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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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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 頁,共 2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1.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全殘廢保險金 3.滿期保險金 4.投資收益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3.05.28台財保字第0930705171號函核准
93.09.06金管保二字第09302015880號函核准
94.11.22金管保二字第09402118540號函核准
94.12.23(94)新壽商開字第0114號函備查
95.03.17(95)新壽商開字第0021號函核備
96.03.28(96)新壽商開字第0041號函備查
96.08.15(96)新壽商開字第0075號函備查
96.10.17(96)新壽商開字第0109號函備查
96.10.29(96)新壽商開字第0114號函備查
97.01.30(97)新壽商開字第0029號函備查
97.04.21(97)新壽商開字第0084號函備查
97.05.28(97)新壽商開字第0118號函備查
97.08.01依97.06.24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3741號令修正
97.08.06(97)新壽商開字第0176號函備查
98.05.26(98)新壽商開字第0150號函備查
98.07.20新壽商開字第0980010017號函備查
99.04.21依99.02.10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0954號函修正
99.07.12新壽商開字第0990000202號函備查
99.09.01新壽商開字第0990000277號函備查
100.02.11新壽商開字第1000000030號函備查
103.05.01依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 附加費用:係指運作及維持本契約所需之相關費用,於本契約生效日自保險
費一次扣除,本契約附加費用為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三、 保險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及全殘廢保障之純保險費,本公司依據被
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體況及保險金額計算之,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
始日當日一次扣除(如附表一)
四、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
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五、 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累積保單帳戶價
值之投資工具(如附件一)。
六、 保單帳戶: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立專屬帳戶,紀錄要保人
所選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標的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七、 投資標的單位數:係指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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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險費用後,除以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每單
位為一元計價貨幣)計得之單位數。如申請部分贖回,其保單帳戶內之投資
標的單位數以贖回後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準。
八、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之總市值除以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所得之值,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公告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
九、 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保單帳戶內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
算所得之值。
十、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第十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一、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購買投資標的之
日。
十二、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係指本契約保險單所載,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
始日起算之特定期間。
十三、 滿期日: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屆滿且本契約
仍屬有效之日。
十四、 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
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用以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日。
十五、 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上
述利率參考機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十六、 門檻比率:係指身故、全殘廢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要保人於投保
及變更保險金額時,不得低於當時應符合之最低門檻比率,門檻比率詳見
附表三。
十七、 身故全殘廢保障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依據保險費用為評價基礎計
算之保單價值。
十八、 身故全殘廢保障解約金:係指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時,依身故全殘廢保障
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付給要保人之金額。
十九、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
及醫療法人醫院。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之保單帳戶價值的計
算,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但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
知,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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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
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
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
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
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按下列各款情形將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一、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解除契約者,應將本公司解除契約之
通知發出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但本公司解除契約前,受益人
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者,退還檢齊申領文件送
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二、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解除契約者,應將本公司解除契約之通知
發出後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但本公司解除契約前,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者,如申領文件送
達本公司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則退還檢齊申領文件送達本公
司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如檢齊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係於保單帳戶
價值運用期間內,則退還檢齊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予要保人。
第七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分別按下列各款情形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
利一分計算。
一、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終止本契約者,本公司返還收到要保
人書面通知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終止本契約者,本公司返還收到要保人書
面通知後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另加計身故全殘廢保障解約金。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身故全殘廢
保障解約金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身故全殘廢保障解約金表。
第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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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須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
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九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
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因本契約之投資標的為
結構型債券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不再負給付任何保險金之義務。
第十條: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以前: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加計自繳費日(保險費以即期支票繳付者
則自支票兌現且匯入本公司帳戶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
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單利計息之金額。
二、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及以後:
本契約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每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
帳戶價值或交易資訊。
第十一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及辦理當時之最低門檻比率其減少部分視為終
止契約,本公司按第七條規定給付減少保險金額部分之身故全殘廢保障解約金。
第十二條:部分贖回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
請贖回部分投資標的單位數,每次贖回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以每一百單位為贖回基
最低不得低於一千單位且贖回後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不得低於一千
單位。
本公司有權變更每次贖回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基準及下限惟本公司變更每次贖回投
資標的單位數下限前三十日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
不在此限。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按收齊所有文件後次一評價日之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贖回之投資標的價值總額後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申請部分贖回後其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贖回後剩餘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
第十三條: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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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根據前一評價日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
的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賣出匯率,將保單帳戶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翌日及以後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解約金(含部分贖回)根據檢齊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後
次二評價日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的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買入匯率將應給付
之保單帳戶價值轉換為等值新臺幣於給付投資收益或滿期保險金時根據本公司
給付當時前一評價日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的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買入匯
率,將應給付之投資收益或滿期保險金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以其他銀行之匯率價格為計算依據並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每屆滿一定期間
(詳如附件一)仍生存者,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按附件一所載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
算而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於收到前開金額後依第十三條約定轉換為等值
新臺幣後給付投資收益。但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申請部分贖回致其投資標的單位數
減少者,投資收益按計算當時其保單帳戶內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
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當期投資收益後十日內主動以
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本公司於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應給付投資收益日翌日,以當期應給
付投資收益日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依
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永
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給付投資收益後,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
不選擇者,投資收益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按附件一
所載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計算而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於收到前開金額後,
依第十三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
保人依第十二條申請部分贖回致其投資標的單位數減少者滿期保險金按計算當時
其保單帳戶內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項金額之總
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保險金額。
二、 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
身故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第十九條規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二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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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
為基準,改以計算後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
申領身故保險金時已超過第二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且已超過本契約滿期日,本公
司僅依第十五條所約定計算而得之金額改給付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
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該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
(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
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
分之已扣除保險費用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其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
二評價日為準。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
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
費用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為
準。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約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
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所約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七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
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兩項金額之總
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 保險金額。
二、 受益人檢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
全殘廢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第二十條規定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二十八條所約定之時
效,則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
評價日為基準改以計算後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要保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已超過第二十八條所約定之時效且已超過本契約滿期
日,本公司僅依第十五條所約定計算而得之金額改給付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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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保險金。
第十八條: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
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
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
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身故全殘廢保障解
約金二者之和予要保人及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如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
之前,則以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為準,如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係於保單帳戶
價值運用期間內,則以檢齊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評價日為準。如要保人
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則將保單帳戶價值及身故全殘廢保障解約金二者之和退還
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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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
將借款本息償還本公司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
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此通知到達翌日
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本公司公布的利率計算。
第二十三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或因第三十二條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評等不足需返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
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四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
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但上述情形發現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且錯誤原因歸責於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保險費用、附加費用再加上本公
司發現錯誤後次二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用。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
保險費用與應繳保險費用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用與應繳保險費用的比例計算保險金
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當時利率參考機構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
值計算。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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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
送之。
第二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五款第十三條第三項
二十六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
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一條: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投資收益解約金(含
部分贖回)如發生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
本公司於前述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消滅後按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計算應給付之數額,本公司不負擔延遲之利息。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即時於本公司網站公告之。
第三十二條:評等不足之處理
本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
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一、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評等之情事
者。
二、 投資標的以預定發行評等審核通過,而其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
品管理規則及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之評等而關閉者。
三、 投資標的之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發行評等,惟仍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
規則及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之評等時,要保人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日
起算十個營業日內行使賣回權利者;或部分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利致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停止或無法繼續發行該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0 頁,共 21
【附件一】
結構型債券說明
結構型債券詳細資料需俟實際銷售時始決定詳情請參閱當時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
產品說明書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以下僅檢列部分說明以供參考。
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與投資標的之介紹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發行機構: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arclays Bank PLC
保證機構:本商品無保證機構
報價機構:Barclays Capital Securities Limited
發行人: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
發行人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108 5
發行人電話:028722-1800
【公司概況】
英商巴克萊銀行是目前世界最大金融服務集團之一,從事零售及商業銀行服
務、信用卡、投資銀行、財富管理及投資管理服務等業務,業務遍及歐洲、美
國、非洲及亞洲。擁有超過 300 年銀行服務經驗,在全球超過 50 個國家經營
業務,聘僱員工逾 145,000 為世界各地超過 4,900 萬客戶提供借貸、投資
及財務保障等服務。截至 2009 12 31 日,資產總值逾 1.378 兆英鎊,稅
前盈餘為 116 億英鎊。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信用評等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Aa3
Standard & Poor’s Rating Group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AA-
由於信用評等公司將不定期調整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的信用評等等
因此未來結構型債券發行時將依當時法令規定及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二條
約定辦理。
投資標的之介紹
S&P /ASX 200 Index (澳洲標準普爾 200 指數)
1. 澳洲標準普爾 200 指數S&P/ASX 200 Index衡量澳洲證券交易所ASX)上
市股票中以浮動調整市值計算最大的 200 檔符合指數資格之股票的表現本指
數於澳洲證券交易所(Australia Securities Exchange)報價,並由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s)贊助。
2. 分為金融(45%)、大宗物資(16%)及消費財(11%)等 10 大產業。
3. 此指數以 1992 5 29 日之股價為基期。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1 頁,共 21
調整連結投資標的條件
1. 調整連結各指數條件
(1) 指數調整事件: (a) 於計算指數水準之任何日期或之前,包括但不
限於任何評價日,相關指數管理人宣佈將對計算該指數的公式或方法
作出重大修訂或在任何其他方面大幅修定該指數(不包括依該公式或
方法中規定作出的修訂,以便在成分股及資本總額以及其他常規事項
發生變化時維持該指數)「指數修訂」或永久註銷該指數且不存在後
續指數(「指數註銷」;或 (b) 於任何評價日,指數管理人未能計算
及宣佈相關指數(「指數中斷」(指數修訂、指數註銷及指數中斷,
通稱為「指數調整事件」則計算代理機構應於各相關的評價日決定該
指數調整事件是否對本商品具有重大影響,及若確實具有重大影響,
應採用計算代理機構根據發生該指數調整事件前計算上一個有效指數
的公式及方法於該評價日決定的指數水準(而非相關指數的公布水準)
計算該指數的水準,但是僅能使用緊接在指數調整事件之前構成該指
數的證券(不包括此後停止在任何相關交易所上市的證券)
(2) 額外中斷事件:如發生上述之指數調整事件時,計算代理機構如認定
無法再繼續計算指數,則可構成額外中斷事件。此時,發行機構可依
其全權決定,要求計算代理機構全權決定能否適當調整條件及與商品
有關的任何其他條文,以反映該事件對商品的經濟影響及實質性維護
持有商品對投資人的經濟影響。若計算代理機構認定作出調整,則發
行機構應決定該(等)調整的生效日並採取必要措施以使該(等)調
整生效。若計算代理機構認定無法作出會產生商業合理的結果及實質
性維護投資人的經濟影響的調整時,則其應通知發行機構該決定且不
得作出調整。計算代理機構、發行機構或任何其他方概毋須因計算代
理機構及/或發行機構根據上述作出的任何決定及/或調整而對任何投
資人或其他人士負責。
為避免疑慮茲此說明任何所作之調整不應造成配息率低於固定配
息利率或最終現金結算金額低於商品面額之 100%
(3) 指數更正:若於任何確定日公布的指數水準及計算代理機構用於或擬
用於決定相關指數價值的指數水準其後有所更正,且該更正由指數管
理人或繼任指數管理人在到期贖回日前第二個交易所營業日之前公
布,則計算代理機構應採用該更正後的相關指數水準,重新計算相關
交割金額或其他相關金額(視情況而定)。計算代理機構須向發行機
構,而發行及付款代理機構須向商品投資人通知有關更正,及因有關
更正而應付或可交付的金額(如有)
2. 指數調整事件之後果:
指數調整事件發生時,除了前項
(2)
所述之發行機構可能有的調整權利
外,發行機構得無需投資人同意,自行裁量適用下列規定:
(1) 發行機構和/或其關係企業終止或解除其自行決定持有之任何對績效
表現配息利率所做之避險部位;及
(2) 若該避險部位價值為正數,發行機構應儘可能迅速的將該金額支付投
資人。
指數調整事件發生後,為計算配息金額,「績效表現配息利率」將被視為
0%,因此配息率將等於固定配息利率。
3. 當發生調整動作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會及時通知本公司以轉告投資
人。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2 頁,共 21
4. 當發生上述事件導致發行人必須調整標的指數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會
以維持投資人權益為前提。
二、投資收益及滿期保險金計算公式之介紹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於評價日計算每期應支付要保人之
投資收益,另於本結構型債券滿期時向要保人支付滿期保險金,即:
投資收益=配息金額
滿期保險金=投資金額
其中投資金額及配息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投資金額:係指評價日當日或滿期日當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
1(每元投資標的計
價貨幣/單位)如要保人依第十二條申請部分贖回致其投資標的單位
數減少者投資金額按計算當時其保單帳戶內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為準。
配息金額:係指投資金額
×
t
配息率
配息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t
配息率 :係指「固定配息利率」和「
t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之加總。
固定配息利率:6.66%
t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為報價機構依照以下公式計算而得之利率:
t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5%×最大值[0%(
1t
t
指數
指數
1)133.2%]
其中:
t
: 係自 1 6 的數字,每一個數字代表一個評價日。
t
指數 : 係指澳洲標準普爾 200 指數在評價日(t )評價時點的指數水準。
1-
t
指數 : 係指澳洲標準普爾 200 指數在評價日 1-t 評價時點的指數水準
0
指數
: 係指澳洲標準普爾 200 指數在定價日評價時點的指數水準。
評價時點 : 係指澳洲證券交易所預定收市時間。
定價日 :
2011 4 6 日,如該日為中斷日,則應被視為一評價日及受限
於中斷日適用延後的相關規定。
評價日 : 2012 4 2
2013 4 4
2014 4 4
2015 4 2
2016 4 4
2017 4 4
註一評價日若非預定交易日則應順延至下一預定交易日而若評價日為中
斷日(如下所述),以致無法取得當日之指數水準,則評價日應順延至
下一個非屬中斷日的預定交易日除非緊隨後的八個預定交易日各日均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3 頁,共 21
為中斷日在此情況下(1)第八個預定交易日應被視為評價日即便該日
實際上為中斷日,及
(2)計算代理機構應於第八個預定交易日的評價時
根據首個中斷日前計算上一個有效指數的公式及方法採用指數內
包含的每種股票於該第八個預定交易日的評價時點在相關交易所的買
賣價或報價「交易價格」決定指數的水準(或,就相關股票而言,
果導致中斷日的事件於該第八個預定交易日發生則應為計算代理機構
於該第八個預定交易日的評價時點按商業上合理的方式決定的相關股
票的價值)
「中斷日」係指 (i) 交易所或關聯交易所
1
未能在通常交易時段公開交
易的任何預定交易日
(ii) 發生市場中斷事件(如下所述)之任何預
定交易日。
「市場中斷事件」係指:
(i)
在相關評價時點之前一小時內的任何時候,發生或存在計算代理機
構認定屬於重大的交易中斷
2
(ii)
在相關評價時點之前一小時內的任何時候,發生或存在計算代理機
構認定屬於重大的交易所營業中斷
3
(iii) 發生或存在提前收市
4
事件;或
(iv) 或發生其他事件以致擾亂發行機構或其他市場參與者從事指數相
關期貨、選擇權或衍生性金融契約交易或取得該等價格的能力。
另外,為認定在任何時間是否存在指數的市場中斷事件,若任何時間
發生包含於該指數內的證券的市場中斷事件,則該證券佔指數水準的
百分比須基於緊接市場中斷事件發生前,
(x)證券佔該指數的比例,及
(y)該指數整體間的對比情況。
註二:若發生前述指數額外中斷事件時,
t
績效表現息利率 將被視為 0%,因
t
配息率 將等於固定配息利率。
範例說明
(本範例所採用之資料僅供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績效及本範例並不代表其未來之表
)
假設 2011 4 6 日為 6 年期結構型債券之定價日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
日要保人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
10,000 單位,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
要保人無辦理部分贖回,本結構型債券之固定配息利率為
6.66%,連結指數於定
1
「關聯交易所」係指其交易對此等指數相關期貨或選擇權契約交易之整體市場具有實質影響(由
計算代理機構判定)之各交易所或報價系統。
2「交易中斷」指交易所、關聯交易所或其他機關實施的交易暫停、減少或限制,無論是否因為價
格波動超過該交易所關聯交易所或其他機關允許的限制範圍所引起而該交易暫停減少或限
制與下列者有關(i) 於該交易所交易的股或於指數連結結構型商品之連結指數中比重達 20%
以上的任何成份股;或 (ii) 任何關聯交易所的股票或相關指數的期貨或選擇權合約。
為免生疑就交易中斷而言以下事件由計算代理機構認定是否應被視為交易暫停或限制(i)
格變動超出交易所設定的限額,(ii) 交易失衡,或 (iii) 買價與賣價懸殊。
3 「交易所營業中斷」係指(由計算代理機構認定)破壞或削弱市場參與人就下列事項能力之任何
事項(提前收市除外):(i) 在交易所(若為指數連結商品,則為成份股佔有關指數水準 20%
上的任何關聯交易所)進行相關股票交易或獲取相關股票市價 (ii) 在進行成份股或有關指
數(於任何相關的關聯交易所)的期貨及選擇權合約交易,或獲取上述合約市價。
4 「提早收市」係指相關交易所(若為指數連結商品,則為成份股佔有關指數水準 20%以上的任
何關聯交易所)或任何關聯交易所於交易營業日早於其預定收市時間結束交易除非該交易所或
任何關聯交易所在 (a) 該交易所營業日該交易所或關聯交易所的通常交易時段實際收市時間,
(b) 該交易所營業日之評價時點進入交易所或關聯交易所系統的最終指令提交限期前(已較
早者為準),至少提前一小時宣佈該提前收市時間。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4 頁,共 21
價日或評價日之收盤價如下表假設,計算投資收益及滿期保險金如下:
t
定價日/評價日
t
指數
t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固定配息利率
t
配息率
0 2011 4 6 4350.00 -
6.66%
-
1 2012 4 2 10325.00 0.21% 6.87%
2 2013 4 4 12261.60 0.00% 6.66%
3 2014 4 4 28463.65 0.00% 6.66%
4 2015 4 2 34761.60 0.00% 6.66%
5 2016 4 4 41622.75 0.00% 6.66%
6 2017 4 4 47106.10 0.00% 6.66%
投資收益及滿期保險金計算過程如下:
1.計算各年度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第一年:
1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5%×最大值[0%(
000354
0010325
.
.
1)133.2%]
5%×最大值[0%(237.36%1)133.2%]
5%×最大值[0%4.16%]
0.21%
第二年:
2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5%×最大值[0%(
10325.00
12261.60
1)133.2%]
5%×最大值[0%(118.76%1)133.2%]
5%×最大值[0%-114.44%]
0.00%
第六年:
6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5%×最大值[0%(
41622.75
47106.10
1)133.2%]
5%×最大值[0%(113.17%1)133.2%]
5%×最大值[0%-120.03%]
0.00%
2.計算各年度配息率:
第一年:
1
配息率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5 頁,共 21
固定配息利率+
1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6.66%0.21%
6.87%
第二年:
2
配息率
固定配息利率+
2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6.66%0.00%
6.66%
第六年:
6
配息率
固定配息利率+
6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6.66%0.00%
6.66%
3.計算投資金額:
投資金額
10,000 單位
×
1(1 元澳幣/單位)
10,000 澳幣
4.計算各年度投資收益:
第一年投資收益
=投資金額×
1
配息率
10,000 澳幣×6.87%
687 澳幣
第二年投資收益
=投資金額×
2
配息率
10,000 澳幣×6.66%
666 澳幣
第六年投資收益
=投資金額×
6
配息率
10,000 澳幣×6.66%
666 澳幣
5.計算滿期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6 頁,共 21
=投資金額
10,000 澳幣
註:上述
t
績效表現配息利率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說明】
*自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開始保單帳戶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
而產生變動保戶可將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即是當時之保單
帳戶價值。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之總市值除以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所
得之值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公告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
*若因部分贖回致投資標的單位數減少時其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贖
回後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頁( www.skl.com.tw )及免付費電話 0800-031-115 查詢相
關資訊。
注意事項
1.
要保人於滿期日前任何時間辦理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減少保險金額、解
約,或本公司於滿期日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
/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不保
證給付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所繳保險費。
2.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期間內及本結構型債券滿期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均以投資標
的貨幣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任何辦理贖回、減少保險金額、解
約、保險金給付所產生投資標的貨幣兌換新臺幣之匯兌風險。
3.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本結構型債券滿期時應保證履行交付投資金額及報酬的
義務,因此保戶必須承擔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4.
「固定配息利率」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公告之數
值為準,本公司將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以「申購確認書」通知要保
人前述資訊及其購買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保戶亦可透過本公司網頁
www.skl.com.tw)及免付費電話 0800-031-115 查詢相關資訊。
5. 配息後,投資標的價值會相對降低,但不影響滿期保險金給付金額。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7 頁,共 21
【附表一】
本契約收取的保險費用如下: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保險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6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638 248 48 3477 1739
16 693 267 49 3763 1889
17 722 280 50 4077 2046
18 726 289 51 4422 2213
19 728 293 52 4801 2397
20 727 292 53 5218 2606
21 726 290 54 5678 2848
22 725 287 55 6183 3131
23 726 287 56 6738 3455
24 730 289 57 7345 3822
25 738 296 58 8007 4227
26 751 308 59 8727 4669
27 772 325 60 9510 5146
28 801 346 61 10359 5660
29 840 371 62 11279 6216
30 889 399 63 12276 6822
31 947 431 64 13356 7488
32 1016 464 65 14525 8223
33 1093 500 66 15788 9036
34 1178 537 67 17153 9933
35 1270 578 68 18623 10921
36 1370 621 69 20205 12006
37 1478 668 70 21905 13195
38 1595 720 71 23726 14493
39 1722 778 72 25673 15909
40 1861 843 73 27748 17449
41 2012 917 74 29956 19123
42 2175 1001 75 32295 20937
43 2352 1097 76 34767 22898
44 2543 1204 77 37369 25012
45 2750 1324 78 40096 27285
46 2973 1454 79 42942 29719
47 3214 1593 80 45897 32317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8 頁,共 21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保險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7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750 294 48 4164 2085
16 804 312 49 4508 2262
17 832 325 50 4886 2451
18 836 333 51 5301 2656
19 837 336 52 5757 2886
20 837 335 53 6259 3148
21 836 333 54 6810 3450
22 837 332 55 7414 3797
23 840 334 56 8076 4190
24 847 340 57 8797 4628
25 860 350 58 9583 5110
26 881 366 59 10436 5635
27 910 388 60 11361 6202
28 949 414 61 12363 6815
29 999 444 62 13447 7482
30 1060 478 63 14619 8209
31 1133 515 64 15884 9009
32 1216 555 65 17250 9890
33 1308 597 66 18722 10861
34 1410 642 67 20305 11929
35 1521 691 68 22005 13101
36 1640 743 69 23825 14384
37 1770 801 70 25771 15784
38 1911 864 71 27846 17309
39 2064 936 72 30050 18965
40 2230 1016 73 32385 20759
41 2410 1108 74 34851 22699
42 2606 1211 75 37445 24791
43 2817 1328 76 40163 27040
44 3045 1458 77 42997 29448
45 3292 1601 78 45937 32018
46 3559 1754 79 48972 34750
47 3848 1915 80 52087 37640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9 頁,共 21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保險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8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858 338 48 4887 2448
16 911 355 49 5293 2656
17 939 367 50 5738 2882
18 943 375 51 6227 3132
19 944 377 52 6765 3413
20 944 377 53 7354 3733
21 945 377 54 8001 4098
22 948 378 55 8707 4511
23 955 383 56 9479 4973
24 967 392 57 10318 5485
25 986 407 58 11231 6047
26 1015 428 59 12219 6658
27 1054 454 60 13289 7321
28 1104 485 61 14446 8040
29 1167 521 62 15694 8823
30 1241 561 63 17040 9679
31 1328 604 64 18490 10617
32 1425 650 65 20049 11649
33 1534 700 66 21724 12782
34 1654 753 67 23517 14024
35 1784 810 68 25434 15383
36 1925 872 69 27478 16865
37 2077 941 70 29651 18478
38 2243 1018 71 31954 20226
39 2423 1104 72 34385 22117
40 2618 1202 73 36944 24157
41 2829 1312 74 39625 26351
42 3057 1437 75 42423 28703
43 3305 1575 76 45327 31214
44 3572 1727 77 48325 33885
45 3861 1892 78 51403 36714
46 4174 2067 79 54542 39694
47 4515 2252 80 57722 42817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0 頁,共 21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保險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1064 421 48 6451 3238
16 1117 437 49 6992 3525
17 1145 448 50 7584 3843
18 1149 456 51 8233 4198
19 1153 460 52 8943 4594
20 1156 464 53 9718 5037
21 1162 468 54 10564 5531
22 1173 476 55 11484 6080
23 1191 489 56 12484 6688
24 1217 506 57 13567 7358
25 1254 530 58 14739 8092
26 1302 560 59 16005 8893
27 1364 597 60 17368 9764
28 1439 639 61 18834 10713
29 1528 686 62 20409 11745
30 1630 738 63 22097 12872
31 1747 794 64 23902 14102
32 1877 855 65 25829 15445
33 2021 920 66 27881 16912
34 2180 992 67 30060 18510
35 2352 1069 68 32366 20245
36 2539 1155 69 34798 22122
37 2741 1251 70 37352 24148
38 2960 1358 71 40024 26325
39 3196 1479 72 42806 28657
40 3452 1615 73 45688 31146
41 3730 1766 74 48657 33790
42 4030 1933 75 51697 36587
43 4355 2114 76 54790 39531
44 4707 2309 77 57914 42612
45 5089 2517 78 61045 45817
46 5504 2739 79 64157 49127
47 5957 2978 80 67221 52521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1 頁,共 21
【附表二】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失明者。
(
註一
)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
(
註二
)
或咀嚼
(
註三
)
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四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
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狀況,不
在此限。
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
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附表三】
年齡
實際年齡滿 15 足歲~
保險年齡 40
保險年齡 41 ~
保險年齡 70
保險年齡 71
以上
最低
門檻比率
130% 115% 101%
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 費率表
本契約收取的保險費用如下: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保險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6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638 248 48 3477 1739
16 693 267 49 3763 1889
17 722 280 50 4077 2046
18 726 289 51 4422 2213
19 728 293 52 4801 2397
20 727 292 53 5218 2606
21 726 290 54 5678 2848
22 725 287 55 6183 3131
23 726 287 56 6738 3455
24 730 289 57 7345 3822
25 738 296 58 8007 4227
26 751 308 59 8727 4669
27 772 325 60 9510 5146
28 801 346 61 10359 5660
29 840 371 62 11279 6216
30 889 399 63 12276 6822
31 947 431 64 13356 7488
32 1016 464 65 14525 8223
33 1093 500 66 15788 9036
34 1178 537 67 17153 9933
35 1270 578 68 18623 10921
36 1370 621 69 20205 12006
37 1478 668 70 21905 13195
38 1595 720 71 23726 14493
39 1722 778 72 25673 15909
40 1861 843 73 27748 17449
41 2012 917 74 29956 19123
42 2175 1001 75 32295 20937
43 2352 1097 76 34767 22898
44 2543 1204 77 37369 25012
45 2750 1324 78 40096 27285
46 2973 1454 79 42942 29719
47 3214 1593 80 45897 32317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保險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7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750 294 48 4164 2085
16 804 312 49 4508 2262
17 832 325 50 4886 2451
18 836 333 51 5301 2656
19 837 336 52 5757 2886
20 837 335 53 6259 3148
21 836 333 54 6810 3450
22 837 332 55 7414 3797
23 840 334 56 8076 4190
24 847 340 57 8797 4628
25 860 350 58 9583 5110
26 881 366 59 10436 5635
27 910 388 60 11361 6202
28 949 414 61 12363 6815
29 999 444 62 13447 7482
30 1060 478 63 14619 8209
31 1133 515 64 15884 9009
32 1216 555 65 17250 9890
33 1308 597 66 18722 10861
34 1410 642 67 20305 11929
35 1521 691 68 22005 13101
36 1640 743 69 23825 14384
37 1770 801 70 25771 15784
38 1911 864 71 27846 17309
39 2064 936 72 30050 18965
40 2230 1016 73 32385 20759
41 2410 1108 74 34851 22699
42 2606 1211 75 37445 24791
43 2817 1328 76 40163 27040
44 3045 1458 77 42997 29448
45 3292 1601 78 45937 32018
46 3559 1754 79 48972 34750
47 3848 1915 80 52087 37640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保險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8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858 338 48 4887 2448
16 911 355 49 5293 2656
17 939 367 50 5738 2882
18 943 375 51 6227 3132
19 944 377 52 6765 3413
20 944 377 53 7354 3733
21 945 377 54 8001 4098
22 948 378 55 8707 4511
23 955 383 56 9479 4973
24 967 392 57 10318 5485
25 986 407 58 11231 6047
26 1015 428 59 12219 6658
27 1054 454 60 13289 7321
28 1104 485 61 14446 8040
29 1167 521 62 15694 8823
30 1241 561 63 17040 9679
31 1328 604 64 18490 10617
32 1425 650 65 20049 11649
33 1534 700 66 21724 12782
34 1654 753 67 23517 14024
35 1784 810 68 25434 15383
36 1925 872 69 27478 16865
37 2077 941 70 29651 18478
38 2243 1018 71 31954 20226
39 2423 1104 72 34385 22117
40 2618 1202 73 36944 24157
41 2829 1312 74 39625 26351
42 3057 1437 75 42423 28703
43 3305 1575 76 45327 31214
44 3572 1727 77 48325 33885
45 3861 1892 78 51403 36714
46 4174 2067 79 54542 39694
47 4515 2252 80 57722 42817
每十萬元保險金額之保險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年期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5 1064 421 48 6451 3238
16 1117 437 49 6992 3525
17 1145 448 50 7584 3843
18 1149 456 51 8233 4198
19 1153 460 52 8943 4594
20 1156 464 53 9718 5037
21 1162 468 54 10564 5531
22 1173 476 55 11484 6080
23 1191 489 56 12484 6688
24 1217 506 57 13567 7358
25 1254 530 58 14739 8092
26 1302 560 59 16005 8893
27 1364 597 60 17368 9764
28 1439 639 61 18834 10713
29 1528 686 62 20409 11745
30 1630 738 63 22097 12872
31 1747 794 64 23902 14102
32 1877 855 65 25829 15445
33 2021 920 66 27881 16912
34 2180 992 67 30060 18510
35 2352 1069 68 32366 20245
36 2539 1155 69 34798 22122
37 2741 1251 70 37352 24148
38 2960 1358 71 40024 26325
39 3196 1479 72 42806 28657
40 3452 1615 73 45688 31146
41 3730 1766 74 48657 33790
42 4030 1933 75 51697 36587
43 4355 2114 76 54790 39531
44 4707 2309 77 57914 42612
45 5089 2517 78 61045 45817
46 5504 2739 79 64157 49127
47 5957 2978 80 67221 5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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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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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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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98/07/20 ~ 99/04/20
(舊版)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
銷售期間
98/06/15 ~ 9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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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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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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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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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期間
95/01/01 ~ 9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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