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G1-2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
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約保險期間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
保險單上之日期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八條約定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
第第
第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附約撤銷權
附約撤銷權附約撤銷權
附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
或續約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
或續約保險費的交付
的交付的交付
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約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
第第
第七
七七
七條
條條
條【
【【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
】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
復效;但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及按本附約預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如係於原約定保險期間屆滿後始為復效者,原保險期間改為自本附約恢復效力之時起至主契約
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止。本公司並應簽發批註單載明本附約恢復效力之時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
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傷害經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特約醫院、特約診所
之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二、被保險人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
,持前款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之診斷書,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且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但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申
請加保後,始得依前項約定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兩項(含)以上「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
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