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若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未逾共同基金投資下單日前一日者,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配置比例將首次投資
配置金額於該共同基金投資下單日投入。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
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要保人應就各投資標的選擇下列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二、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本契約項下與該收益分配同幣別之貨幣帳
戶。
三、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收益分配金額依當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指定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收盤
即期賣出匯率及指定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後投入指定投資標的。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者,無
幣別轉換之適用。如未指定投資標的,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約定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
四、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收益分配金額以轉入與該收益分配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方式辦理︰
(一)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低於附表二所列之最低金額。
(二)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收益分配給付方式。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本公司變更收益分配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收益分配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二項第二款約定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的方式辦理。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
投資原收益分配之投資標的或指定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或其它應得之人。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
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
入之投資標的不得為貨幣帳戶。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
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當次申請之轉出投資標的中最後淨值回報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仟元、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仟元或要保人申請轉換之
投資標的屬未成立共同基金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整,本公司得
不予通知。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
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