
澳幣澳幣
澳幣養老
養老養老
養老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ZB1)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不分性別】
單位:澳幣/每千澳幣保額
年齡 0~70 71~80
躉繳保費
804.5 814.2

沒有「遠雄人壽好利鑽澳幣養老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遠雄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