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C 1-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2 年 06 月 17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50722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93)遠雄壽字第 330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
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
保險契保險契
保險契約的構成
約的構成約的構成
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準。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
名詞名詞
名詞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
】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
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
類為惡性腫瘤(如附表),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罹患日為病理檢查日)者為
準。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住院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包括第三十日內之期間,自第三十一日起本公司
依本契約之約定負保險責任。但續保時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罹患日以病理
檢查取樣日為準。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
【保
保保
保險
險險
險責任的開始
責任的開始責任的開始
責任的開始】
】】
】
本契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
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等待期間」結束後開始。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契
契契
契約撤銷權
約撤銷權約撤銷權
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
第第
第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契
契契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
】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
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
或續約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
或續約保險費的交付
的交付的交付
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契
寬限期間及契寬限期間及契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約效力的停止
約效力的停止】
】】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
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