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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好美利外幣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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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好美外幣終身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生祝壽保險給付及未滿十
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他事項:
1.本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約,得與以新台幣收付之人身保險約辦理契約轉換
7.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8.傳真:02-27195864。
9.電子信箱(E-mail):service@nylitc.com.tw
99 12 06 管保品字第 09902209020 號函核准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約之投保額,「保險額」有變時,以變
後的額為準並以元為單位,小以下無條件進位。
二、「當年度保險額」,在繳費期間內係指「所繳繳保險費總額」,在繳費期間屆滿後
係指按「所繳繳保險費總額」依複百分之二逐遞增,並以元為單位,點以
下無條件進位。
三、「所繳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額」所得之標準體繳保險費
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以一週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
額」所得之標準體保險費乘以繳費期之總額。
四、「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指以保險費表所載
為基礎。
五、「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所收取之匯出費(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收
款銀」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匯款銀」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
七、「國外中間」係指「」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款銀而需透過
「匯款銀
」與「收款銀」以外的第三家銀轉匯或再轉匯之銀
八、「收款銀」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
九、「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人向「匯款銀」提出申請使匯款額全額到達本公
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指定美元匯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庫局」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
均值。倘當日無匯,則以次一個營業日之匯計算。
十一、「特定庫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
庫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局。未來若有變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
局為準。
十二、「營業費用」係指原「保險額」的百分之一或計算營業費用當時本約之保單價
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取者較小值
十三、「保險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第 三 條【貨幣單位與匯風險】
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之收取解約
返還保單價值準、各 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人須自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間進兌換如將新
台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取保險後將美元兌換成新台幣)產生之匯變動風
險,可能造成匯兌價差的或損失。
第 四 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約相關款項之往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方式處,但
要保人或受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之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
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或受人交付保險費、依第二十條返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或「
葬費用保險」時,應將保險費、「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人或受人須負
「匯款銀」及「國外中間收取之相關費用。本公司負擔「收款銀」收
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要保人或受人各項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
全殘廢保險「生存保險」及「祝壽保險」給付)及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國外中間」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
款人須負擔「收款銀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在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給付解約或要保人辦保險單借款
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
」及「國外中間收取之相關費用。
因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二及三款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時由本
公司負擔「匯款銀「國外中間」及「收款銀」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 五 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方式「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人以新台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之同幣別外匯存款以自動轉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
定之外匯存款戶。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實際繳交之保險費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八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或於約定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
司依照本約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保險
第 九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方法(詳如第四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間;月者,則另為催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十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息,
使本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
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
起,未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本約及
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額。本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
足墊繳一日的本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時,本約效
停止。
第十一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
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效當時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後,自
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
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者,除效程序依前項約
定辦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約效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
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第十三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本歷年解約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四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其給付額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為身故當時之「所繳繳保險費總額」
二、繳費期滿後,為下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
(二)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險齡」小於十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方式處
(範附表二)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實際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
約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
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變為「喪葬費用保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本公司)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
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指定美元匯換算等值新台幣後,得超過
第四項喪葬費用額上限。因匯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並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後,本約之效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之一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
,其給付額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為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繳保險費總額
二、繳費期滿後,為下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
(二)完全殘廢當時之「年度保險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險齡」小於十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按「所
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範附表二)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後,本約之效終止。
第十條【生存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仍生存者本公司自第保單年度起,依規定給付「生
存保險
一、第保單年度起至第九保單年度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本公司分別按「保險額」的百
分之給付「生存保險
二、第十保單年度起至第十四保單年度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本公司分別按「保險額」
百分之八給付「生存保險
三、第十五保單年度起至第十九保單年度,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本公司分別按「保險額」
的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
四、第二十保單年度起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九歲(含),每屆滿一保單年度
本公司分別按「保險」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生存保險
第十七條【祝壽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且於當之保單年度屆滿仍
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其給付之額為「當年度保險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之效終止。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
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
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
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二十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
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
故而死亡者,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費」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
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人應將該筆已「所繳保險費」「身故保
「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
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與帳戶資
第二十二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與帳戶資
第二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與帳戶資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
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用由本公司負擔因此延展保
險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四條【生存保險的申
人申「生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與帳戶資
第二十五條【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與帳戶資
第二十條【保險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
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額」約各項保險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額」為準。
第二十七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
保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約同,「保險額」以減額
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
淨額辦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齡」小於十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方式處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
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
險費計算「身故保險
第二十八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
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保險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
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得超過
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
齡」達一百一十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
費,購買於原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
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
淨額辦
要保人辦「展期定期保險」後於展延之有效期間內除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
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及「祝壽保險」仍具效外,「生
存保險」之「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
或「祝壽保險」的給付額為第一項辦「展期定期保險」後之保險額。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齡」小於十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方式處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
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
險費計算「身故保險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之百分之二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
值準備時,本約效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
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
第三十三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生
存保險」及「祝壽保險」受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
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
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約第十五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第十條應給付之
「生存保險」及第十七條應給付之「祝壽保險,於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且該等保
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時,則以本「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受
為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第三十四條【受人受權之喪失】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而致無受人受保險時,其作為被保險
產。如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
分歸其他受人。
第三十五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
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保險齡小於十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
標準體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繳保險費 10,000 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將退還 2 期保險費
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次標準體加費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繳保險費 10,000 次標準體加費 200 於第 2 保單年度
故,將退還 2 期保險費含加費額共 20,400 元。
繳別變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繳保險費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為 880 採季繳方
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自動轉帳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繳保險費 2,000 要保人採用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其可適用 1%
保險費折扣,則實繳之繳保險費為 1,980 元。
如繳交 3 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折扣前繳保險費共 6,000 元。
高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主繳保險費為 20,000 因主約之折扣前之繳保險費已超過 15,000
故本主約適用 3%的保險費折扣,則實繳之繳保險費為 19,400 元。
如繳交 2 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2 期折扣前繳保險費共 40,000 元。
總保費(繳)
繳費
六年
單位:每千元保額∕美元
齡男 齡男
0 566 555
1 566 555 41 613 612
2 566 555 42 616 616
3 566 555 43 619 620
4 565 555 44 622 624
5 565 555 45 625 625
6 565 555 46 625 625
7 565 555 47 625 625
8 565 554 48 625 625
9 564 554 49 625 625
10 564 554 50 625 625
11 564 554 51 625 625
12 564 554 52 625 625
13 564 554 53 625 625
14 563 553 54 625 625
15 563 553 55 625 625
16 564 553 56 625 625
17 566 555 57 625 625
18 568 557 58 625 625
19 570 559 59 625 625
20 571 561 60 625 625
21 573 563 61 625 625
22 575 564 62 625 625
23 577 566 63 625 625
24 579 568 64 625 625
25 580 570 65
625 625
26 582 572 66 625 625
27 584 574 67 625 625
28 586 576 68 625 625
29 587 578 69 625 625
30 589 580 70 625 625
31 591 582 71 625 625
32 592 583 72 625 625
33 594 585 73 625 625
34 595 587 74 625 625
35 597 589 75 625 625
36 600 592 76 625 625
37 602 596 77 625 625
38 605 600 78 625 625
39 608 603 79 625 625
40 611 607 80 625 625
: 繳費=繳費× 0.52
季繳費=繳費× 0.262
月繳費=繳費×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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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7 03: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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