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
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
附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
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附約除「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
金」仍具效力外,「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身故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金額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險金額。
第廿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第廿五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第廿六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主管機
關當時核定的相關規定,來確定該年度紅利分配的金額,並分配予要保人,保險單紅利計
算公式如附表二。
保單紅利部分非本附約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第廿七條【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條件】
要保人需繳付該保單年度所有應繳之保險費才有紅利給付。
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定期發放保險單紅利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於非保單週年日時終止附約
或辦理各項變更,其給付條件如下:
一、身故、完全殘廢:紅利金額依照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二、增加保險金額及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變更前、後的紅利金額各依照當年度經過日數比
例計算。
三、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變更前的紅利金額依照當年度經過日數比例計算,要保人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之後,不再享有紅利給付。
四、減少保險金額: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應分配之保險單紅利。
五、終止契約、停效、失效及解約:當年度不予分配保險單紅利。
第廿八條【保險單紅利的給付方式】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保險單紅利: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四款加計利息給
樣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