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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紐約人壽好利一生終身還本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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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好利一生終身還本保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生存及祝壽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6年 8月20日 紐精算字第 9608001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 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 申請訂立保
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 投保金額,保險金額有 變更時,以
變更後的金額為準。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皆以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 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 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 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 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 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 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 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 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 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卅 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 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卅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卅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 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 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 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 公司公告的
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 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 償付利息之
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 墊繳保險費
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 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 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 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 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而要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 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 自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達時,本 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 九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契約歷年
解約金額如附表之保單價值表。
第 十 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 保險金」,其給付金額 為下列二者
之和:
一、所繳保險費總額。
二、一次給付自身故日後依第十三條約定未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為按保險金 額所得之年繳保險費乘 以保單經過
年度之總額;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所得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 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 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 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九十年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
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
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 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之一者,本公司給付「 完全殘廢保
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一、所繳保險費總額。
二、一次給付自完全殘廢日後依第十三條約定未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和。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為按保險金 額所得之年繳保險費乘 以保單經過
年度之總額;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所得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且於 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 存者,本公
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按保險金額所得之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仍生存者,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第一保單週年起至 第五保單週年每屆週年 之日仍生存
者,本公司分別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第六保單週年起至 第十九保單週年每屆週 年之日仍生
存者,本公司分別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第二十保單週年之 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的
百分之五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第二十一保單週 年當日及以後每屆週年之日仍生存
者,本公司分別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生存 保險金」。但被保險人 達九十五歲
且於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僅給付「 祝壽保險金」,且本契 約效力即行
終止。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 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 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 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 給付被保險
人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 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 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 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 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
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受益
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 繳之保險費
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 其他保險金
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 切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祝壽或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或「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廿 條【增加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 在繳費期間內依下列各 款申請增加
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每次 增加之保險金額合計不 得超過投保
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廿五,但增加後的保險金額不得高 於申請時本公司所訂本 保險最高承
保金額。
一、本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 被保險人原
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廿一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 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 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 繳清保險」後,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 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
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 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第廿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 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其保險
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 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年齡達九十五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五 歲所需的躉
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 費,購買於原契約繳費 期滿時給付
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 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用後的淨額
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 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除「身故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及「完 全殘廢保險
金」仍具效力外,「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 效力即行終止。但「身 故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金額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險金額
第廿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 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五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 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 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 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 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廿六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 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 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七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 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 大者,本契約無效,其 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 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 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 繳保險費的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 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 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例減少保險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 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保險費,其
利息按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廿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 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 知保險公司
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 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 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應給付之完全殘 廢保險金、第十二條應 給付之祝壽
保險金及第十三條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 全給付,則以本契約身 故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 卅 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九條規 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 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 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7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95 9 14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儲蓄壽險終身壽險增值終身壽
險、增值還本終身壽險、五福終身壽險、新五福終身壽險、傳家保終身壽險、重大疾病終身
險、重大疾病安養壽險、婦女終身保險、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躉繳終身保險附約及其他
本公司核定之紐約人壽壽險商品,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抵觸時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 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 認定,依目
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醫師與本 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 致時,本公
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醫師」:係指依醫生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 業者。但不包括被保險 人本人、其
配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 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 更,則以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 險金」。此
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起三
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重新診斷並開具新的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 四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 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 約當年度身
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第 五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第 六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 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 險期間屆滿
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 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 契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 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 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 特定行庫局每月第一個 營業日牌告
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 個月內如有生存保險金 ,本公司不
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 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師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血液生化檢查報告、 電腦斷層檢
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被保險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八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 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 「傳家之愛
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 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 其續期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 的保險金額計算。惟申 請「傳家之
愛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 知本公司停
止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受益人。但
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傳家之愛保 險金」時,本公司僅就 本保險單剩
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第 十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約人壽好一生終身還本保險 單位 : 新台幣元
一般保額(<30萬) 每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高保額(≧30萬) 每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投保齡男性男性男性男
0 24,312 23,117 7,979 7,589 23,826 22,655 7,740 7,361
1 24,197 22,992 7,940 7,546 23,713 22,532 7,702 7,320
2 24,289 23,047 7,972 7,564 23,803 22,586 7,733 7,337
3 24,394 23,116 8,008 7,588 23,906 22,654 7,768 7,360
4 24,511 23,196 8,048 7,615 24,021 22,732 7,807 7,387
5 24,637 23,283 8,092 7,645 24,144 22,817 7,849 7,416
6 24,772 23,375 8,138 7,677 24,277 22,908 7,894 7,447
7 24,914 23,473 8,188 7,710 24,416 23,004 7,942 7,479
8 25,063 23,574 8,240 7,745 24,562 23,103 7,993 7,513
9 25,218 23,680 8,294 7,781 24,714 23,206 8,045 7,548
10 25,380 23,791 8,350 7,820 24,872 23,315 8,100 7,585
11 25,549 23,906 8,409 7,859 25,038 23,428 8,157 7,623
12 25,726 24,026 8,471 7,901 25,211 23,545 8,217 7,664
13 25,910 24,148 8,535 7,943 25,392 23,665 8,279 7,705
14 26,098 24,275 8,601 7,987 25,576 23,790 8,343 7,747
15 26,287 24,404 8,667 8,032 25,761 23,916 8,407 7,791
16 26,475 24,536 8,733 8,078 25,946 24,045 8,471 7,836
17 26,658 24,672 8,798 8,126 26,125 24,179 8,534 7,882
18 26,840 24,812 8,862 8,174 26,303 24,316 8,596 7,929
19 27,028 24,955 8,929 8,225 26,487 24,456 8,661 7,978
20 27,225 25,103 8,999 8,277 26,681 24,601 8,729 8,029
21 27,430 25,256 9,072 8,331 26,881 24,751 8,800 8,081
22 27,646 25,416 9,149 8,388 27,093 24,908 8,875 8,136
23 27,872 25,584 9,231 8,447 27,315 25,072 8,954 8,194
24 28,110 25,759 9,316 8,509 27,548 25,244 9,037 8,254
25 28,361 25,942 9,407 8,575 27,794 25,423 9,125 8,318
26 28,624 26,134 9,502 8,643 28,052 25,611 9,217 8,384
27 28,902 26,336 9,603 8,716 28,324 25,809 9,315 8,455
28 29,194 26,547 9,709 8,791 28,610 26,016 9,418 8,527
29 29,501 26,767 9,822 8,870 28,911 26,232 9,527 8,604
30 29,825 26,997 9,940 8,953 29,229 26,457 9,642 8,684
31 30,164 27,236 10,065 9,040 29,561 26,691 9,763 8,769
32 30,521 27,487 10,196 9,131 29,911 26,937 9,890 8,857
33 30,896 27,748 10,334 9,226 30,278 27,193 10,024 8,949
34 31,288 28,020 10,480 9,326 30,662 27,460 10,166 9,046
35 31,699 28,305 10,633 9,430 31,065 27,739 10,314 9,147
36 32,129 28,603 10,793 9,539 31,486 28,031 10,469 9,253
37 32,580 28,915 10,962 9,654 31,928 28,337 10,633 9,364
38 33,053 29,242 11,140 9,775 32,392 28,657 10,806 9,482
39 33,550 29,585 11,328 9,903 32,879 28,993 10,988 9,606
40 34,072 29,945 11,526 10,037 33,391 29,346 11,180 9,736
41 34,621 30,324 11,709 10,138 33,929 29,718 11,358 9,834
42 35,199 30,723 11,930 10,286 34,495 30,109 11,572 9,977
43 35,809 31,142 12,163 10,443 35,093 30,519 11,798 10,130
44 36,452 31,584 12,411 10,609 35,723 30,952 12,039 10,291
45 37,131 32,050 12,673 10,784 36,388 31,409 12,293 10,460
46 37,848 32,541 12,953 10,970 37,091 31,890 12,564 10,641
47 38,608 33,058 13,250 11,166 37,836 32,397 12,853 10,831
48 39,413 33,605 13,567 11,375 38,625 32,933 13,160 11,034
49 40,269 34,181 13,907 11,596 39,464 33,497 13,490 11,248
50 41,179 34,790 14,270 11,831 40,355 34,094 13,842 11,476
51 42,149 35,436 14,660 12,081 41,306 34,727 14,220 11,719
52 43,185 36,121 15,079 12,349 42,321 35,399 14,627 11,979
53 44,291 36,851 15,530 12,636 43,405 36,114 15,064 12,257
6
繳費期間
性別
2 6 2
約人壽好一生終身還本保險 單位 : 新台幣元
一般保額(<30萬) 每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高保額(≧30萬) 每10,000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投保齡男性男性男性男
6
繳費期間
性別
2 6 2
54 45,476 37,632 16,017 12,945 44,566 36,879 15,536 12,557
55 46,747 38,470 16,544 13,278 45,812 37,701 16,048 12,880
56 48,111 39,370 17,115 13,638 47,149 38,583 16,602 13,229
57 49,578 40,337 17,734 14,028 48,586 39,530 17,202 13,607
58 51,158 41,376 18,407 14,450 50,135 40,548 17,855 14,017
59 52,863 42,492 19,142 14,906 51,806 41,642 18,568 14,459
60 54,705 43,690 19,945 15,401 53,611 42,816 19,347 14,939
61 56,700 44,978 55,566 44,078
62 58,866 46,367 57,689 45,440
63 61,224 47,870 60,000 46,913
64 63,799 49,502 62,523 48,512
65 66,618 51,283 65,286 50,257
: 繳費=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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