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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癌症一年定期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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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N-1
雄人
雄人雄人
雄人年定
年定年定
年定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付內容:癌症身故保險金、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癌症門
診醫療保險金、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6 04 24 台財保第 862394331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12 22 (89)遠雄壽研發字 501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01 15 (93)遠雄壽字第 01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10 01 (93)遠雄壽字第 330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08 31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定及定及
定及
本團險癌症一年定期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
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本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準。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詞定
詞定詞定
詞定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其未滿二十三歲之子女,且已記載於被保
險人名冊者為限。附約有效期間,主契約被保險人的子女年滿二十三歲者,於下次應繳保費之日起,對該
員子女的保險效力即行停止
本附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及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私立
院;但不包括專供護理、休養、靜養、戒毒或類似的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
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
為惡性腫瘤,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者。
險期險期
險期
險責險責
險責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
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期日為本附約的始期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
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始期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
到期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
本附本附
本附復效
效日效日
效日保日
保日保日
保日
開始開始
開始
,被
,被,被
,被日前十日
前已前已
前已
險證險證
險證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
、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險費險費
險費
GCN-2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約的約的
約的
有效有效
有效
本附約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
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除本公司報經主關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種保險商品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第一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年齡為基礎,按當時主關機關所核定的費率及第五條之約定計算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
不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二期二期
二期
限期限期
限期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約效約效
約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隨同停止。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期,填妥復校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以公立醫院
、教學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限)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兩個月內申請復校者,得以
健康說明書代替醫師的體檢書。但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校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附約
始能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知義知義
知義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而且不退還所
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
而且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兩項附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解散、合併、破產、裁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保險保險
保險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為加保日;如通知起保日
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為加保日
要保人因所屬成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要保人所屬人員之配偶、子女異動而申請加(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書面通知送達時起開
始生效。
要保人所屬人員因第二項原因退保時,其配偶及子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按第十條約定退還該被保
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終止終止
終止(
((
(
)
))
)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非因本附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
退還該被保險人之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終止終止
終止(
((
(
)
))
)
被保險人於保險責任開始前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返還相對於該被保險人已收受的保險
費,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GCN-3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約的約的
約的(
((
(
)
))
)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
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料的料的
料的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它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險事險事
險事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症身症身
症身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
起之併發症或治療癌症必要手術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單位給付「癌
症身故保險金」。
前項「癌症身故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十七
十七十七
十七
患癌患癌
患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
保險人之保險單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前項「罹患癌症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但以給付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為限。
十八
十八十八
十八
症住症住
症住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
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
被保險人之保險單位及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每日新台幣貳仟元
十九
十九十九
十九
症外症外
症外的給
給付給付
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為直接原
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
所載該被保險之保險單位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新台幣參萬元
家療家療
家療險金
險金險金
險金
給付給付
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八條的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在家療養者,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之保險單位及其實際在家療養日數,給付「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但每次最長以最近實際接受癌症住院治療日數為限
前項「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每日新台幣壹仟元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症門症門
症門的給
給付給付
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
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之保險單
位及其實際門診日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每日新台幣壹仟元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院後院後
院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八條的約定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繼續接受放射線治
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名冊所載該被保險之保險單位及其實際治療日數給付「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但以在第二條所認可醫院治療為限。
前項「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一保險單位為每日新台幣壹仟元
險金險金
險金
GCN-4
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四、癌症診斷證明書。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險金險金
險金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在家
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癌症診斷證明書。
三、醫院出具的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外科手術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文件,或放
射線治療證明文件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請保請保
請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文件,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的文件
十六十六
十六
症診症診
症診處理
被保險人是否罹患癌症,如不同的醫院有不同的診斷時,本公司得指定醫院另行診斷,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保年保年
保年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
十八十八
十八
退
驗退驗退
驗退
本附約經驗退費分紅計算公式及給付方式訂定如附件。
益人益人
益人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
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癌症身故保險金以外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本附約各種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保險則以受益人為該部份保
金之受益人。若無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所變所變
所變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十二十二
十二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
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十三十三
十三
轄法轄法
轄法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GCN-5
驗分驗分
驗分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
C’:累積虧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雙方同意
,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退
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公司
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保險總保費費率表
A.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男性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14 0.62 0.18 0.67 0.19
15~19 1.10 0.32 1.20 0.34
20~24 1.30 0.37 1.42 0.41
25~29 1.93 0.56 2.11 0.61
30~34 4.21 1.21 4.59 1.32
35~39 8.66 2.49 9.44 2.72
40~44 15.18 4.37 16.56 4.77
45~49 25.44 7.33 27.76 7.99
50~54 40.08 11.54 43.72 12.59
55~59 63.73 18.36 69.53 20.02
60~64 92.08 26.52 100.45 28.93
65~69 130.20 37.50 142.04 40.91
70~74 172.63 49.72 188.32 54.24
女性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14 0.55 0.16 0.60 0.17
15~19 0.66 0.19 0.72 0.21
20~24 0.88 0.25 0.96 0.28
25~29 1.47 0.42 1.60 0.46
30~34 2.79 0.80 3.04 0.88
35~39 5.77 1.66 6.29 1.81
40~44 10.06 2.90 10.97 3.16
45~49 15.56 4.48 16.97 4.89
50~54 23.40 6.74 25.52 7.35
55~59 35.21 10.14 38.41 11.06
60~64 51.85 14.93 56.56 16.29
65~69 73.12 21.06 79.77 22.97
70~74 104.81 30.19 114.34 32.93
初年度 續年度
初年度 續年度
B.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之團體
男性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14 0.66 0.18 0.72 0.19
15~19 1.18 0.32 1.29 0.34
20~24 1.40 0.37 1.52 0.41
25~29 2.08 0.56 2.26 0.61
30~34 4.52 1.21 4.93 1.32
35~39 9.30 2.49 10.15 2.72
40~44 16.31 4.37 17.80 4.77
45~49 27.34 7.33 29.83 7.99
50~54 43.07 11.54 46.98 12.59
55~59 68.49 18.36 74.72 20.02
60~64 98.95 26.52 107.94 28.93
65~69 139.92 37.50 152.64 40.91
70~74 185.51 49.72 202.37 54.24
女性 單位:元(每萬元保額)
年齡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0~14 0.59 0.16 0.64 0.17
15~19 0.71 0.19 0.78 0.21
20~24 0.94 0.25 1.03 0.28
25~29 1.58 0.42 1.72 0.46
30~34 3.00 0.80 3.27 0.88
35~39 6.20 1.66 6.76 1.81
40~44 10.81 2.90 11.79 3.16
45~49 16.72 4.48 18.24 4.89
50~54 25.14 6.74 27.43 7.35
55~59 37.84 10.14 41.28 11.06
60~64 55.72 14.93 60.78 16.29
65~69 78.58 21.06 85.72 22.97
70~74 112.63 30.19 122.87 32.93
初年度 續年度
初年度 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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