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4-1
遠雄人壽團體海外疾病或傷害門診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海外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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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海外疾病或傷害門診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
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係指台灣地區(包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各島嶼)以外之地方。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
保生效日)或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三、「醫師」:係指依照當地法令規定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符合第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海外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四條【海外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疾病或傷害需於海外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就其實際發
生之海外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海外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不得超過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
第五條【海外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海外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被保險人有效護照及出入境證明。
受益人申領「海外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