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安心保本防癌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
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罹患癌症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 本險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3.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6.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7 年 12月01日 紐精算字第 9712001 號函備查
99 年 4月7日依99年 2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令修正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
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且具有固定
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
運送之交通運輸工具,不包含出租僅供公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車輛,飛行
器具或船舶。
本契約所稱「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票根或紀錄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且
非該大眾運輸工具之駕駛、受僱服務人員或維修員等基於工作因素搭乘之人。
本契約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前款乘客身分登上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之期間。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九十一日(含)以後,因體內細胞異
常增生並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因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疾病,而按國際疾病分類臨床
修訂第九版(ICD-9-CM)為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者(詳附表三)。其認定需 1.
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驗診斷確定者為準或 2.
經區域醫院以上
且為教學醫院院所經斷層掃瞄(C.T.)或核磁共振(M.R.I.)檢查確診。上述國際疾病
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有變動時,應以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為準。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且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者。
「意外住院給付日額」係指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乘以千分之一。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
醫院。
本契約所稱之「已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本契約實際所應繳交之保險費總和,若有保費折
扣,則以折扣前的應繳保險費計算之。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變更時,
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皆以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