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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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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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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2 年 12 月 09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11666 號函核准
93 年 08 月 17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30201150 號函核准
93 年 12 月 01 日 紐精算字第 9311002 號函核備
94 年 10 月 17 日 紐精算字第 9410001 號函核備
94 年 12 月 01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3 號函核備
95 年 10 月 03 日 紐精算字第 9510001 號函備查
95 年 09 月 14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 年 02 月 02 日 紐精算字第 9602001 號函備查
96 年 04 月 11 日 紐精算字第 9604001 號函備查
96 年 06 月 08 日 紐精算字第 9606001 號函備查
96 年 09 月 15 日 紐精算字第 9609002 號函備查
96 年 10 月 15 日 紐精算字第 9610001 號函備查
96 年 12 月 14 日 紐精算字第 9612004 號函備查
96 年 12 月 28 日 紐精算字第 9612010 號函備查
97 年 06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706007 號函備查
97 年 12 月 19 日 紐精算字第 9712005 號函備查
98 年 08 月 19 日 紐精算字第 9808003 號函備查
99 年 4 月 7 99 年 2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令修正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記載於本保險單面頁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
之金額為準。
二、「甲型」係指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取大者。
三、「乙型」係指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為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之總和。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根據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險年齡、性別、保險金額、附加費用率
及二十年繳費等所決定之保險費
五、「彈性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除「目標保險費」外,額外繳交之保險費。
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選項如
附件三及附表四。
七、「投資單位」係指計算附表三中投資標的的單位數,並為本契約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之依據。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計算,按第十二條之約定辦理,當本契約之投資標的
發生配息時,本公司將其配息之稅後淨額以再投資方式增加投資單位數處理。
八、「單位淨值」係指附表三中投資標的每一單位之價格,此價格視每一交易日之市場狀
況而變動。
九、「保單帳戶」係指記錄本契約要保人所擁有的投資標的之帳戶。
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個別淨值之總和加上第十五項尚未投資之
淨保險費。附表三中各投資標的之淨值,為本契約保單帳戶中該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
數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附表四中各投資標的之淨值,為本契約保單帳戶中該投
資標的之本金加計應計利息的淨額。
十一、「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其按保險費扣除之比例如附
表二。
十二、「壽險費用」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及危險保額
所計算出之費用。前述之危險保額,甲型為保險金額減帳戶價值後之餘額,但不得
為負﹔乙型為保險金額。
附表二所列的「壽險費用」體況為標準體。
十三、「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職業等級
及保險金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十四、「保單行政費用」係指為維護本契約,本公司行政上所需之費用(如附表二)。
十五、「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壽險費用、附約保險成本與保單行政費用之總和。
十六、「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前述相關費用
首期為契約附加費用及每月扣除額,續期為契約附加費用及第十三條所約定欠繳費
用。
十七、「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後每月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以該月之末日為週月
日。
十八、「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及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同營業日,且為提供投資
標的如國外基金經報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核備之公開說明書所定義報價市場及
交易中心之營業日。若該投資標的經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證券暨期貨機構
主管機關核准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取得該投資標的之單位
淨值,則以實際取得單位淨值之日為營業日。
(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十九、「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
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行
庫局為準。
二十、「首期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第一次將淨保險費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要保人投保
本契約時,依第五條契約撤銷權期滿及首期保險費入帳日兩者較晚者之次一營業日
作為首期投資配置日。
二十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係指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二十二、「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
後所計得之年齡。
二十三「貨幣帳戶」係指本契約要保人將其資金投入附表四之投資標的其利息按「宣
告利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
二十四、「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附表四中各投資
標的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且不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會有
不同之宣告利率。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的收取、契約撤銷時保費的返還、投資標的之轉換、契約解除、部分提領、
終止契約、保單帳戶價值及各項保險金之給付,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新台幣轉換為外幣:以計價日之前一營業日特定行庫局收盤新台幣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
換為等值外幣。
外幣轉換為新台幣:以計價日之次一營業日特定行庫局收盤新台幣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
換為等值新台幣。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含)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且累積已繳
總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
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書
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交付本公司約定之保險費且清償停效期間之保單
行政費用及寬限期間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屆滿兩年的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限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
於該新增保險金額之危險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而且不返還該加保部
分之壽險費用及已扣除之契約附加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
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契約新增部分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
自契約新增部分生效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一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以本公司解除通知發出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其
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到終止通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二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如要
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即
行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歸還本公司,本公司將以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
司入帳後之次二營業日為計價日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重新投資,其間有
欠繳每月扣除額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
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前項歸還時若未指定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者,則以本公司最後留存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重新投資。
在失蹤期間契約期滿,本公司仍按第廿二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二條【保險費的配置】
本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以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
的並換算投資單位或金額後列入保單帳戶中。
首期淨保險費以首期投資配置日為計價日,續期及復效淨保險費以本公司保費入帳後之次
二營業日為計價日。
本契約投資標的經投資標的主管機關核准關閉,本公司應於收到關閉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
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
請變更投資標的配置比例,若逾期仍未回覆,本公司將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例剔除已
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配置比例,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暫時停止保險費
的收取。
第十三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
本公司以週月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每月扣除額,並依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值佔
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若本公司於週月日無法取得前項部分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值者,則該投資標的以前項
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為該投資標的的計算基準。
要保人如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各週月日,累積繳足應繳之目標保險費,且無部分提領及保
單借款,本公司保證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不因發生第六條之情形而停效,並將此期間累
積未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紀錄為欠繳費用,自要保人下次所繳交保險費中扣除。
第十四條【保險費繳交限制】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
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前款比率,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率,不得低
於當時本契約應符合之最低比率。若不符最低比率時本公司將無息退回該筆保險費。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轉換當時可供轉換之投資標的,每次申請轉換金額及
轉換後個別投資標的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本公司於受理申請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處理轉出之投資單位或金額,並依受理申請
後之次五營業日為計價日處理轉入之投資單位或金額。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十二次免費轉換,超過十二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轉出金
額中最高扣抵新臺幣壹仟元(詳附件二)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六條第二項申請轉換者,
將不計入轉換次數。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之新增與終止】
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申請增列或轉換保險費配置。
本契約投資標的如因第十九條之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本公司應於收到
終止通知後書面通知要保人停止提供該投資標的為保險費配置選擇,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
後十五日內書面回覆,申請變更投資標的配置比例及該投資標的轉換或提領,若逾期仍未
回覆,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按要保人最近一次配置比例剔除已終止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
相對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如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部分提領】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金額及提領後個
別投資標的之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受理申請之次三營
業日為計價日。
投保甲型且提領後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金額者,保險金額按下列狀況調整:
一、提領前保單帳戶價值大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調整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價值。
二、提領前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按提領金額等額減少。
前項保險金額調整之生效日為本公司受理申請當日。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給付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六次免費提領,超過六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提領金額中
最高扣抵新台幣壹仟元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提領,將不計入領取次數。
第十八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三、六、九、十二月以最後一個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
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九條【特殊情事之通知】
要保人所指定之連結投資標的或其投資管理機構,因停業、歇業、重整、解散、撤銷、廢
止核准或顯然經營不善經其主管機關命令移轉合併等法定事由發生,致不能執行所委託之
業務或交易時;或因投資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致要保人之投資生有損害時,本公司
於接獲投資管理機構之通知或知悉前開事由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廿 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甲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取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乙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已逾本契約第卅五條之時效,本
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三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
「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壽險費
用。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計價
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
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完
全殘廢保險金:
一、甲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取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二、乙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前項之規定請求完全殘廢保險金時已逾本契約第卅五條之時效,本公司應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一、二項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廿四條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但若依第廿四條第三項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時,則以本公司收齊被保險人檢驗文
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完全殘廢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保單
週年日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文件
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
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祝壽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廿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卅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廿一條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廿八條增加保險金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險金額生效日起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所需文件後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第廿七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
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八條【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自本契約屆滿一年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惟增加
保險金額,應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減額後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並自本公
司收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週月日生效。
第廿九條【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範圍內依本公司當時可借成數之
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
值總額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
價值總額之 90%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
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或於寄發通知後到償還之
前,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且不適用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二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卅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
繳總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但若錯誤原因歸責
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扣除之每月扣除額、契約附加費用及當時保單
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以確認契約無效之次三營業日為計價日。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但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
用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壽險費用與應繳壽險費用的比例減少保
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
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卅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若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
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廿一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第廿二條應給付之祝壽
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卅三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卅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一、前置費用:(契約附加費用率)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含)以後
契約附加費用率(最高) 52% 52% 16% 5% 5% 0%
目標保險費
實際約定目標保險費的契約附加費用率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彈性保險費
最高為每次所繳彈性保險費之 3%。實際約定彈性保險費的契約附加費用率
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說明:
(一)要保人如有未繳交先前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保險費將先補足未達先
前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並按該先前年度的契約附加費用率計算。
(二)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已達先前年度及該年度之目標保險費,該年度所繳交保險費
餘額始可以彈性保險費之契約附加費用率扣除契約附加費用。
(三)要保人因本契約第廿八條第二保單年度起申請保險金額變更或因本契約第卅一條
年齡錯誤而致調整目標保險費時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將先補足異動前之目標保
險費部份,餘額以該年度之契約附加費用率及新的目標保險費為標準重新依第
(一)、(二)項方式開始計算契約附加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壽險費用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及危險保額所計算出
之費用。
保單行政費用
(1) 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250 實際約
定每月扣除之金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頁
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
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250 前述
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
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保險成本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職業等級及保險金
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購買基金手續費 詳附表三。
基金經理費 已由基金淨值中扣除。
基金保管費 已由基金淨值中扣除。
基金贖回費用 由本公司支付。
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
(1) 每年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並從轉出金額中扣除。實際約定轉換扣除之金額將載於
保險單面頁。
(2) 若因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該次轉換
不扣除轉換費用,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十二次免費轉換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
頁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
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後置費用:
解約費用 無。
部分提領
手續費
(1) 每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元,並從提領金額中扣除。實際費用之扣除金額將載於保險單面頁。
(2) 若因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做部分提領時該次提領不扣
除手續費,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六次免費提領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單面頁
所載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
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0
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無。
壽險費用
每萬危險保額之壽險費用(月)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56 0.26
16 0.76 0.29 56 7.45 3.64
17 0.95 0.32 57 8.13 4.00
18 0.97 0.36 58 8.88 4.42
19 0.98 0.38 59 9.71 4.92
20 0.98 0.40 60 10.62 5.47
21 0.99 0.40 61 11.62 6.08
22 0.98 0.40 62 12.71 6.72
23 0.98 0.39 63 13.90 7.41
24 0.98 0.39 64 15.20 8.15
25 0.97 0.38 65 16.62 8.96
26 0.97 0.38 66 18.17 9.85
27 0.98 0.38 67 19.88 10.84
28 0.99 0.40 68 21.74 11.95
29 1.01 0.42 69 23.79 13.19
30 1.04 0.44 70 26.02 14.57
31 1.09 0.48 71 28.47 16.11
32 1.15 0.52 72 31.15 17.81
33 1.22 0.56 73 34.08 19.69
34 1.31 0.60 74 37.28 21.76
35 1.41 0.65 75 40.77 24.06
36 1.53 0.70 76 44.59 26.60
37 1.65 0.75 77 48.76 29.41
38 1.78 0.81 78 53.31 32.50
39 1.92 0.86 79 58.26 35.92
40 2.07 0.93 80 63.67 39.70
41 2.24 1.00 81 69.55 43.87
42 2.42 1.08 82 75.95 48.46
43 2.61 1.18 83 82.91 53.52
44 2.83 1.28 84 90.46 59.08
45 3.06 1.40 85 98.65 65.21
46 3.32 1.54 86 107.53 71.94
47 3.59 1.69 87 117.14 79.34
48 3.88 1.87 88 127.52 87.44
49 4.20 2.06 89 138.73 96.31
50 4.54 2.26 90 150.79 106.02
51 4.92 2.47 91 163.76 116.62
52 5.33 2.68 92 177.68 128.18
53 5.78 2.89 93 192.59 140.76
54 6.29 3.11 94 208.50 154.41
55 6.84 3.35 95 225.44 169.20
註:如每一曆年初主管機關核定前一年度人壽保險單計算死差紅利的經驗死亡率為計算基礎所得之
壽險費用大於上表,則本公司保留調整之彈性。
附表三:投資連結之標的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資連結標的: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新光創新科技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卓越基金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日盛上選基金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日盛債券基金 新台幣
國內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寶來全球 ETF 穩健組
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
化基金--A
新台幣
全球
不動產
證券化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中小型企業
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歐洲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拉丁美洲基
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
金--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全球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東歐基金
--A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日本股票基金--
A股
日圓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亞太股票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美國價值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東協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健康護理基金--
A股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能源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印度股票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英國動力基金--A
英鎊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韓國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消閒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亞洲棟樑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景順中國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黃金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美國20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柏智美國策略價值基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美國高收益基金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全球債券基
金--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環球企業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新興市場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亞洲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美元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歐元政府債券--A1
歐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先機完全回報美元債
券基金--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全球平衡基
金--A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備註:
1.
經理費用年率資料來源為該基金之最近期公開說明書。
2.
保管費用年率依該基金之最近期年報實際支付情形計算。
附表四:投資連結之標的-貨幣帳戶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貨幣帳戶投資連結標的: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國際紐約人壽美元
貨幣帳戶
美元 貨幣帳戶
國際紐約人壽歐元
貨幣帳戶
歐元 貨幣帳戶
國際紐約人壽新台
幣貨幣帳戶
新台
貨幣帳戶
備註:「國際紐約人壽美元貨幣帳戶」、「國際紐約人壽歐元貨幣帳戶」及「國際紐約人壽新台
幣貨幣帳戶」相關管理成本,已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另外計收。
目標保險費 投保年齡 目標保險費
150
15
150
150
16
150
150
17
150
150
18
150
150
19
150
150
20
150
150
21
150
156
22
150
156
23
150
156
24
150
156
25
150
168
26
150
168
27
150
168
28
150
168
29
150
180
30
150
180
31
156
192
32
156
192
33
168
204
34
168
216
35
180
216
36
180
228
37
192
240
38
204
240
39
204
252
40
216
264
41
228
276
42
228
288
43
240
300
44
252
312
45
264
324
46
276
33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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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紐約人壽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目標保險費表 ( 每10,000元保險金額 )
20年期繳費
男性 女性
目標保險費 投保年齡 目標保險費
國際紐約人壽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目標保險費表 ( 每10,000元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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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半年繳=年繳/2;季繳=年繳/4;月繳=年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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