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3-1
遠雄人壽團體門診手術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門診手術定額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加保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
日開始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02)2345–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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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門診手術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指定之
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
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
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所認定的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篩檢疾病者
,不適用前述自本附加條款訂立日起需持續有效的日數限制。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的診所。診所係以治療傷害或疾病之病人為目的,而
非專供復健、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者。
七、「手術」:係指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ICD-9-CM)手術處置碼01至16、18至22及25至
86之手術處置(詳附表)。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因
疾病或傷害門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門診手術定額保險金」。
第四條【門診手術定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門
診手術定額保險金」,每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