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1 年 12 月 31 日台財保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93 年 09 月 24 日紐精算字第 9309002 號函備查
95 年 08 月 10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訂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要保人之申請,以主壽險契約(以下簡
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或以意外傷害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是指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附約所稱「子女」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出生滿十四日且已離開醫院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
子女。
本附約所稱「醫院」是指依醫療法規定之公、私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教學醫院。但不
包括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診所」是指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登記之公、私立診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第 三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依照
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四 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