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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團體癌症一年定期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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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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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N-1
遠雄人壽團體癌症一年定期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癌症身故保險金、罹患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
醫療保險金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等待期間:本附約始期日或加保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
民國 86 04 24
台財保 862394331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05 04
107.04.09 金管保壽
10704540701 號令修
第一條【約的訂定及構成
團險癌症一年定期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
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事人意,得拘泥於用的文字如有疑義,以作有於被
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被保險人人或其配偶或其未滿二十三歲之子女,且已記載於
被保險人名冊者為限。附約有效期間,主契約被保險人的子女年滿二十三歲者,於下次應繳保費之日
起,對該員子女的保險效力即行停止。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但不包括專供護理、休養、靜養、戒毒或類似的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
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歸屬為惡性腫瘤,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者。
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
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期日為本附約的始期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
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始期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
日為到期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始期日加保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開始。但續保者,
被保險人在續保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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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費的計算】
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人得保險期間屆滿的兩週前知本公司保,續保始期
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除本公司依規定陳報主關機關停止銷售本種保險商品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第一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年齡為基礎,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關機關之費率
第五條之約定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交之日起自動終止。本公司
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附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隨同停止。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期,填妥復校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以公立
醫院、教學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限)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兩個月內申請復校
者,得以健康說明書代替醫師的體檢書。但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校者,本附約亦不得
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
附約始能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而且
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附約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
資格,而且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事故發生後亦。但危險發生未基其說明或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兩項附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解散、合併、破產、裁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到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為加
保日;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為加保日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
要保人所屬人員之配偶、子女異動請加退)保時,應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該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送達時起開始生效。
要保人所屬人員因第二項原因退保時,其配偶及子女喪失被保險資格,本公司按第十條約定退還該
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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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
例,退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責任開始前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返還相對於該被保險人已收受的
保險費,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少於加保險資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第十四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條【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效期內,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
所引起之併發症或治療癌症必要手術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單位
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前項癌症身故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第十七條【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
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單位給付罹患癌保險金」。
前項罹患癌症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但以給付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為限。
第十八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癌
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或醫院診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
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單位及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每日新台幣貳仟元。
第十九條【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
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司按被保
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之保險單位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新台幣參萬元。
第二條【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條的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在家
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之保險單位及其實際在家養日數給付癌症在家療養保
險金。但每次最長以最近實際接受癌症住院治療日數為限。
前項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每日新台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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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責任開始後的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
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
之保險單位及其實際門診日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每日新台幣壹仟元
第二十二條【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八條的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繼續接受放射
線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之保險單位及其實際治療日數給付出院後放射線醫
療保險金。但以在第二條所認可醫院治療為限。
前項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每日新台幣壹仟元
第二條【保險金的申領(一)
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四、癌症診斷證明書。
第二十四條【保險金的申領(二)】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
在家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癌症診斷證明書。
三、醫院出具的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外科手術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文件,
或放射線治療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申請保險金文件之限制】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文件,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的文件
二十六條【癌症診斷疑義的處理
被保險人是否罹患癌症,如不同有不同的斷時,本司得指定院另診斷,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二十七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本附約效力自始無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二十八條【經驗退費分紅計算及給付】
本附約經驗退費分紅計算公式及給付方式訂定如附件。
第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受益人者,其
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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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身故保險金以外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本附約各種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附約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
保險金之受益人若無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三十【時效】
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二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三十三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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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_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
同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保險總保費費率表
A.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男性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14 0.62 0.18 0.67 0.19
15~19 1.10 0.32 1.20 0.34
20~24 1.30 0.37 1.42 0.41
25~29 1.93 0.56 2.11 0.61
30~34 4.21 1.21 4.59 1.32
35~39 8.66 2.49 9.44 2.72
40~44 15.18 4.37 16.56 4.77
45~49 25.44 7.33 27.76 7.99
50~54 40.08 11.54 43.72 12.59
55~59 63.73 18.36 69.53 20.02
60~64 92.08 26.52 100.45 28.93
65~69 130.20 37.50 142.04 40.91
70~74 172.63 49.72 188.32 54.24
女性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14 0.55 0.16 0.60 0.17
15~19 0.66 0.19 0.72 0.21
20~24 0.88 0.25 0.96 0.28
25~29 1.47 0.42 1.60 0.46
30~34 2.79 0.80 3.04 0.88
35~39 5.77 1.66 6.29 1.81
40~44 10.06 2.90 10.97 3.16
45~49 15.56 4.48 16.97 4.89
50~54 23.40 6.74 25.52 7.35
55~59 35.21 10.14 38.41 11.06
60~64 51.85 14.93 56.56 16.29
65~69 73.12 21.06 79.77 22.97
70~74 104.81 30.19 114.34 32.93
初年度 續年度
初年度 續年度
B.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男性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14 0.66 0.18 0.72 0.19
15~19 1.18 0.32 1.29 0.34
20~24 1.40 0.37 1.52 0.41
25~29 2.08 0.56 2.26 0.61
30~34 4.52 1.21 4.93 1.32
35~39 9.30 2.49 10.15 2.72
40~44 16.31 4.37 17.80 4.77
45~49 27.34 7.33 29.83 7.99
50~54 43.07 11.54 46.98 12.59
55~59 68.49 18.36 74.72 20.02
60~64 98.95 26.52 107.94 28.93
65~69 139.92 37.50 152.64 40.91
70~74 185.51 49.72 202.37 54.24
女性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14 0.59 0.16 0.64 0.17
15~19 0.71 0.19 0.78 0.21
20~24 0.94 0.25 1.03 0.28
25~29 1.58 0.42 1.72 0.46
30~34 3.00 0.80 3.27 0.88
35~39 6.20 1.66 6.76 1.81
40~44 10.81 2.90 11.79 3.16
45~49 16.72 4.48 18.24 4.89
50~54 25.14 6.74 27.43 7.35
55~59 37.84 10.14 41.28 11.06
60~64 55.72 14.93 60.78 16.29
65~69 78.58 21.06 85.72 22.97
70~74 112.63 30.19 122.87 32.93
初年度 續年度
初年度 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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