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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全心守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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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2-1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生活補助保險金、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豁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定義定義
定義
起或
指被效日指被效日
指被效日
醫院醫院
醫院
,詳請參閱附約條款。
備查文號國 98 年 11 16 (98)遠雄壽字第917號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103 05 01
103.01.22 金管保壽
10202131810 函修
附約附約
附約
本遠雄人壽全心守護防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約)依主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主契
約)要保人之申請,經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定義定義
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藉由
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
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以行政
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性腫瘤或原位癌(詳如附表一)
限。
二、「原位癌」:係指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0號至二三四號所稱者。
三、「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及醫療人醫
院。
四、「醫師」:係指領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五、「初次罹患」: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定之
「癌症疾病」,且於本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第九十一日開始經醫師第一次診
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病理切片報告。罹患日以病理檢取樣日為準。
六、「保險金額」:係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額,爾後該保額變更,則以變更後並註於
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
七、「保險年齡」:係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滿一
年不計入
責任責任
責任付保
險費險費
險費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一期
險費金額之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範圍範圍
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前未曾罹患癌症,且於本約保險責任開始後始經醫院診斷定罹
癌症時,本公司將依本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起生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附約
定負保險責任
HP2-2
期以期以
期以的交
期間期間
期間
力的力的
力的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所載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的停的停
的停
停止本附同時停止人得
但保滿後復效;主申請
請復效。
前項情形,若本附約已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本約不得停止效力。
於停日起提出第一償保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於停日起提出第一於要
起五要保保險人之日內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未於定期要保人提可保
者,視為同意復效,並要保人清償第三項所約定之金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依第申請除有同項交齊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義務義務
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因過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不退
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在此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司得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的終的終
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被保險人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保人,為撤銷投保本附約之意表示
,視為要保人終止本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間之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列情
之一時,其效力持續至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險金而終止或主契約給付各項保金達
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而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期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司無
退還以前已收受本附約全部保險費,本附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一十一歲時,本附約的效力行終止。
癌症癌症
癌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原位
症或第一期前列腺癌以之其他癌症者,自該診斷確定之起,依被保險人初次罹患原位癌或第
期前列腺癌以外之其他症之保單年度為準,以「保險金」乘以下列約定倍數,按月給付罹患
HP2-3
症生活補助保險金」。
一、於第一、第二保單度內初次罹患者:一倍
二、於第三、第四保單度內初次罹患者:三倍
三、於第五保單年度()以後初次罹患者:五倍。
前項「罹患癌症生活補保險金」的給付以六十個月為限且被保險人終身以申領一次為限
如被保險人於給付「罹癌症生活補助保險金」期間內身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患癌
生活補助保險金」(以附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複利貼現)予受益人。
如被保險人於給付「罹癌症生活補助保險金」期間內被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
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餘之「罹患癌症生活補助保險金(以本附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定利
複利貼現)予被保險人
特定特定
特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條約定,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原位
或第一期前列腺癌者,公司按其投保之「保險金額」給「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且本給付
身以一次為限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任開始後仍屬有效並在繳費期間,符合第四條約定,經本公司依十條
定給付「罹患癌症生活助保險金」者,其所投保之本附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日起
以後各期未到期保險費繳而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僅適用於該被保險人所投保之本約,不包括其他併同出單之任何險契
的計的計
的計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二百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事故事故
事故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知後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利息給付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分保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金的金的
金的
受益人申領「罹患癌症活補助保險金」、「罹患特定癌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診斷證明文件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相關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險人
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HP2-4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償上
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給付其餘額。
金額金額
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最低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九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批註
發給批註書。
法院法院
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目
140至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至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至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至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至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至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至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至234 原位癌
【註】本表係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HP2-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備查文號 98 06 22 (98)遠雄壽字 401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 102 01 01 (102)遠雄壽字 007 號函
條款條款
條款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批註條),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附(以
簡稱本附約),並構成附約之一部分約定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之附約」如附表。
延續延續
延續
當主契約因累計申領之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或主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廢保
金而終止或主契約因非身故之保險事故而終止時,要保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續本
約之效力
前項情形,本附約之有期間,依其條款之約定
延續延續
延續
本附約依前條約定延續力後,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
」繳納其應繳交之保險
本批註條款約定如與本約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之事,適用本附約之相關約定。
附約
定期
長年期附
終身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全心守護防癌
全心守護防癌全心守護防癌
全心守護防癌終身健康
終身健康終身健康
終身健康保
險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HP2)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單位:元
/
每百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0
214 200
0
1
219 204
1
2
223 208
2
3
227 213
3
4
232 217
4
5
237 222
5
6
243 226
6
7
247 232
7
8
253 237
8
9
259 242
9
10
264 248
10
11
271 253
11
12
276 258
12
13
283 265
13
14
289 270
14
15
296 276
15
16
302 283
16
17
308 289
17
18
315 295
18
19
322 302
19
20
330 309
20
21
338 315
21
22
345 323
22
23
353 330
23
24
361 337
24
25
370 346
25
26
379 353
26
27
388 362
27
28
398 370
28
29
407 378
29
30
417 386
30
31
427 395
31
32
438 404
32
33
448 412
33
34
459 421
34
35
470 429
35
36
481 438
36
37
493 446
37
38
505 454
38
39
517 463
39
40
529 470
40
41
542 479
41
42
555 486
42
43
568 494
43
44
582 501
44
45
596 509
45
46
610 515
46
47
625 522
47
48
640 529
48
49
655 536
49
50
670 543
50
51
686 551
51
52
702 558
52
53
719 565
53
54
736 573
54
55
753 580
55
20
年期
半年繳
=
年繳
× 0.52
季繳
=
年繳
× 0.262
月繳
=
年繳
×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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