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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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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1 年 12 月 31 日台財保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93 年 09 月 24 日紐精算字第 9309002 號函備查
95 年 08 月 10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訂
96 年 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7 年 10 月 21 日紐精算字第 9710007 號函備查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要保人之申請,以主壽險契約(以下簡
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或以意外傷害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是指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附約所稱「子女」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醫院」是指依醫療法規定之公、私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教學醫院。但不
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診所」是指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登記之公、私立診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依照
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
額」
條【保險給付的削減】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如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繳納保險費,而於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
時,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就診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應給付之傷害醫療保險
金百分之六十五核算給付保險金
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
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條【保險期間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訂為一年,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
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終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
年日為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續約及續約保險年齡的限制】
若保險期間屆滿日兩週前,要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約之通知,則視為續約。續約之始日以
原附約屆滿日為準。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約之保險年齡最高為七十五歲,但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
時,其續約保險年齡最高為二十三歲。
第十二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
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
約的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
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
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
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主契約、
本附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
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十三條【停效與復效】
主契約停效時,本附約同時停效。如僅交付主契約保險費而未交付本附約保險費者,本附
約自繳費寬限期間終了之日午夜十二時起停止效力,但得經本公司同意申請復效。主契約
復效時,本附約得經本公司同意復效。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其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
效。
二、主契約終止時。
三、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發生於本附約繳費期間,本附約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
滿後終止。若本附約已達豁免保險費者,則本附約效力不受影響,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該被保險人部分按
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該被保險人部分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八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
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
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
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第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而死亡時,保險金由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
領。
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而死亡時,其保險金受領人順位如下: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廿一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二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約人壽意外傷害醫保險附約
有全民健保型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
繳保費
前三萬元
360 450 540 810 1260 1620
第四萬起每萬元
78 98 117 176 273 351
無全民健保型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
繳保費
前三萬元
600 750 900 1350 2100 2700
第四萬起每萬元
130 163 195 293 455 585
註 : 繳費 = 繳費 × 0.52
= 繳費 × 0.262
= 繳費 × 0.088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計劃別-3萬,意思是因意外傷害去醫院治療含住院等全部雜費,每年限額3萬,超過3萬需自付差額的意思嗎?這樣解說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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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限額實支實付型) (NAMR)
不好意思可以問一下安聯意外實支可以接受第二家那可以問一下他有規定NADR意外險保多少才可以保多少意外實支嗎?我可以保意外險10萬然後意外實支保10萬嗎?還是建議買全球人壽e直安心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 回應 5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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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XMB) 投保規則問題!!
我查詢(XMB) 的投保規則,發現上面顯示必須要傷害保險主附約『累積保額』要到500萬, (XMB)計畫才能到4萬,我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這樣規劃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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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醫療險/ 意外傷害失能
請問這些保險若是在海外發生意外和就醫也會給付嗎?謝謝
· 回應 5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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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壽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比較
想請問大家,台壽的 NAMR和AT0兩款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的差異在哪裡呢?我有發現他們最高能續保的年齡有差異,但由於不能保證續保,對我個人影響不大。如果兩張保單都投保在5萬額度,AT0保險的費用又比較低。請問我有看漏了什麼嗎?
· 回應 10
對「台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MR)」有興趣
對「台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MR)」有興趣因為最近遇到朋友開刀,要自費60,000打鋼板,想說這個是不是實質實付可以涵蓋的範圍? 
· 回應 16
「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
對「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失能扶助金(每月) - 保證總額 200W一個月兩萬領到上限200萬就沒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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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TMR)
請問之前已經有全球意外實支 現在還可以加保富邦意外實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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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問題
對「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有興趣網站下方有寫其他意外事故(最高)2,000,000 元 其他意外事故 是指什麼?以及保單內提及「左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陸上 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火災、電梯意外均尚未加計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金額」是指什麼意思?還想問富邦意外三寶 為什麼需要保到3個意外險呢?如果已有保失能險還需要再保ADE 嗎? ADE 主要是理賠什麼呢?
· 回應 3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這保費會變動嗎?跟產險的意外險比較哪個划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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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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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是什麼意思
對「富邦人壽享安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TMR)」有興趣
· 回應 18
請問台壽帳戶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甲型) (ATMR)
內容是意外實支也保證續保和台壽新出的龍好意意外傷害實支(不保證續保)有什麼差異? 
· 回應 4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 回應 9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 回應 5
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
想請問近期包皮有診所檢查發現有發炎問題也因此決定去做割包皮手術想請問此單全球人壽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P)保險是否可申請理賠?謝謝回覆
· 回應 14
安泰重大疾病、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
民國92年時父母幫我買的主約繳費期已滿下面那兩個附約幫助不大嗎?
· 回應 24
中國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MICAAI) 能掛附約嗎
有業務跟我說這不能掛 是真的嗎
· 回應 5
請問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 (MIR)
請問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 (MIR),剖腹產是給付基數是多少?因為手術表沒有寫到,請問有人知道嗎? 
· 回應 3
安泰人壽定額型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NPSI)
安泰人壽定額型手術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NPSI) 乳房腫瘤 大約2.3公分 第四級外科病理   門診手術此保單單位10 請問這樣初估可以理賠多少呢   
· 回應 7
想要投保台灣人壽 意外醫療要選哪個?
人在板橋,想找業務員幫忙投保,保險業務或保經都可以,謝謝!想請問各位保險專家,台灣人壽的意外醫療有兩張商品,台灣人壽新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約 (BI0) 與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乙型) (SMR2B) 文字看起來都差不多,請問有什麼不同呢?BI0 裡面寫到:非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者,或雖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診,但有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之費用發生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SMR2B 寫到:如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第一項及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請問這兩個意思有不同嗎? 再麻煩大家幫忙解答了,感謝幫忙 
· 回應 17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的問題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是不是意外受傷不理賠?要意外造成有失能等級才理賠?謝謝
· 回應 6
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APB)
請問全球這張保單是什麼意思? 如果最低依保額100萬來算 特定意外加值 跟生活扶助金會怎麼賠? 要乘於幾倍這類的嗎? 因為目錄沒看到保單的賠法 不太懂   意定罩 3重防護罩  第1重 意外四大保障 第2重 特定意外加值給付 第3重 守護安全罩得住 商品特色 (完整商品內容與給付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第1重  意外四大保障 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失能豁免保險費 第2重  特定意外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生活扶助加值給付 第3重  守護安全罩得住 配戴安全設備意外身故保險金
· 回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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