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 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 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 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 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 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 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 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 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 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 之翌日開始
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 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 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 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 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 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 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 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契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 九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