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契約終止契約時。但主契約因符合完全失能並理賠完全失能保險金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
前項情形,在本附約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止。
第十一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
金額乘以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
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
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
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第十二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第五條約定於門診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
險金額乘以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門診接
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
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
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第十三條【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
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之一千二百倍。
第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
記載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為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附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
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
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
額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為準,按表
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附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
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
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
額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