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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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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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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L-1
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
民國 82 12 06
台財保第821235359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01 01
108.04.09金管保壽字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條款附著要保書被保人名、批註及定書均為本保險(以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稱「失能」,是指險人在本契有效期間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
者。
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
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GTL-2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
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解散、合併、破產、裁撤或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
時,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
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
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的效自通到達之日零起終。終止前發險事時,本公司給付險金
任。
第十一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
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
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
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
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GTL-3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
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失能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五條的約定給付失能保險金。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
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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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第二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投齡較公司保險費表所高年齡為大,該險人部分之險契效力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
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四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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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完全失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或吞嚥者。
3.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GTL-6
【附件】: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_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方同
意,其經驗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式退
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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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民國 86 04 21
861777774
傳真
(02)23459567
民國 107 09 14
107.06.07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號函修正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ㄧ、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遠雄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以下簡稱主契約)
二、本附加條款與主契約條款有抵觸者,依本附加條款之規定。
三、本附加條款之承保對象係指戶籍中登記為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其未滿二十三歲之子女,且以其
姓名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或嗣後附加於被保險人名冊者為限。
子女係指保險單有效期間內,保險事故發生時,年齡在二十三足歲以下被保險人的婚生子女。本契
約有效被保險人的子女年滿二十三歲者,於下次應繳保險費之日起,對該子女的保險效力即行停止
父母是指本生父母或收養關係生效六個月後之養父母。
四、本附加條款承保對象因所約定保險事故之發生而致身故、失能或門診治療時,本公司所給付保險金
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五、主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之家屬始申請加保者,須提出健康聲明書並經本公司同意。
六、被保險人家屬之投保金額及保障範圍悉依被保險人名冊之記載,嗣後加保者,則依附加條款內容之
記載。
七、被保險人之家屬異動而申請加(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該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送達時起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因主契約條款第九條第二項原因退保時,其家屬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本公司按主契約條款
第十條約定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險費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5人~49人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
性別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15 1.8923 3.7846 0.9956 1.9913
16 2.5029 5.0057 1.1332 2.2663
17 2.9704 5.9409 1.2762 2.5524
18 3.2125 6.4250 1.3367 2.6734
19 3.3390 6.6780 1.3697 2.7394
20 3.4325 6.8650 1.3917 2.7834
21 3.5260 7.0521 1.4247 2.8494
22 3.6745 7.3491 1.5017 3.0034
23 3.9056 7.8112 1.6227 3.2455
24 4.1916 8.3832 1.7768 3.5535
25 4.5162 9.0323 1.9583 3.9166
26 4.8682 9.7365 2.0188 4.0376
27 5.0938 10.1875 2.0518 4.1036
28 5.3083 10.6166 2.0903 4.1806
29 5.5448 11.0897 2.1453 4.2906
30 5.8364 11.6727 2.2058 4.4117
31 6.1994 12.3988 2.2828 4.5657
32 6.6505 13.3010 2.4204 4.8407
33 7.1786 14.3571 2.6459 5.2918
34 7.7727 15.5453 2.8769 5.7539
35 8.4273 16.8545 3.0750 6.1499
36 9.1369 18.2737 3.2675 6.5350
37 9.9235 19.8470 3.4930 6.9860
38 10.7211 21.4422 3.8066 7.6131
39 11.4912 22.9824 4.1586 8.3172
40 12.3988 24.7977 4.5217 9.0433
41 13.3615 26.7230 4.8847 9.7695
42 14.5002 29.0003 5.2313 10.4626
43 15.8149 31.6297 5.6438 11.2877
44 17.2671 34.5341 6.1499 12.2998
45 18.8018 37.6036 6.7715 13.5430
46 20.4300 40.8601 7.4646 14.9292
47 22.1848 44.3696 8.1962 16.3924
48 24.0991 48.1982 8.9993 17.9987
49 26.2169 52.4338 9.9235 19.8470
50 28.2522 56.5044 10.9576 21.9153
51 30.3865 60.7731 12.1403 24.2806
52 32.6694 65.3387 13.2845 26.5690
53 34.9357 69.8714 14.4121 28.8243
54 37.1525 74.3051 15.4738 30.9476
55 39.5454 79.0908 16.6235 33.2470
56 42.2958 84.5916 18.0152 36.0304
57 45.7668 91.5336 19.7975 39.5949
58 49.9694 99.9389 22.0143 44.0286
59 55.2282 110.4565 24.5832 49.1663
60 60.1955 120.3909 27.4161 54.8322
61 64.2496 128.4991 30.1500 60.3000
62 69.2663 138.5326 32.9114 65.8228
63 75.3557 150.7115 36.0689 72.1377
64 82.4078 164.8156 39.7104 79.4208
65 90.2354 180.4709 43.9681 87.9361
66 98.4207 196.8413 48.9353 97.8706
67 107.2495 214.4990 54.7222 109.4443
68 117.2885 234.5770 61.4001 122.8003
69 128.4936 256.9873 68.9803 137.9606
70 140.5789 281.1579 77.4570 154.9141
71 153.8084 307.6168 86.7479 173.4959
72 167.8685 335.7370 96.4679 192.9357
73 183.1223 366.2446 107.4200 214.8400
74 199.4817 398.9634 119.6593 239.3187
75 217.1834 434.3667 133.4774 266.9548
76 236.0567 472.1134 149.0117 298.0234
77 256.4867 512.9734 166.1358 332.2715
78 278.6880 557.3761 185.2126 370.4252
79 303.0402 606.0803 206.1157 412.2314
80 329.7301 659.4603 228.9881 457.9762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季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月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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