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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全心守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生活補助保險金、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癌症」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詳請參
閱附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98)遠雄壽字第917號函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全心守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組
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
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且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
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詳如附表一)者為限。
二、「原位癌」:係指前款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0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者。
三、「醫院」:係指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且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
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五、「初次罹患」:係指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罹患日以病理檢查取
樣日為準。
六、「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
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七、「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不
計入。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
金
額之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前未曾罹患癌症,且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始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時,本公司將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五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