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三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廿四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廿五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
年齡達九十五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達九
十五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
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除「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
殘廢保險金」仍具效力外,「生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效
力即行終止。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金額為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險金額。
第廿六條【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以本契約為質之借款,本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