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L-2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條
條條
條【
【【
【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
】】
】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
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
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條
條條
條【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條
條條
條【
【【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
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解散、合併、破產、裁撤或居住所不明,致
通知不能送達時,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
第第
第九
九九
九條
條條
條【
【【
【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
被保險人的異動】
】】
】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
效力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條
條條
條【
【【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
】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
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一
一一
一條
條條
條【
【【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