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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新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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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新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初次罹患癌症、住院治療、出院療養、住院外科手術、骨髓移植手術、門診外科手術、義乳
重建手術、義肢裝設、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門診醫療及保險費豁免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使本險無解約金。
2.本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九十日。
3.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5.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6.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7.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6 09 17 紐精算字第 9609005 號函備查
97 06 月 10 日 紐精算字第 9706005 號函備查
99 04 月 27 日 紐精算字第 9904004 號函備查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人體內細胞異常增生並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
所造成的疾病,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
性腫瘤及原位癌者(詳附表一)。其認定需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
檢驗診斷確定者為準。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
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三、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接受治療者
四、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五、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九十日內之期間,包括第九十
日。
六、本契約所稱「每一投保單位」為住院日額新台幣二千元正。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之等待期間屆滿後,在契約有效期間內診斷初次罹患
癌症,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經醫師診斷確
定罹患癌症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條【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從未罹患癌症,而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之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本契約有效
期間內初次罹患癌症,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25
倍。
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第一期前列腺癌或原位癌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僅給付住院日額之
2.5 但被保險人嗣後再行罹患癌症公司依本條款規定僅就前述計算所得金額且扣除
已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數額之後剩餘金額範圍內負給付之責。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負「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給付責任,累計最高以住院日額之 25
為最高上限。
條【住院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且經
醫師診斷必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一投保單位之住院日額給付住
院治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條【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住院治療時,本
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0.5 倍。
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條【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必
需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
額之 30 倍。
但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為其他輔助治療而需實施之前置手術時,不給付本項住院外科手術
保險金。
條【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接受骨髓移植手
術時,本公司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50 倍。給付次數終
身以一次為限。
條【門診外科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必
需門診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給付門診外科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
額之 2.5 倍。
第十一條【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罹患乳癌,且接
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給付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25
「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需接受截肢手術
且確實執行截肢手術,並於手術之後確實裝置義肢者,本公司給付義肢裝設保險金,每一
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25 倍。
「義肢裝設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必需
接受放射線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
一日計)給付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1.5 倍;但被保險人
於每一保單年度與化學治療保險金合計的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四條【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必需
接受化學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
日計)給付化學治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1.5 ;但每一被保險人
於每一保單年度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合計的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五條【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
在醫院接受門診治療,本公司按其實際接受門診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
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0.25 倍。
第十六條【保險費豁免】
被保險人符合本契約第四條約定,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並在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依第五條
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者且所罹患之癌症非屬第一期前列腺癌或原位癌時,本
契約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以後各期未到期保險費免繳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
險附約。
第十七條【住院次數及日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癌症於出院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之
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人
於出院當日再行住院者,當日之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第十八條【身故後診斷為癌症】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給付責任回溯自該被保險人最後
一次住院之始日,推定為該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若
被保險人身故前未曾住院,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第十九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廿一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契約及所有附約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
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
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本契約及
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廿二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
後,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
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前項所規定之二年期限屆滿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廿三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廿四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屆滿一一一歲時之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廿五條【保險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第五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於保單有效期間內累計最高以「住院日額」之一千
五百倍為限。
若被保險人累計申領第五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總額達前項限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六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七條【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之投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四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廿九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癌症病理檢查報告或血液學檢驗報告(復發住院者,應檢具新診斷書)
三、醫院出具之治療證明書。
四、申請外科手術保險金,或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或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或義肢裝設
保險金,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或化學治療保險金,或門診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
載明外科手術,或骨髓移植,或義乳重建手術,或義肢裝設,或放射線治療,或化
治療,或門診之診斷證明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計
息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卅一條【受益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三條【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四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惡性腫瘤項別
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 分類項目
140-149
唇,口腔及咽部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道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6
骨骼,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約人壽新癌症醫終身健康保險 (男性費)
每投保單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MAB00 NMAC00
繳費
期間
NMAB00 NMAC00
投保
15 20
投保
15 20
0 7974 6246 31 12348 9841
1 8096 6343 32 12569 10038
2 8196 6422 33 12795 10241
3 8291 6496 34 13026 10450
4 8378 6565 35 13263 10666
5 8464 6632 36 13505 10890
6 8554 6703 37 13752 11119
7 8652 6780 38 14004 11356
8 8758 6864 39 14263 11602
9 8871 6953 40 14526 11854
10 8991 7048 41 14791 12113
11 9114 7146 42 15064 12381
12 9241 7246 43 15341 12658
13 9371 7349 44 15622 12943
14 9501 7453 45 15911 13239
15 9632 7557 46 16206 13546
16 9764 7662 47 16504 13859
17 9898 7770 48 16803 14180
18 10035 7881 49 17103 14508
19 10178 7997 50 17399 14839
20 10326 8118 51 17694 15175
21 10480 8244 52 17993 15522
22 10639 8376 53 18298 15879
23 10804 8513 54 18607 16248
24 10974 8656 55 18928 16633
25 11150 8805 56 19263
26 11333 8960 57 19604
27 11522 9122 58 19950
28 11719 9291 59 20303
29 11923 9468 60 20654
30 12132 9651
: 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52.0
×
262.0
×
088.0
×
約人壽新癌症醫終身健康保險 (性費)
每投保單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MAB00 NMAC00
繳費
期間
NMAB00 NMAC00
投保
15 20
投保
15 20
0 7603 5952 31 11782 9411
1 7714 6038 32 11976 9584
2 7801 6105 33 12172 9759
3 7887 6172 34 12367 9935
4 7969 6236 35 12561 10112
5 8055 6303 36 12752 10285
6 8146 6374 37 12936 10455
7 8244 6451 38 13111 10619
8 8349 6534 39 13276 10775
9 8460 6621 40 13430 10924
10 8574 6711 41 13573 11065
11 8691 6805 42 13706 11199
12 8811 6900 43 13830 11328
13 8933 6997 44 13942 11448
14 9056 7096 45 14041 11560
15 9181 7196 46 14131 11667
16 9309 7300 47 14215 11771
17 9441 7408 48 14289 11869
18 9577 7519 49 14356 11964
19 9718 7635 50 14416 12057
20 9864 7756 51 14474 12149
21 10013 7881 52 14524 12238
22 10168 8011 53 14576 12333
23 10329 8147 54 14628 12430
24 10495 8288 55 14681 12532
25 10666 8435 56 14733
26 10843 8588 57 14782
27 11025 8745 58 14830
28 11210 8906 59 14878
29 11399 9072 60 14922
30 11589 9239
: 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52.0
×
262.0
×
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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