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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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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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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L-1
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
民國 82 12 06
台財保第821235359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0701
110.06.29金管保財字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11004925801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要保他約書,以下稱本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失能險人在本約有失能表)所列失能度之
者。
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單號碼、保險
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GTL-2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
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解散、合併、破產、裁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
時,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
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
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到達前發負給保險的責
任。
第十一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
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
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
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
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GTL-3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
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失能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五條的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
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GTL-4
第二十一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第二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費率所載高年為大者,被保人部之保契約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
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四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TL-5
【附表】:完全失能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機能係指器質能障以致能作動,食物不能
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列構口唇齒舌、口喉頭四種機能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GTL-6
【附件】: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_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同
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退
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GTL-7
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核准文號:
民國 86 04 21
861777774
傳真: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09 14
107.06.07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電子信箱(E-mail)
ㄧ、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以下簡稱主契約)
二、本附加條款與主契約條款有抵觸者,依本附加條款之規定。
三、本附加條款之承保對象係指戶籍中登記為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其未滿二十三歲之子女,且以其
姓名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或嗣後附加於被保險人名冊者為限。
子女係指保險單有效期間內,保險事故發生時,年齡在二十三足歲以下被保險人的婚生子女。本契
約有效被保險人的子女年滿二十三歲者,於下次應繳保險費之日起,對該子女的保險效力即行停止
父母是指本生父母或收養關係生效六個月後之養父母。
四、本附加條款承保對象因所約定保險事故之發生而致身故、失能或門診治療時,本公司所給付保險金
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五、主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之家屬始申請加保者,須提出健康聲明書並經本公司同意。
六、被保險人家屬之投保金額及保障範圍悉依被保險人名冊之記載,嗣後加保者,則依附加條款內容之
記載。
七、被保險人之家屬異動而申請加(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該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送達時起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因主契約條款第九條第二項原因退保時,其家屬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按主契約條款
第十條約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110.07.01起適用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5人~49人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15 1.6282 4.0706 0.7151 1.7878
16 1.8648 4.6619 0.7921 1.9803
17 2.0793 5.1983 0.8636 2.1591
18 2.2553 5.6383 0.9296 2.3241
19 2.3929 5.9821 0.9956 2.4891
20 2.3764 5.9409 0.9791 2.4479
21 2.4589 6.1472 1.0287 2.5716
22 2.5249 6.3122 1.0782 2.6954
23 2.5634 6.4085 1.1167 2.7917
24 2.5964 6.4910 1.1497 2.8742
25 2.7284 6.8210 1.3202 3.3005
26 2.7724 6.9310 1.3697 3.4243
27 2.8494 7.1236 1.4302 3.5755
28 2.9594 7.3986 1.5127 3.7818
29 3.1080 7.7699 1.6117 4.0294
30 3.6140 9.0351 1.7218 4.3044
31 3.8396 9.5989 1.8428 4.6069
32 4.1201 10.3003 1.9693 4.9232
33 4.4447 11.1117 2.1068 5.2670
34 4.8242 12.0605 2.2498 5.6246
35 5.3743 13.4358 2.4314 6.0784
36 5.8474 14.6184 2.6074 6.5185
37 6.3810 15.9524 2.8054 7.0135
38 6.9750 17.4376 3.0255 7.5636
39 7.6241 19.0603 3.2675 8.1687
40 8.4053 21.0131 3.5975 8.9938
41 9.1644 22.9109 3.8836 9.7089
42 9.9730 24.9325 4.1971 10.4928
43 10.8476 27.1190 4.5272 11.3179
44 11.7773 29.4431 4.8847 12.2118
45 13.2955 33.2387 5.5943 13.9858
46 14.3406 35.8516 6.0069 15.0172
47 15.4518 38.6295 6.4470 16.1174
48 16.6290 41.5724 6.9255 17.3138
49 17.8777 44.6942 7.4371 18.5928
50 19.0438 47.6096 7.8332 19.5829
51 20.4410 51.1026 8.4053 21.0131
52 21.9318 54.8294 9.0103 22.5259
53 23.5215 58.8038 9.6429 24.1073
54 25.2213 63.0531 10.3195 25.7988
55 27.8341 69.5854 11.8543 29.6357
56 29.7924 74.4811 12.6794 31.6985
57 31.9158 79.7894 13.6145 34.0363
58 34.2261 85.5653 14.6762 36.6905
59 36.7345 91.8362 15.8809 39.7022
60 41.0416 102.6040 18.2792 45.6981
61 44.0341 110.0852 19.8030 49.5074
62 47.3621 118.4051 21.5522 53.8805
63 51.0641 127.6603 23.5435 58.8588
64 55.2282 138.0706 25.8374 64.5934
65 61.9557 154.8893 30.7991 76.9977
66 67.2915 168.2288 33.8190 84.5476
67 73.4194 183.5486 37.3286 93.3214
68 80.3835 200.9587 41.3662 103.4154
69 88.2001 220.5004 45.9869 114.9671
70 101.8092 254.5229 53.4350 133.5874
71 111.2596 278.1489 59.4144 148.5359
72 121.6231 304.0578 66.2464 165.6159
73 132.9383 332.3458 73.9970 184.9926
74 145.3372 363.3429 82.7488 206.8721
75 157.7855 394.4638 89.8284 224.5710
76 172.7202 431.8006 100.7530 251.8825
77 189.1897 472.9742 112.9758 282.4396
78 207.3039 518.2597 126.5904 316.4759
79 227.0903 567.7258 141.7011 354.2528
80 248.5215 621.3038 158.3521 395.8802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季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月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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