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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關懷久久長期照顧團體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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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關懷久久長期照顧團體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2.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3.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4.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免責期間為九十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5.12.01 新壽商開字第 1050000297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
父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成員」是指要保單位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親父母、養父母及同一戶籍內之繼父母而言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之夫或妻而言。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人員之保險年齡二十五歲屆滿前之親子女、養子女及同
一戶籍內之繼子女而言。
本契約所稱「配偶之父母」,是指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配偶之親父母、養父母及同一戶籍內之
繼父母而言。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
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本人。
本契約所稱「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
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一) 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
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 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 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 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 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 平地行動障礙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
椅。
6. 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
(二) 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失智狀(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
點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一)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2 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8頁之1)
MMSE)達中度(含)以上(即總分低 18 分)者。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辨
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 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 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 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
合「長期照顧狀態」達九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 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任。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或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
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第十五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
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並
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
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八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第九條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第七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並
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免責期間屆滿之週年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
期照顧狀態」本公司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第一「長
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以後每月以前開免責期間終了翌日之相當日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並保證每一週年內給付十二次;如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該週年內尚未領取之「長期照顧
分期保險金」依年利率 1%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以一百八十次為給付上限
如本公司依本條應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後,本
公司仍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因第八條約定停
止給付,三者最早屆至者為止。
若本公司已依第十條約定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
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第八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或停止給付
本公司依前條累計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次數尚未達一百八十次之給付上限前,若有下列情
(8頁之2)
形之一者,本公司將停止或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 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二、 受益人未依第二十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者,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前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公司就暫
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文件後五日內補
足之。
第九條:全殘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八倍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第六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
第十條: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並於
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
「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並於以後每月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
金」,並保證每一週年內給付十二次,如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該週年內尚未領取之「全
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依年利率 1%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以一百八十次為給付上限。
如本公司依本條應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後,
本公司仍繼續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或被保險人身故,二者較早屆
至者為止。
若本公司已依第七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
一項之約定給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十一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
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二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三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並檢附加保人具被保險人資格之相關
證明文件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
起生效。
(8頁之3)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除另有約定外,
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
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按日
數比例補繳或返還已繳付未滿期之保險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成員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喪失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 身故。
三、 本公司依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四、 本公司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成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 格。
二、 與該被保險成員離婚。
三、 身故。
四、 本公司依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五、 本公司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成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 保險年齡二十五歲屆滿後。
三、 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或喪失繼子女身分。
四、 身故。
五、 本公司依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六、 本公司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成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 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 身故。
三、 該被保險成員被他人收養、認領或與該被保險成員終止收養關係
四、 本公司依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五、 本公司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約定給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十六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時,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
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第十七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退還要保人。
第十八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統
一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期()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8頁之4)
本公司依第八條第二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補足。
第二十條: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依第六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師開具
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簡易智能測驗(MMSE)或其他專業評
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 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 保險金申請書。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依第七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受益人每
領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達十二期者應檢送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但最近一次領取「長
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
度之一者,且經受益人向本公司提出該永久完全殘廢證明文件後,得免再檢送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
列文件覆查,惟每年應檢送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依第六條及第七條申領保險金,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
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一條:全殘廢關懷保險金及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或「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殘廢診斷書。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每年申領「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關懷保險金」或「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六條至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8頁之5)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之預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六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8頁之6)
附表一:
第二條第十五款第二目所稱疾病如次
ICD-9-CM 編碼 疾病名稱
290
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Senile and presenile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0
無併發症之老年期失智症
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
初老年期失智症
Presenile dementia
290.10
無併發症之初老年期失智症
Pre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1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12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13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或妄想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or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0
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21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3
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290.40
無併發症之動脈硬化性失智症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41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譫妄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2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43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8
其他特定之老年期精神病態
Other 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9
老年期精神病態
Unspecified senile p s ychotic condition
294
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慢性)
Other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chronic)
294.0
失憶徵候群
Amnestic syndrome
294.1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294.10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無行為障礙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without behavior disturbance
294.11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有行為障礙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with behavior disturbance
294.8
其他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
Other 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
294.9
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
Un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
331.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 ’s disease
(8頁之7)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本
公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附表二:
項目 永 久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
一、 失明的認定
(一)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三)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二、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三、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四、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8頁之8)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不含)以下之團體,保險費率範圍如下:
()被保險人數為十人(不含)以下團體(最高)
單位: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4 80 51 313 249
16 57 80 52 344 280
17 60 81 53 378 313
18 61 82 54 413 348
19 62 82 55 452 386
20 63 82 56 496 425
21 63 82 57 548 465
22 64 82 58 609 508
23 65 83 59 681 555
24 67 84 60 758 607
25 68 85 61 838 666
26 70 85 62 934 740
27 71 85 63 1048 834
28 73 86 64 1183 952
29 74 86 65 1339 1098
30 76 86 66 1520 1277
31 77 87 67 1734 1493
32 80 87 68 1987 1749
33 83 89 69 2288 2053
34 86 90 70 2644 2413
35 90 91
36 93 92
37 97 93
38 102 95
39 106 97
40 111 100
41 117 104
42 126 109
43 137 116
44 151 124
45 167 134
46 186 147
47 206 161
48 230 178
49 256 198
50 283 222
新光人壽關懷久久長期照顧團體健康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不含)以下之團體,保險費率範圍如下:
() 被保險人數為十人(含)以上,五十人以下團體 (最高)
單位: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0 74 51 291 232
16 53 75 52 321 260
17 56 76 53 352 291
18 57 76 54 384 324
19 58 76 55 420 359
20 58 76 56 461 395
21 59 76 57 510 433
22 59 77 58 566 473
23 61 77 59 633 516
24 62 78 60 705 565
25 64 79 61 780 620
26 65 79 62 869 689
27 66 79 63 976 776
28 68 80 64 1101 886
29 69 80 65 1246 1022
30 70 80 66 1415 1188
31 72 81 67 1613 1389
32 74 81 68 1849 1627
33 77 82 69 2129 1911
34 80 84 70 2460 2246
35 83 85
36 87 86
37 91 87
38 95 88
39 98 90
40 103 93
41 109 97
42 117 101
43 128 108
44 140 115
45 156 125
46 173 136
47 192 150
48 214 166
49 238 185
50 264 206
新光人壽關懷久久長期照顧團體健康保險
總保險費率表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不含)以下之團體,保險費率範圍如下:
()被保險人數為五十人以下團體 (最低)
單位: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20 30 51 134 100
16 21 30 52 149 113
17 22 30 53 166 127
18 23 30 54 183 142
19 23 31 55 202 159
20 23 31 56 223 176
21 23 31 57 247 194
22 24 31 58 275 212
23 24 31 59 309 232
24 25 31 60 344 253
25 25 32 61 381 277
26 26 32 62 425 305
27 27 32 63 477 340
28 27 32 64 538 384
29 27 32 65 608 439
30 28 32 66 690 507
31 29 32 67 786 589
32 30 33 68 900 687
33 31 33 69 1036 803
34 32 34 70 1196 940
35 33 34
36 35 34
37 36 35
38 38 35
39 40 36
40 42 38
41 44 39
42 48 41
43 52 44
44 58 47
45 65 51
46 74 56
47 83 62
48 94 70
49 107 78
50 120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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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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