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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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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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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及祝壽保險)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5.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6. 傳真:02-27195864。
7. 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nylitc.com.tw
92 12 09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11666 號函核准
93 08 17 管保二字第 0930201150 號函核准
93 12 01 紐精算字第 9311002 號函核備
94 10 17 紐精算字第 9410001 號函核備
94 12 01 紐精算字第 9412003 號函核備
95 10 03 紐精算字第 9510001 號函備查
95 09 14 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 02 02 紐精算字第 9602001 號函備查
96 04 11 紐精算字第 9604001 號函備查
96 06 08 紐精算字第 9606001 號函備查
96 09 15 紐精算字第 9609002 號函備查
96 10 15 紐精算字第 9610001 號函備查
96 12 14 紐精算字第 9612004 號函備查
96 12 28 紐精算字第 9612010 號函備查
97 06 26 紐精算字第 9706007 號函備查
97 12 19 紐精算字第 9712005 號函備查
98 08 19 紐精算字第 9808003 號函備查
99 4月7日依99 2 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修正
99 09 01 紐精算字第 9909007 號函備查
99 11 03 紐精算字第 9911004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係指記載於本保險單面頁之投保額,如該額有所變時,以變
額為準。
二、「甲型」係指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完全殘廢保險為保險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者取大者。
三、「乙型」係指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完全殘廢保險為保險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之總和。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根據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險齡、性別、保險額、附加費用
及二十繳費等所決定之保險費。
五、「彈性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除「目標保險費」外,額外繳交之保險費。
、「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
附件三及附表四。
七、「投資單位」係指計算附表三中投資標的的單位,並為本約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之依據。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計算,按第十三條之約定辦,當本約之投資標的
發生配息時,本公司將其配息之稅後淨額以再投資方式增加投資單位
八、「單位淨值」係指附表三中投資標的每一單位之價格,此價格視每一交日之市場
況而變動。
九、「保單帳戶」係指記錄約要保人所擁有的投資標的之帳戶。
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約所有投資標的個別淨值之總和加上第十五項尚未投資
淨保險費。附表三中各投資標的之淨值,為本約保單帳戶中該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
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附表四中各投資標的之淨值,為本約保單帳戶中該投
資標的之本加計應計息的淨額。
十一、「約附加費用」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其按保險費扣除之比如附
表二。
十二、「壽險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齡及危險保額
所計算出之費用。前述之危險保額,甲型為保險額減帳戶價值後之餘額,但
為負﹔乙型為保險額。
附表二所的「壽險費用」體況為標準體。
十三、「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齡、職業等級
及保險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十四、「保單政費用」係指為維護本約,本公司政上所需之費用(如附表)
十五、「每月扣除額」係指本約壽險費用、附約保險成本與保單費用之總和。
、「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額。前述相關費用
首期為約附加費用及每月扣除額,續期為約附加費用及第十四條所約定欠繳費
用。
十七、「週月日」係指約生效日後每月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以該月之末日為週
日。
十八、「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及中華民國境內銀之共同營業日,且為提供投資
標的如國外基經報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核備之公開明書所定義報價市場及
中心之營業日。該投資標的經公司有下情事之一,並經證券暨期貨機構
主管機關核准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取得該投資標的之單位
淨值,則以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為營業日。
(一)、證券交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假日而停止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其他特殊情事者。
十九、「特定庫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
庫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庫局。未來若有變,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
庫局為準。
二十、「首期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第一次將淨保險費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要保人投保
約時,依第約撤銷權期滿及首期保險費入帳日者較晚者之次一營業日
作為首期投資配置日。
二十一、「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係指身故保險或喪葬
費用保險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二十二、「到達
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
後所計得之齡。
二十三「貨幣帳戶」係指本約要保人將其資投入附表四之投資標的息按「宣
利率」以日單方式計算。
二十四、「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附表四中各投
標的該月份應得息之利率。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且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會有
同之宣告利率
第 三 條【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約保險費的收取、約撤銷時保費的返還、投資標的之轉換約解除、部分提
終止約、保單帳戶價值及各項保險之給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為外幣:以計價日之前一營業日特定庫局收盤新台幣賣出即期匯平均值轉
換為等值外幣。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以計價日之次一營業日特定庫局收盤新台幣買入即期匯平均值轉
換為等值新台幣。
第 四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第廿一條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廿二條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廿三
條給付祝壽保險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且積已繳
總保險費得超過本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約所載交
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
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交付本公司約定之保險
費且清償停效期間之保單政費用及寬限期間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
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
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卅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效者,除效程序依前項約定辦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第卅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額上
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要保
人未申請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
屆滿兩年的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 九 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約,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限內申請增加保險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
於該新增保險額之危險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約,而且返還該加保部
分之壽險費用及已扣除之約附加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
明或未明之事實時,在此限。
第一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約新增部分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
約新增部分生效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以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 十 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其
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終止通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
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
亡時日為準,依第廿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廿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
或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以計算身故
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入帳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按要
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重新投資,其間有欠繳每月扣除額者,於要保人一次清
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
付。
前項歸還時未指定投資標的及配置比者,則以本公司最後存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
重新投資。
在失蹤期間約期滿,本公司仍按第廿三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
第十三條【保險費的配置】
本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以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
的並換算投資單位或額後入保單帳戶中。
首期淨保險費以首期投資配置日為計價日,續期及效淨保險費以本公司保費入帳後之次
二營業日為計價日。
約投資標的經投資標的主管機關核准關閉,本公司應於收到關閉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
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
請變投資標的配置比逾期仍未回覆,本公司將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剔除已
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配置比,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暫時停止保險費
的收取。
第十四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
本公司以週月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每月扣除額,並依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值佔
保單帳戶價值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額。
本公司於週月日無法取得前項部分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值者,則該投資標的以前
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為該投資標的的計算基準
要保人如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各週月日,積繳足應繳之目標保險費,且無部分提及保
單借款,本公司保證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因發生第七條之情形而停效,並將此期間
積未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紀錄為欠繳費用,自要保人下次所繳交保險費中扣除。
第十五條【保險費繳交限制】
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
保險費時符合下規定:
一、被保險人之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到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
五。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一。
前款比,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得低
於當時本約應符合之最低比若不符最低比時本公司將無息退回該筆保險費。
第十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轉換當時可供轉換之投資標的,每次申請轉換額及
轉換後個別投資標的淨值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本公司於受申請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處轉出之投資單位或額,並依受申請
後之次五營業日為計價日轉入之投資單位或額。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十二次免費轉換,超過十二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
額中扣抵新台幣伍佰元(各項費用相關規定請詳附表二)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七條第二
項申請轉換者,將計入轉換次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申請增或轉換保險費配置。
約投資標的如因第廿條之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本公司應於收到終
止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
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投資標的配置比及該投資標的轉換或提逾期仍未回
覆,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
對比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約效
終止。
第十八條【部分提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部分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金額及提後個
別投資標的之淨值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受申請之次三營
業日為計價日。
投保甲型且提後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額者,保險額按下列狀況調整:
一、提前保單帳戶價值大於保險額,則保險額調整為提保單帳戶價值。
二、提前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額,則保險額按提領金額等額減少。
前項保險額調整之生效日為本公司受申請當日。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之保單帳戶價值,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次免費提,超過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提領金額中
扣抵新台幣伍佰元(各項費用相關規定請詳附表二)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七條第二項之
,將計入取次
第十九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每三、、九、十二月以最後一個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
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 廿 條【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之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機構,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
止核准或顯然經營善經其主管機關命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生,致能執所委託之
業務或交時;或因投資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本公司
於接獲投資管機構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一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
一、甲型以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者取大者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
二、乙型以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
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已逾本約第卅條之時效,本
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四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保險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
「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壽險費用。
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計價日依
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二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
一、甲型以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者取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二、乙型以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完全殘廢保險時已逾本約第卅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還
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五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依第廿五條第三項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時,則以本公司收齊被保險人檢驗文
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完全殘廢保險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三條【祝壽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保單
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本公司應於收齊文件
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祝壽保險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第廿四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人與要保人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五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人與要保人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人申完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保
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廿條【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人與要保人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卅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廿二條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廿九條增加保險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險額生效日起
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額部分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者,本公司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本
約效終止,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廿八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含部分提)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
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九條【保險額的變
要保人自本約屆滿一後,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額。惟增加
保險額,應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減額後之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約,並自本
司收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第 卅 條【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
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之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之
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
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將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
償還借款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或於寄發通知後到償還之前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即扣抵。本約之效自借款
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百分之九十之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且
用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未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卅一條【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卅二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在本公司承保齡之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繳總保險費扣除部分提之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但錯誤原因歸責
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約附加費用及當時保單
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以確認約無效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
用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用的比減少保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該額,其
息按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
算。
第卅三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祝壽保險的受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
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廿二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及第廿三條應給付之祝壽
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為該部分
保險之受人。
第卅四條【受人受權之喪失】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卅五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七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
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一、前置費用:(約附加費用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含)以後
目標保險費
約附加費用 52% 52% 16% 5% 5% 0%
彈性保險費 每次所繳彈性保險費之 3%。
明:
(一)要保人如有未繳交先前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保險費將先補足未達先
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並按該先前年度約附加費用計算。
(二)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已達先前年度及該年度之目標保險費年度所繳交保險費
餘額始可以彈性保險費之約附加費用扣除約附加費用。
(三)要保人因本約第廿九條第二保單年度起申請保險額變或因本約第卅二條
齡錯誤而致調整目標保險費時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將先補足動前之目標保
險費部份,餘額以該年度約附加費用及新的目標保險費為標準重新依第
(一)、(二)項方式開始計算約附加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壽險費用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齡及危險保額所計算出
之費用。
保單政費用
(1) 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額為新台幣 100
(2)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額的調
整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期間內之
變動幅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
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保險成本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職業等級及保險
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購買基手續費 詳附表三。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保管費 已由基淨值中扣除。
贖回費用 由本公司支付。
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
(1) 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為新台幣 500
從轉出額中扣除
(2) 因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該次轉換
扣除轉換費用,且亦計入前述之十二次免費轉換次中。
(3)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額的
調整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期間內
之變動幅,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
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後置費用:
解約費用 無。
部分提
手續費
(1) 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為新台幣 500 並從提
額中扣除
(2) 因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做部分提該次提領不
除手續費,且亦計入前述之次免費提中。
(3) 除調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額的調
整幅度不超過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於一定期間內之
變動幅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
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無。
壽險費用
每萬危險保額之壽險費用(月) 單位:新台幣元
男性 男性
15 0.56 0.26
16 0.76 0.29 56 7.45 3.64
17 0.95 0.32 57 8.13 4.00
18 0.97 0.36 58 8.88 4.42
19 0.98 0.38 59 9.71 4.92
20 0.98 0.40 60 10.62 5.47
21 0.99 0.40 61 11.62 6.08
22 0.98 0.40 62 12.71 6.72
23 0.98 0.39 63 13.90 7.41
24 0.98 0.39 64 15.20 8.15
25 0.97 0.38 65 16.62 8.96
26 0.97 0.38 66 18.17 9.85
27 0.98 0.38 67 19.88 10.84
28 0.99 0.40 68 21.74 11.95
29 1.01 0.42 69 23.79 13.19
30 1.04 0.44 70 26.02 14.57
31 1.09 0.48 71 28.47 16.11
32 1.15 0.52 72 31.15 17.81
33 1.22 0.56 73 34.08 19.69
34 1.31 0.60 74 37.28 21.76
35 1.41 0.65 75 40.77 24.06
36 1.53 0.70 76 44.59 26.60
37 1.65 0.75 77 48.76 29.41
38 1.78 0.81 78 53.31 32.50
39 1.92 0.86 79 58.26 35.92
40 2.07 0.93 80 63.67 39.70
41 2.24 1.00 81 69.55 43.87
42 2.42 1.08 82 75.95 48.46
43 2.61 1.18 83 82.91 53.52
44 2.83 1.28 84 90.46 59.08
45 3.06 1.40 85 98.65 65.21
46 3.32 1.54 86 107.53 71.94
47 3.59 1.69 87 117.14 79.34
48 3.88 1.87 88 127.52 87.44
49 4.20 2.06 89 138.73 96.31
50 4.54 2.26 90 150.79 106.02
51 4.92 2.47 91 163.76 116.62
52 5.33 2.68 92 177.68 128.18
53 5.78 2.89 93 192.59 140.76
54 6.29 3.11 94 208.50 154.41
55 6.84 3.35 95 225.44 169.20
註:如每一曆年初主管機關核定前一年度人壽保險單計算死差的經驗死亡為計算基礎所得之
壽險費用大於上表,則本公司保調整之彈性。
附表三:投資結之標的
要保人於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結標的: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元大卓越基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日盛上選基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日盛債券基 新台幣
國內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柏瑞旗艦全球成長組
合基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柏瑞旗艦全球安穩組
合基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全球 ETF 穩健組
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全球 ETF 成長組
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台灣加權股價指
新台幣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大中華價值指
新台幣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全球動產證券
化基--A
新台幣
全球
動產
證券化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中小型企業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 -歐洲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丁美洲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
--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 -全球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 -東歐基
--A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 -科技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日本股票基--
A股
日圓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亞太股票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先機美國價值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景順東協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健康護--
A股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能源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印股票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英國動--A
英鎊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韓國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消閒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亞洲棟樑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景順中國基--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
--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黃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能源基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美國 20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柏智美國策價值基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ING(L)食品飲投資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美國高收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全球債券基
--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德環球基-
新興市場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德環球基-
亞洲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德環球基-
美元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德環球基-
歐元政府債券--A1
歐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完全回報美元債
券基--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景順策債券基--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全球平衡基
--A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值中扣除
已由基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備註:
1. 費用年率料來源為該基之最近期公開明書。
2. 保管費用年率依該基之最近期實際支付情形計算。
附表四:投資結之標的-貨幣帳戶
要保人於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貨幣帳戶投資標的:
名稱
計價
幣別
手續費
(每)
保管費
(每)
贖回費用
國際約人壽美元
貨幣帳戶
美元 貨幣帳戶
國際約人壽歐元
貨幣帳戶
歐元 貨幣帳戶
國際約人壽新台
幣貨幣帳戶
新台
貨幣帳戶
備註:「國際約人壽美元貨幣帳戶」、「國際約人壽歐元貨幣帳戶」及「國際約人壽新台
幣貨幣帳戶」相關管本,已於宣告利率中反映,另外計收。
目標保險費 投保年齡 目標保險費
150
15
150
150
16
150
150
17
150
150
18
150
150
19
150
150
20
150
150
21
150
156
22
150
156
23
150
156
24
150
156
25
150
168
26
150
168
27
150
168
28
150
168
29
150
180
30
150
180
31
156
192
32
156
192
33
168
204
34
168
216
35
180
216
36
180
228
37
192
240
38
204
240
39
204
252
40
216
264
41
228
276
42
228
288
43
240
300
44
252
312
45
264
324
46
276
336
47
288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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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紐約人壽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目標保險費表 ( 每10,000元保險金額 )
20年期繳費
男性 女性
目標保險費 投保年齡 目標保險費
國際紐約人壽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目標保險費表 ( 每10,000元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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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半年繳=年繳/2;季繳=年繳/4;月繳=年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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