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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金好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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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生存保險、全殘扶助保險及祝壽保
給付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他事項:
1.本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195864。
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nylitc.com.tw
99 03月18日 紐精算字第 9903003 號函備查
99 06月09日 紐精算字第 9906001 號函備查
99 9月1日依99 6月3日 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 「本公司」係指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保險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三、 「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四、 「受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五、 「保險」係指於本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人之額。
「保險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約之投保額,保額有變時,以
後的額為準。
七、 「所繳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額所得之標準體繳保險費
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額所得之標準體繳保險費乘
以繳費期之總額。
八、 「營業費用」係指「保險額的百分之一」「計算營業費用當時本約之保單價
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取者較小值。
九、 「會計年度,係指每一月一日起至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 「特定庫局」係指臺灣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
庫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庫局來若有變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
庫局為準。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給付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之一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在本保險單繳費期間屆滿時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
給付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之一且本公司依本
約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依第十四條
給付全殘扶助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齡滿九十五歲且於當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
司按第十五條給付祝壽保
第 五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公司應以本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
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
息,使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
保單辦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但要保人自應償
息之日起未付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
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並於憑證上載明本
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
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 八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
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效當時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
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
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
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自翌日上午
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廿八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效者效程序依前項約
定辦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
依第廿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約效終止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
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 九 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人。
第 十 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而終止約時本公司
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息按年利率
分計算。本歷年解約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一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其給付額為下
款計算方式所得額之最大者:
一、保險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
三、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取生存保險總額後之額。
約時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人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範附表三)
約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
之能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
(附)約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後約之效終止。
第十二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之一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其給付額為下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額之最大者:
一、保險
二、完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
三、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取生存保總額後之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完全殘廢者,完全殘廢保險為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後,本約之效終止。
第十三條【生存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在本保險單繳費期間屆滿時生存者本公司於當日及以
後生存期間每屆滿一週之日,按保險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直至被保
險人達九十五歲,給付最後一筆生存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四條【全殘扶助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之一且本公司依本
約第十二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者約雖然已經終止公司仍於被保險
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殘廢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保單週
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
助保險
前項「全殘扶助保險之給付次,最高以二十次為限。
第一項所稱保單週日係指適用於本約生效日的週日。
上述所稱之「全殘扶助保合併於本公司其他保險商品之「全殘扶助保險」所
約定每一日曆年度最高給付額計算。
第十五條【祝壽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齡滿九十五歲且於當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
司給付「祝壽保險,其給付之額為當年度保險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之效終止。
第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
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卅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
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八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
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如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人應將該筆已之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九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 廿 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
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一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完全殘廢之保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
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因此延展
保險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廿二條【生存保險的申
人申「生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三條【全殘扶助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扶助保」時,應檢具下文件,給付「全殘扶助保險
一、保險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於該保單週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
第廿四條【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五條【保險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得申請減少保險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約終止之約定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後,本約各項保險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額為準。
第廿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
保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後,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
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以辦「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
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第廿七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得超過被保險人
齡達九十五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齡達九
十五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
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要保人辦「展期定期保險」後,約除「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及「
殘廢保險」仍具效外,「生存保險「全殘扶助保險」及「祝壽保險」之效
終止。「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的額為
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險額。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時得辦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八條【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可借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之百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廿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
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 卅 條【保險單紅的計算】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單前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況,以
機關當時的相關規定定該年度分配的額並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計算公
式如附表二。
保險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第卅一條【保險單紅的給付條件】
要保人需繳付該保單年度所有應繳之保險費才有紅給付。
本公司於保單週日定期發放保險單紅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於非保單週日時終止
約或辦各項變,其給付條件如下:
一、 身故、完全殘廢:紅利金額依照當年度經過日計算。
二、 減額繳清保險:變前、後的紅利金額各依照當年度經過日計算。
三、 展期定期保險前的紅利金額依照當年度經過日計算要保人辦
展期定期保險之後,享有紅給付。
四、 減少保險額:以減少後之保險額計算應分配之保險單紅
五、 終止約、停效、失效及解約:當年度不予分配保險單
停效後要保人按第八條約定申請者,自約恢之當年度起,依年度
經過期間比給付保險單
第卅二條【保險單紅的給付方式】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 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給付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二、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額。
三、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
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
式辦
四、 儲存生息以本公司核定之利率依據複方式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
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本公司核定之利率不得低於「特定庫局」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期小額定
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
選擇者,保險單紅以儲存生息方式處
第卅三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
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或低於最低齡者約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補足其差額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少保險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取其大之
值計算。
第卅四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及全殘扶助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生
及祝壽保險人:
一、 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
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
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十二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及第十四條應給付之全
殘扶助保險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人為該部分保險
之受人。
第卅五條【受人受之喪失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喪失受權,而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
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
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卅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七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八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以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
情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本險應分配保單紅計算公式: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應分配之保險單紅計算公式如下:
年度之保險單紅差紅與死差紅二項之和調整為可分配紅盈餘額後,乘以分配予要
保人之比
壹、 差紅: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與計算責任準備之預定利率
利率為百分之)之差」乘以「期中責任準備」計算。
貳、 死差紅:以「計算責任準備之預定死亡與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經驗死亡
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身故保險與期末責任準備之差」計算。
明:
一、 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由公司簽證
算人員評估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後,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
分配紅盈餘額與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
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二、 上述保險單紅
分配辦法,係奉財政部 91.12.30.台財保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號
附表三: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之範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繳保險費 10,000 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將退還 2 期保險費
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繳保險費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為 880 採季繳方
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繳保險費 10,000 採半繳方式則半繳保險費為 5,200
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繳保險費共 15,600 元。
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
92 7 1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5 9 14 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8 12 11 紐精算字第 9812002 號函備查
98 12 28 紐精算字第 9812012 號函備查
99 01 22 紐精算字第 9901003 號函備查
99 03 18 紐精算字第 9903005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核定之壽險商品(商品名稱請詳
附件一),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約條款約定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條【名詞定義】
一、 「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目前醫
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床經驗其存活期超過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如被保險人之診治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一致時,
本公司得請公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 「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醫師證書合法執業且取得被保險人傷害事故或
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前項之「醫師」包括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三、「特定庫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局。未來若有變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庫局
為準。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
「傳家之愛保險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
此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醫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
斷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請醫師開具新的醫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條【傳家之愛保險的申請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時,其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約當年度
身故保險額的百分之七十,且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條【傳家之愛保險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之壽險約順序如下:
一、 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約。
條【傳家之愛保險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之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個月時,以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約繳費
期 滿日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個月內可取紅之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約保險期間
屆滿日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取紅之現值。扣除;
四、 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按特定庫局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
告二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個月內如有生存保險,本公司
給付生存保險
條【傳家之愛保險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申請書。
三、 診斷書。
四、 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病學檢查報告、血液學檢查報告、影像學檢查
報告等或本公司要求之指定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條【約於傳家之愛保險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後,該壽險約之保險額應就「傳家之
愛保險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後,視為終止
約。
該壽險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人,其後僅得受減額後的保險額。且其續期保
險費、保單價值準備、解約及生存保險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額計算。惟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後之得增加保險額或辦展期保險。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
「傳家之愛保險」前死亡,要保人、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應即通知本
公司停止給付「傳家之愛保險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給付受
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傳家之愛保險」時,本公司僅就本
保險單剩餘之保險給付予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適用。
一、約已申請變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的故意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害關係人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約。
(3)變或指定受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後,其他附加受影響。
附件一 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得批註之商品名稱
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
約人壽永終身壽險
約人壽安心保本防癌保
約人壽滿保重大疾病還本保險
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約人壽雙得意分紅還本保險
約人壽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紐約人壽金好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男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PF0A95 PF0C95 PF0M95
投保
年齡
10 年期 20 年期 60 歲滿期
0 5108 2151 281
1 5076 2135 289
2 5044 2118 297
3 5012 2102 306
4 4979 2085 316
5 4945 2068 325
6 4911 2051 335
7 4876 2034 346
8 4841 2017 357
9 4807 1999 369
10 4772 1981 381
11 4737 1963 393
12 4702 1945 406
13 4667 1927 420
14 4632 1908 435
15 4596 1889 450
16 4561 1870 466
17 4525 1850 482
18 4487 1830 499
19 4449 1809 517
20 4409 1788 536
21 4369 1767 556
22 4328 1745 577
23 4287 1723 599
24 4244 1701 623
25 4201 1678 648
26 4157 1667 674
27 4112 1656 703
28 4067 1633 733
29 4021 1609 765
30 3975 1586 800
31 3957 1573 837
32 3938 1561 877
33 3889 1536 920
34 3840 1512 966
35 3790 1487 1016
36 3767 1462 1086
37 3744 1438 1146
38 3692 1413 1212
39 3640 1388 1284
40 3587 1364 1364
41 3560 1339 1452
42 3533 1315 1550
43 3479 1291 1659
44 3424 1268 1783
45 3420 1245 1923
46 3364 1240 2083
47 3308 1218 2268
48 3252 1196 2521
49 3196 1175 2824
50 3189 1155 3189
51 3182 1136
52 3125 1117
53 3069 1101
54 3013 1085
55 3005 1071
56 2950
57 2896
58 2844
59 2793
60 2743
61 2695
62 2649
63 2605
64 2564
65 2525
紐約人壽金好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女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PF0A95 PF0C95 PF0M95
投保
年齡
10 年期 20 年期 60 歲滿期
0 5294 2253 311
1 5265 2239 320
2 5237 2224 330
3 5209 2209 340
4 5181 2194 350
5 5151 2178 360
6 5122 2163 372
7 5091 2147 383
8 5061 2131 395
9 5030 2114 408
10 4998 2098 421
11 4967 2081 435
12 4934 2064 449
13 4902 2046 464
14 4869 2029 480
15 4836 2011 496
16 4803 1993 513
17 4768 1974 531
18 4733 1955 550
19 4697 1935 570
20 4661 1916 591
21 4623 1895 613
22 4585 1875 636
23 4546 1854 661
24 4507 1833 687
25 4466 1811 715
26 4425 1803 744
27 4384 1794 775
28 4342 1771 808
29 4299 1748 844
30 4255 1725 882
31 4241 1714 923
32 4227 1702 966
33 4181 1678 1013
34 4133 1653 1064
35 4086 1628 1119
36 4067 1603 1196
37 4047 1578 1262
38 3997 1552 1334
39 3945 1526 1413
40 3893 1500 1500
41 3870 1474 1597
42 3845 1448 1704
43 3791 1422 1824
44 3736 1396 1959
45 3737 1369 2113
46 3681 1364 2288
47 3623 1337 2491
48 3565 1311 2770
49 3507 1285 3101
50 3502 1260 3502
51 3496 1234
52 3435 1209
53 3374 1185
54 3312 1162
55 3303 1139
56 3241
57 3180
58 3118
59 3058
60 2998
61 2938
62 2880
63 2822
64 2766
65 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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