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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金好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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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金好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及祝壽保
險金給付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保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9 03 18 紐精算字第 9903003 號函備查
99 06 月 09 日 紐精算字第 9906001 號函備查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一、
「本公司」係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三、
「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四、
「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五、
「保險金」係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六、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變更時以變更
後的金額為準。
七、
「所繳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
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
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八、
「營業費用」係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計算營業費用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取兩者較小值。
九、
「會計年度」,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
「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
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
庫局為準。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本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
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的保險費
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墊繳當時
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
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
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本契約
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
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停止效力之本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
費用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
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
保證明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
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申請復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
請復效。
前項所規定之二年期限屆滿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應返還其保
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約定由本公司墊繳保險費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
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
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
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三
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當時之所繳年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範例詳見附表三)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
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所繳保
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
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年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金額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完全殘廢者,完全殘廢保險金為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本保險單繳費期間屆滿時生存者本公司於當日及以
後生存期間每屆滿一週年之日,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金」,直至被保
險人達九十五歲,給付最後一筆生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且本公司依本契
約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
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殘廢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
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
助保險金」
前項「全殘扶助保險金」之給付次數,最高以二十次為限
第一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上述所稱之「全殘扶助保險金」不合併於本公司其他保險商品之「全殘扶助保險金」
約定每一日曆年度最高給付金額計算。
第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齡滿九十五歲且於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
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其給付之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卅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
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廿五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廿 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一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二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於該保單週年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
第廿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四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廿五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
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
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若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前項所述
之淨額。
第廿六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
年齡達九十五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達九
十五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契
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除「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
殘廢保險金」仍具效力外,「生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效
力即行終止。「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金額為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時,不得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第廿七條【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本公司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以本契約為質之借款本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
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因前二項致停止效力之本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第廿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
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九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單前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以主管
機關當時的相關規定確定該年度紅利分配的金額並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計算公
式如附表二。
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條【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條件】
要保人需繳付該保單年度所有應繳之保險費才有紅利給付
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定期發放保險單紅利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於非保單週年日時終止契
約或辦理各項變更,其給付條件如下:
一、 身故、完全殘廢:紅利金額依照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二、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變更前、後的紅利金額各依照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三、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變更前的紅利金額依照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要保人辦理
展期定期保險之後,不再享有紅利給付。
四、 減少保險金額: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應分配之保險單紅利。
五、 終止契約、停效、失效及解約:當年度不予分配保險單紅利。
六、 停效後要保人按第七條約定申請復效者自契約恢復效力之當年度起依當年度
經過期間比例給付保險單紅利。
第卅一條【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方式】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 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三、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
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
式辦理。
四、 儲存生息以本公司核定之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
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本公司核定之利率不得低於「特定行庫局」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
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
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第卅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
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或低於最低年齡者本契約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
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卅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生存保
險金及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
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
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第十三條應給付之全
殘扶助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卅四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
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按其他受益人
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卅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本險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度之保險單紅利係利差紅利與死差紅利二項之和調整為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後,乘以分配予要
保人之比例。
壹、 利差紅利「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率與計算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利率
利率為百分之)之差」乘以「期中責任準備金」計算。
貳、 死差紅利:以「計算責任準備金之預定死亡率與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經驗死亡率
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身故保險金與期末責任準備金之差」計算。
說明:
一、 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益,由公司簽證
精算人員評估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後,向公司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建議該年度之可
分配紅利盈餘金額與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比例,並由董事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
利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當時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二、 上述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係奉財政部 91.12.30.台財保第○ 九一○ 七一二四五九號令辦
理。
附表三: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將退還 2 期保險費率
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元,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為 880 元,採季繳
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 2 期
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半年繳方式半年繳保險費為 5,200
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共 15,600 元。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7 1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5 9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8 12 11 紐精算字第 9812002 號函備查
98 12 28 紐精算字第 9812012 號函備查
99 01 22 紐精算字第 9901003 號函備查
99 03 18 紐精算字第 9903005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核定之壽險商品(商品名稱請詳
附件一),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款。
條【名詞定義】
一、 「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目前醫
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診治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
本公司得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 「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且取得被保險人傷害事故或罹患
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前項之「醫師」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
為準。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
「傳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
此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醫療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
斷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請醫師開具新的醫療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當年度
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 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繳費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 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 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 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特定行庫局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
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個月內如有生存保險金,本公司
不給付生存保險金。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 醫療診斷書。
四、 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病理學檢查報告、血液學檢查報告、影像學檢查
報告等或本公司要求之指定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傳家之
愛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
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其續期保
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惟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
「傳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知本
公司停止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受益
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
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人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附件一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得批註之商品名稱
紐約人壽躉繳終身保險附
紐約人壽永利終身壽險
紐約人壽安心保本防癌保
紐約人壽滿福保重大疾病還本保險
紐約人壽新終身壽險
紐約人壽雙利得意分紅還本保險
紐約人壽金好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紐約人壽金好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男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PF0A95 PF0C95 PF0M95
投保
年齡
10 年期 20 年期 60 歲滿期
0 5108 2151 281
1 5076 2135 289
2 5044 2118 297
3 5012 2102 306
4 4979 2085 316
5 4945 2068 325
6 4911 2051 335
7 4876 2034 346
8 4841 2017 357
9 4807 1999 369
10 4772 1981 381
11 4737 1963 393
12 4702 1945 406
13 4667 1927 420
14 4632 1908 435
15 4596 1889 450
16 4561 1870 466
17 4525 1850 482
18 4487 1830 499
19 4449 1809 517
20 4409 1788 536
21 4369 1767 556
22 4328 1745 577
23 4287 1723 599
24 4244 1701 623
25 4201 1678 648
26 4157 1667 674
27 4112 1656 703
28 4067 1633 733
29 4021 1609 765
30 3975 1586 800
31 3957 1573 837
32 3938 1561 877
33 3889 1536 920
34 3840 1512 966
35 3790 1487 1016
36 3767 1462 1086
37 3744 1438 1146
38 3692 1413 1212
39 3640 1388 1284
40 3587 1364 1364
41 3560 1339 1452
42 3533 1315 1550
43 3479 1291 1659
44 3424 1268 1783
45 3420 1245 1923
46 3364 1240 2083
47 3308 1218 2268
48 3252 1196 2521
49 3196 1175 2824
50 3189 1155 3189
51 3182 1136
52 3125 1117
53 3069 1101
54 3013 1085
55 3005 1071
56 2950
57 2896
58 2844
59 2793
60 2743
61 2695
62 2649
63 2605
64 2564
65 2525
紐約人壽金好利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女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PF0A95 PF0C95 PF0M95
投保
年齡
10 年期 20 年期 60 歲滿期
0 5294 2253 311
1 5265 2239 320
2 5237 2224 330
3 5209 2209 340
4 5181 2194 350
5 5151 2178 360
6 5122 2163 372
7 5091 2147 383
8 5061 2131 395
9 5030 2114 408
10 4998 2098 421
11 4967 2081 435
12 4934 2064 449
13 4902 2046 464
14 4869 2029 480
15 4836 2011 496
16 4803 1993 513
17 4768 1974 531
18 4733 1955 550
19 4697 1935 570
20 4661 1916 591
21 4623 1895 613
22 4585 1875 636
23 4546 1854 661
24 4507 1833 687
25 4466 1811 715
26 4425 1803 744
27 4384 1794 775
28 4342 1771 808
29 4299 1748 844
30 4255 1725 882
31 4241 1714 923
32 4227 1702 966
33 4181 1678 1013
34 4133 1653 1064
35 4086 1628 1119
36 4067 1603 1196
37 4047 1578 1262
38 3997 1552 1334
39 3945 1526 1413
40 3893 1500 1500
41 3870 1474 1597
42 3845 1448 1704
43 3791 1422 1824
44 3736 1396 1959
45 3737 1369 2113
46 3681 1364 2288
47 3623 1337 2491
48 3565 1311 2770
49 3507 1285 3101
50 3502 1260 3502
51 3496 1234
52 3435 1209
53 3374 1185
54 3312 1162
55 3303 1139
56 3241
57 3180
58 3118
59 3058
60 2998
61 2938
62 2880
63 2822
64 2766
65 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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