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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人民幣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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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1-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民幣定期
人民幣定人民幣定
人民幣定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6
66
6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7
77
7
9
99
9條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第11
1111
11
13
1313
13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8
88
8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12
1212
12
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4
1414
14
15
1515
15
19
1919
19條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第21
2121
21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22
2222
22
23
2323
23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5
2525
25條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第27
2727
27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28
2828
28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2
3232
32
33
3333
33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效(
34
3434
34
ZF1-2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民幣定期
人民幣定人民幣定
人民幣定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
滿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民 103 08 04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87670 號函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契約的構
保險款、之要、批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釋,求契事人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
為準
二、「匯款相關費用」
係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四、「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貨幣單位及款項收付方
貨幣單位及款項收付方貨幣單位及款項收付方
貨幣單位及款項收付方
公司或返險費付各險金、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單借款或還款及各項利
息等相關款項收付,皆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
契約款項付均民幣,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人民幣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
將新兌換民幣保險領取保險金後將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收益或損失。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匯款相關費用之負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
保人益人下列金額應自行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交險費因本之錯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補足保險費者,匯款
相關費用應由本公司負擔。
二、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三、清償墊繳保險費本息。
四、依本契約第十五條之約定歸還本公司給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公司下列金額其匯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由本
公司自行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費用由收款人自行負擔
一、給付各項保險金。
二、給付解約金。
三、給付保險單借款。
四、退還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退還保險費。
項如人或人提收款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不論款項為何,由要保人
ZF1-3
受益擔匯關費如因於本公司致要保人或受益人產生無法完成匯款情形時,則由本
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屬前列舉形及生匯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
所可能收取之,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要保受益擇以司指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各款項或本公司因第三十一條第
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表(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保人項規使本撤銷,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始無本公無息退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司不險責但契銷生,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公司同意並於人以幣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後負保險
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公司同意前,要保人民幣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項情在本為同保與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保險本契效期,符契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
險金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期繳第二後保,應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以人民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款帳本公應交公司之憑證予要保人。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半年,自到達起三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定以機構或其式交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寬限仍未者,約自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人要保繳費期間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付者公司本契時的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其應保險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司停險費動墊墊繳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
契約保險款的計算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
起,利息一年而經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項每繳保的本本公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單價備金額。價值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保人止效日起月內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人止效日起月後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之日日內要保供被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ZF1-4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公司第三定期要求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保人三項申請者,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契約十條項或十八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保人保險款本墊繳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一項期限滿時,約效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告知義務與本契約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解除
的解的解
的解
保人保險訂立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失遺為不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而且退還所險費保險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項解約權本公有解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公司本契,應要保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約的終止
約的終止約的終止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保人費已達一上或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一個償付金。本公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人益人知悉司應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公司收齊文件五日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保險本契效期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條約付身險金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保險可能外傷故而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情本公付身險金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
該筆之身險金葬費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本契效期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本契效且費期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立本時,神障其他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項被人於九十二月(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得超立本時遺贈與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ZF1-5
項情如要向二含)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其投喪葬保險合計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各要所載保時後,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上保司之契約時間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公司給付葬費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
日收人民期買率為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
度上若因波動超過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保險本契效期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本契效且費期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當期已繳付之
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本契險期滿時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
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益人全殘保險,本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被保之就關資其一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
付之期限。
滿
滿滿
滿期保險金的申
期保險金的申期保險金的申
期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人故殺或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ZF1-6
第一款情免給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項情如因益人受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公司各項金、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
保險金額之減保險金額之減
保險金額之減
保人契約期間得申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保人保險積達單價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作為繳清繳保,向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
清保額表保人為「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
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保人改為額繳險」,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保人保險積達單價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作為繳清繳保,向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給付之「展期定期保險」,其保
金額請當險金除保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的滿期日。
當時價值金扣業費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得以過款為一繳保,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保人改為期定險」,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人保險積達單價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借款保單準備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公司前項為通,於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單參考價值的通
保單參考價值的通保單參考價值的通
保單參考價值的通
公司本契效期,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年以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本
契約下列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
一、當年度末解約金。
二、當年度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三、滿期保險金。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十條十條
十條
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ZF1-7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保人請投,應保險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保年本公險費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真保年本公險費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
起開效,保險實際滿十足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
度之一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年齡誤,溢繳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始發其錯生在司者公司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年齡誤,短繳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發生公司本公按原險費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項第、第前段,其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事故前經險人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項受的變於要檢具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故保或喪用保受益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契約的變或記項的,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本契訟者意以人住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總公在地法院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ZF1-8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收取費用之銀行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收款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國外中間行 收款銀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要保 要保 本公司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 要保人 本公
要保人清償墊繳保險費本息 要保 保人 本公
要保人或受益人依條款第十五條歸還保險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本公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 公司 受益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 本公 公司 要保
本公司給付保險單借款 本公 公司 要保
本公司退還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本公 公司 要保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 本公 公司 要保
因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有
誤,致無法完成匯款作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因本公司之錯誤至要保人或受益人產生無
法完成匯款作
本公 公司 本公
註1:非屬列舉之情形而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
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註2: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各款項或本公司因第三十
一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全殘廢表
全殘廢表全殘廢表
全殘廢表
1
2 3
4
5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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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遠雄人壽人民幣定期保險
(ZF1)
費率表
單位:人民幣
/
每萬元人民幣保額
年繳
6
年期
男性
女性
15
1,506
1,505
15
16
1,506
1,505
16
17
1,507
1,505
17
18
1,507
1,505
18
19
1,507
1,505
19
20
1,507
1,505
20
21
1,507
1,505
21
22
1,507
1,505
22
23
1,508
1,505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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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
24
25
1,508
1,505
25
26
1,509
1,505
26
27
1,509
1,506
27
28
1,509
1,506
28
29
1,509
1,506
29
3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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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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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2
1,511
1,506
32
33
1,511
1,506
33
34
1,512
1,507
34
35
1,513
1,507
35
36
1,514
1,507
36
37
1,514
1,507
37
38
1,515
1,508
38
39
1,516
1,508
39
40
1,517
1,508
40
41
1,519
1,509
41
42
1,520
1,509
42
43
1,521
1,510
43
44
1,523
1,511
44
45
1,525
1,511
45
46
1,526
1,512
46
47
1,528
1,513
47
48
1,530
1,514
48
49
1,532
1,515
49
50
1,534
1,516
50
51
1,537
1,517
51
52
1,539
1,518
52
53
1,542
1,520
53
54
1,544
1,521
54
55
1,547
1,523
55
56
1,551
1,524
56
57
1,555
1,527
57
58
1,560
1,529
58
59
1,565
1,532
59
60
1,570
1,535
60
61
1,576
1,538
61
62
1,582
1,542
62
63
1,589
1,546
63
64
1,597
1,550
64
65
1,606
1,556
65
66
1,616
1,562
66
67
1,626
1,569
67
68
1,638
1,577
68
69
1,651
1,586
69
70
1,664
1,596
70
半年繳
=
年繳
x 0.52
季繳
=
年繳
x 0.262
月繳
=
年繳
x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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