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年 7 月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5 年 9 月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8 年 12 月 11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02 號函備查
98 年 12 月 28 日 紐精算字第 9812012 號函備查
99 年 01 月 22 日 紐精算字第 9901003 號函備查
99 年 03 月 18 日 紐精算字第 9903005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核定之壽險商品(商品名稱請詳
附件一),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 「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目前醫
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診治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
本公司得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 「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且取得被保險人傷害事故或罹患
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前項之「醫師」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
為準。
第 三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
「傳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
此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醫療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
斷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請醫師開具新的醫療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 四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當年度
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第 五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