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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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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定期壽險附約條文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2 年 6 月 16 日 紐精算字第 9206003 號函備查
92 年 12 月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4 年 12 30 日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定期壽險附約(簡稱本附約)係依要保人之申請,以主壽險契約(簡稱主契約)之被保險
人為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稱「本公司」是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稱「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附約並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稱「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稱「保險金」是指於本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契約撤銷權】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 六 條【保險費的墊繳】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 七 條【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主契約申請復效時,除要保人事前另以書面作反對的聲明外,本附約視同同時申請復效。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的效力。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契約的解除】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 九 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二、本附約滿期時。
三、主契約終止時。
四、本附約依「附約的轉換」條款轉換為其他保險契約生效時。
五、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時。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因前項第一、三、五款之原因終止附約時,本公司
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
算。
第一項第一款附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如
保單價值表。
第 十 條【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
者,其身故保險金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
依約定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
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主契約附表完全殘廢項別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應
給付被保險人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
人。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加計利息,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計息期自被保險人身
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起算至本公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受益人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十
日內備齊文件申請給付者,計息期自受益人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翌日起算至本公司授
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
第十三條【失蹤處理】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十四條【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五條【增加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繳費期間內依下列各款申請增
加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每次不得超過投保
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增加後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附約最高承保金額。
一、本附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附約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被保險人原
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十六條【附約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附約。
第十七條【附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規定,申請將本附約轉換成本公司當時其他種
類的人壽保險。
第十八條【保險單借款】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一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廿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廿三條【變更住所】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廿四條【時效】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廿五條【批註】
援用主契約條款。
第廿六條【管轄法院】
援用主契約條款。
約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男性費) 約人壽定期壽險附約 (性費)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TRBA10 TRBB15 TRBC20
繳費
期間
TRBA10 TRBB15 TRBC20
投保
10 15 20
投保
10 15 20
14 14 15 15 14 66 6
15 15 15 16 15 66 7
16 16 16 17 16 66 7
17 16 16 17 17 66 7
18 16 16 18 18 67 7
19 16 17 18 19 67 8
20 16 17 19 20 67 8
21 16 17 20 21 77 9
22 16 18 21 22 78 9
23 17 19 22 23 78 9
24 17 19 23 24 7810
25 18 20 24 25 7911
26 18 21 26 26 8911
27 19 23 28 27 81012
28 20 24 30 28 91113
29 21 26 32 29 10 12 14
30 23 28 34 30 10 13 16
31 25 30 37 31 11 14 17
32 26 32 40 32 12 15 19
33 28 35 43 33 13 16 20
34 31 38 46 34 14 17 22
35 33 41 50 35 15 19 24
36 36 44 54 36 16 20 26
37 39 47 59 37 18 22 28
38 42 51 63 38 19 24 31
39 45 55 69 39 21 26 33
40 49 60 75 40 23 29 36
41 53 65 81 41 25 31 40
42 57 70 88 42 27 34 44
43 62 76 95 43 30 37 48
44 67 83 104 44 32 41 52
45 72 90 113 45 35 44 58
46 79 98 123 46 39 49 63
47 85 106 133 47 42 53 69
48 92 116 145 48 46 59 76
49 100 126 158 49 50 64 83
50 109 137 172 50 54 70 91
51 119 149 187 51 60 77 100
52 130 163 203 52 65 85 110
53 141 177 221 53 72 93 121
54 154 193 241 54 79 102 133
55 168 211 262 55 87 113 146
56 184 230 56 96 124
57 201 251 57 106 137
58 219 274 58 117 151
59 240 298 59 129 166
60 262 325 60 142 183
61 286 61 156
62 312 62 172
63 341 63 190
64 373 64 209
65 407 65 230
: 繳費=繳費 : 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52.0×
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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