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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長年期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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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長年期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電話:0800-031-115
:(02)2370-3855
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2.01.01 新壽開字 1020000039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長年期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以
下簡稱本附約),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有所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第二條:附約延續
當主契約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
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前項情形,本附約之有效期間,依本附約條款約定辦理。
第三條:附約延續期間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依前條約定延續效力時,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納其應繳交
之保險費。
第四條:延續附約之權利義務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之約定辦理。
本批註條款於要保人身故時,以本附約被保險人為繼任之要保人。但可事先約定未成年之本附約被保
險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繼任要保人。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附約
新光人壽防癌護照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
MIS
收入保障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
MTR
多型態定期壽險附約
新光人壽守護滿分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新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新光人壽重大疾病定期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增額終身壽險附約
新光人壽豐利儲蓄壽險附約
新光人壽定期保險特約
新光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
新光人壽祥瑞定期壽險附約
新光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新光人壽新豁免保險費附約
新光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1頁之1)
新光人壽長年期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費率表
本批註條款係為行政作業之批註條款,故並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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