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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雙福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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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雙福還本終身保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祝壽、生存、殘廢及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92 年 5 月 15 紐精算字第 9205003 號函核備
92 年 12 月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
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變更時,以
變更後的金額為準。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皆以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
本契約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計算營業費用當時本契約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兩者較小值。
本契約所稱「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
日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
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告知義務與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亦生解除之效力。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附表之保
單價值表。
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之金額於繳費期間
內為按保險金額所得之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
所得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
者,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
險金」其給付之金額於繳費期間內為按保險金額所得之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
額;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所得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除「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仍具
效力外,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齡屆滿九十五歲,且於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
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其給付之金額為按保險金額所得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本保險單第二年度屆滿時生存者,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
生存期間每屆滿二週年之日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屆滿
九十五歲仍生存時,本公司僅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四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齡屆滿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二所列二十一項
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為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
被保險人如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
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
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包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二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
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十五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且本公司依本契約
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殘廢
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按下列各款所訂之金額,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
助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在本契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
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契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或附表二所列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或附表二所列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或附表二所列殘廢時,本公司仍應
給付被保險人「完全殘廢保險金」及「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八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符合本契約
其他應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但有欠繳保險費時應予扣除。
第十九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條【完全殘廢或殘廢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或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一條【祝壽或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或「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二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
第廿三條【增加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繳費期間內依下列各款申請增
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每次所增加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
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增加後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申請時本公司所訂本保險最高
承保金額;被保險人在十四足歲以前,其增加後的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總額不得超過財政
部所規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一、本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足增加保險金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被保險
人原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廿四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廿五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
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之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廿六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
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
保險」其保險金額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
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五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五歲所需之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
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繳清生存保險」其金額如保單價值表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
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除「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扶助保險金」仍具效力外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之效
力即行終止。但「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金額為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當時保險金額
第廿七條【契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當時可轉換的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
第廿八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第廿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第三十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卅一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
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本公司得按原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
計算。
第卅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
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卅四條【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卅六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定義: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唇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
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持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附表二: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給付比例
1
2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
完全喪失者。(註一)
十手指缺失者。(註二)
75%
3
4
5
6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三)
十足趾缺失者。(註四)
50%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五)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六)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16
17
18
19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七)
15%
20
21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指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一)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
稱如說明圖
(二)(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三)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
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四)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五)聽力喪失的認
(1)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
ab、c、d dB(強音單位(a+2b+2c+d)之六分之
80 dB以(相當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六)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
旋三種的運動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七)鼻部殘廢的認
(1)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八)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年 7 月 1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儲蓄壽險終身壽險增值終身壽
險、增值還本終身壽險、五福終身壽險、新五福終身壽險、傳家保終身壽險、重大疾病終身壽
險、重大疾病安養壽險、婦女終身保險、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躉繳終身保險附約及其他經
本公司核定之紐約人壽壽險商品,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第 一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抵觸時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條【名詞定義】
一、「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
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
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醫師」:係指依醫生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其配
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此項
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起
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重新診斷並開具新的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當年度身
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個月內如有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不
給付生存保險金。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師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報告、電腦斷層檢
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需要,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
證其病歷抄(影)如有必要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傳家之愛
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其續期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惟申請「傳家之
愛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傳家之愛
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
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紐約人壽雙福還本終身保險 (男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BWAG95 BWAH95 BWAA95 BWAB95 BWAC95
投保
年齡
5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2391 2111 1452 1098 930
1 2392 2112 1454 1101 933
2 2395 2115 1458 1105 937
3 2396 2118 1461 1108 941
4 2399 2121 1464 1112 945
5 2401 2123 1468 1116 950
6 2404 2127 1472 1120 955
7 2406 2129 1476 1124 959
8 2409 2133 1480 1129 964
9 2411 2136 1484 1133 969
10 2414 2140 1488 1138 975
11 2417 2143 1492 1143 980
12 2420 2147 1497 1148 987
13 2423 2151 1502 1153 993
14 2426 2155 1507 1159 999
15 2429 2159 1512 1164 1006
16 2433 2164 1517 1171 1013
17 2436 2167 1522 1177 1020
18 2440 2172 1529 1184 1028
19 2443 2177 1534 1190 1036
20 2447 2182 1541 1198 1045
21 2451 2187 1547 1205 1054
22 2455 2193 1555 1214 1064
23 2459 2198 1562 1222 1075
24 2464 2204 1570 1232 1086
25 2469 2210 1578 1241 1097
26 2474 2217 1587 1252 1110
27 2479 2223 1595 1262 1123
28 2485 2231 1606 1274 1137
29 2491 2238 1615 1286 1152
30 2498 2247 1627 1299 1168
31 2503 2255 1638 1312 1185
32 2511 2265 1650 1328 1204
33 2517 2273 1662 1343 1223
34 2526 2284 1677 1360 1245
35 2533 2294 1690 1377 1267
36 2542 2306 1706 1396 1292
37 2550 2317 1722 1416 1318
38 2560 2330 1740 1439 1347
39 2569 2342 1757 1461 1377
40 2581 2357 1778 1487 1412
41 2590 2370 1798 1514 1448
42 2603 2387 1822 1544 1490
43 2614 2403 1845 1576 1533
44 2629 2422 1872 1612 1567
45 2641 2439 1899 1649 1601
46 2657 2461 1931 1692 1641
47 2671 2480 1963 1737 1682
48 2689 2505 2000 1789 1730
49 2705 2528 2038 1844 1779
50 2726 2557 2082 1908 1837
51 2744 2583 2127
52 2769 2617 2181
53 2789 2648 2236
54 2817 2686 2280
55 2841 2723 2322
56 2874 2769
57 2902 2813
58 2940 2868
59 2973 2920
60 3018 2986
61 3057
62 3110
63 3157
64 3221
65 3278
66 3356
67 3426
68 3524
69 3611
70 3735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紐約人壽雙福還本終身保險 (女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BWAG95 BWAH95 BWAA95 BWAB95 BWAC95
投保
年齡
5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2378 2094 1432 1077 906
1 2378 2095 1434 1079 908
2 2380 2097 1437 1082 911
3 2381 2099 1438 1084 914
4 2384 2102 1442 1087 918
5 2384 2103 1444 1090 921
6 2387 2106 1447 1093 925
7 2388 2108 1450 1096 928
8 2391 2111 1453 1100 932
9 2392 2113 1456 1103 936
10 2395 2116 1460 1107 940
11 2396 2118 1462 1110 944
12 2400 2122 1467 1115 949
13 2401 2124 1470 1118 953
14 2404 2128 1474 1123 958
15 2406 2130 1477 1127 963
16 2410 2135 1482 1132 969
17 2411 2137 1486 1136 974
18 2415 2142 1491 1142 980
19 2416 2144 1495 1147 986
20 2421 2149 1501 1153 993
21 2422 2152 1505 1158 999
22 2427 2157 1511 1165 1007
23 2429 2160 1516 1170 1014
24 2435 2166 1523 1178 1023
25 2436 2170 1528 1184 1030
26 2442 2176 1535 1193 1040
27 2444 2180 1541 1200 1049
28 2451 2187 1549 1209 1060
29 2453 2191 1555 1217 1069
30 2460 2199 1565 1227 1082
31 2462 2203 1572 1236 1092
32 2470 2212 1582 1247 1106
33 2473 2217 1590 1257 1118
34 2481 2227 1601 1270 1134
35 2484 2232 1610 1281 1148
36 2493 2243 1622 1296 1166
37 2497 2248 1632 1308 1182
38 2507 2260 1646 1325 1202
39 2511 2267 1657 1339 1221
40 2522 2280 1673 1358 1245
41 2526 2287 1685 1374 1267
42 2538 2302 1704 1396 1294
43 2543 2310 1718 1415 1320
44 2557 2327 1738 1440 1342
45 2562 2336 1754 1462 1360
46 2577 2354 1778 1491 1385
47 2584 2365 1797 1517 1406
48 2601 2386 1824 1552 1436
49 2608 2398 1846 1583 1461
50 2627 2421 1877 1624 1496
51 2635 2436 1903
52 2657 2462 1940
53 2666 2479 1971
54 2691 2510 2001
55 2702 2530 2022
56 2730 2566
57 2744 2589
58 2776 2631
59 2791 2658
60 2829 2708
61 2847
62 2891
63 2913
64 2964
65 2991
66 3053
67 3086
68 3161
69 3202
70 3295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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