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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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須經投保申請,契約成立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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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2
年
6
月
17
日台財保字第0920750722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
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
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
腫瘤(如附表),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罹患日
為病理檢查日)者為準。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住院診斷及
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
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
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包括第三十日內
之期間,自第三十一日起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負保險責任。但續保時不
受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契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以該交費日為
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等待期間」結束後開始。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
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
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KC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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