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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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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 頁,共 17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1.滿期保險金 2.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3.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6.09.28(96)新壽商開字第 0097 號函備查
96.11.14(96)新壽商開字第 0124 號函備查
96.12.31(96)新壽商開字第 0153 號函備查
97.04.02(97)新壽商開字第 0066 號函備查
97.04.28(97)新壽商開字第 0094 號函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7.07.25(97)新壽商開字第 0163 號函備查
97.08.20(97)新壽商開字第 0182 號函備查
97.10.29(97)新壽商開字第 0250 號函備查
97.12.01(97)新壽商開字第 0281 號函備查
97.12.04(97)新壽商開字第 0284 號函備查
97.12.17(97)新壽商開字第 0292 號函備查
98.03.23(98)新壽商開字第 0081 號函備查
98.05.07(98)新壽商開字第 0131 號函備查
99.03.24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066 號函備查
99.09.24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320 號函備查
100.07.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102 號函備查
100.09.26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43 號函備查
100.12.30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313 號函備查
101.07.01 新壽商開字第 1010000120 號函備查
101.10.31 新壽商開字第 1010000241 號函備查
102.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20000004 號函備查
102.02.04 新壽商開字第 1020000008 號函備查
102.07.24 新壽商開字第 1020000226 號函備查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
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基本保費: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障及投資需求
之保險費,基本保費投保時不得超過保險金額除以基本保費對應最低倍數之數額,且不
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數額。
三、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成立後,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價值於基本保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申請定期定額繳費者,每次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
臺幣二千元,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申請非定期定額繳
費者,每次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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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視整體經濟環境變化有權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增額保費每次繳交金額之上
下限及次數。要保人需繳足第一期基本保費且繳足至申請增額保費交付當時止所有基本
保費,才能繳付增額保費。
四、保險費:係指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若因繳交保險費致危險保額提高時,本公司得不予
受理。
五、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
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七、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本公司
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收
取之,本契約保險成本表如附表三。
八、危險保額:係用以計算身故、全殘廢給付之數額,每次繳交保險費、變更保險金額或被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當時,危險保額須重新計算。
(一)計算危險保額當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者:危險保額為零。
(二)計算危險保額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以上者: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與彈性保
險金額兩者較大者。
保單維持費用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如附表一)並依第十四條約定時
點扣除。
十、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如附件)及本公司日
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或增刪之其他投資工具。
十一、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中華民國境
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二、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
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值,且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
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也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分。
十四、投資標的價值:指以計價幣別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五、保單帳戶: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之
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
價值總數及已繳交但尚未購買投資標的之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分別扣除其保費費用
(如附表一)後之餘額總和。
十七、基本保費年度:係指該基本保費已繳交年度數,此已繳交年度數已扣除該基本保費暫
停交付之期間。如本契約停效,於復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接續停效前之基本保費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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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之。
十八、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年日。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未來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同的日期,若當月份無該
日期,則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二十、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但若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以支票繳交者,係指支票兌現且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
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行使投資標的轉換時所需收取之費用(如附表一)
二十二、部分贖回費用:係指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次數
超過本公司規定免費之部分贖回次數時收取之費用(如附表一)
二十三、第一期保費餘額:將首期同時繳付之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依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單利計息至第六條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收
受保費之日,兩者較後日止之金額。
二十四、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利率參考機構,並以書面或其他
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五、身故、全殘廢給付:係指本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金額。
二十六、門檻比率:係指身故、全殘廢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所得之值。
二十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二十八、彈性保險金額:係用以計算危險保額之數額。彈性保險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交第一期保險費後,在尚未繳交下一期保險費以前,或被
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當時,則彈性保險金額等於保險金額。
(二)要保人依約定繳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時,彈性保險金額係按保單週月日當時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月要保人約定定期定額扣款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
再乘以附表四所得之金額。但要保人若申請非定期定額繳交保險費時,則彈
性保險金額須按繳費當時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實際收受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後,再乘以附表四所得之金額,若因繳費致危險保額增加並超過最近一次繳
費計算所得之危險保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原繳保險
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之差額;若因繳費致危險保額減少並低於最近一次繳
費計算所得之危險保額時,降低後危險保額自下一保單週月日生效。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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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保險費繳交及保險金額變更之規範
要保人於投保、每次繳交保險費及變更保險金額時,應符合下列門檻比率規定始得辦理:
一、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保險年齡四十歲以下者,其門檻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門檻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門檻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零一。
上述比率,於要保人投保、每次繳交保險費及變更保險金額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或
變更保險金額後之門檻比率,不得低於當時應符合之最低門檻比率。
第五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償付解約金(含部分贖回)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及支付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ㄧ、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
(一)首期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配置於投資標的:以第六條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
與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兩者較後日為準(若當日非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為當日
前之最近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將第一期
保費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匯率
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將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
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三)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匯率參
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將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
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四)復效時之基本保費:以要保人按第八條第二項提出復效申請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
或按同條第三項經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
出即期匯率,將基本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
位。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償付解約金(含部分贖回)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申領文件送達本
公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
值新臺幣。
三、保單維持費用及保險成本:以計算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資產評價日(若當日非
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
入即期匯率,將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依當時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轉換為相同於投
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若
屬外幣間轉換者,係以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之計價貨幣單位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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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算之)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轉換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
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將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轉換為等值轉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
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分期繳納的基本保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自第二期分期基本保費之應繳日起,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大於零
時,而要保人申請辦理暫時停止繳付分期基本保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仍未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自應繳日起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
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且自書面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支付於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復效時依第十三條約定將基本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並依第十四條約定方式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寬限期
間內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停效期間之保單維持費用及契約效力恢復時按日數比
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
費用。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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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經
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復效時依第十三條約定將基
本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並依第十四條約定
方式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寬限期間內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停效期間之保單維持
費用及契約效力恢復時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以後仍
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內將通知解除契約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
要保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但用以計算解約金之保單帳
戶價值以收到要保人通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須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第二十二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
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二十二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投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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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或第三項餘額的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
十日前之書面通知變更上述最低投資比例。
本公司實際收受首期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後,將第一期保費餘額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
買投資標的。
本公司實際收受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後,將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扣除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購買投資標的之價格依下列標準定之:
一、投保時繳交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以第六條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收受保
費之日,兩者較後日為準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二、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
三、契約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四、復效時之基本保費:以本契約恢復效力且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要保人所投資之投資標的除息時,本公司以扣除投資標的配息之應納稅款後,將其餘額於該
收益給付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四條:保險成本暨保單維持費用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以第一期保費餘額,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應
付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之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保單週月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以支付每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本公司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的價值佔投
資標的價值總數的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
數。
如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
費或增額保費,若自書面通知到達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仍不交付者,本契約停止效力。
第十五條:投資組合的變更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自下一期基本保費起之投資組
合。但投資於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可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
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變更上述最低投資比例。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
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當申請轉換的金額或轉換後
的投資標的價值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本公司有權拒絕該項申請,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十
日前之書面通知變更上述限制。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得自轉換之金額中扣除附表一之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8 頁,共 17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
金額再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三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
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進行。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之變更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
之相關規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一、本公司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
二、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並報送主管機關。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並於知悉或接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前開通知
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
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處理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下列
申請,若未提出申請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
公司網站公布。
一、投資標的終止(該標的因故解散、清算等情況)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
贖回,並同時變更續期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該標的因主管機關要求停售或本公司取消連結該標的等情況)時:僅需
變更續期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或贖回,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贖回次數。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該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
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
單位。
第十八條:部分贖回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
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贖回後之任一投資標的的
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本公司有權變更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惟本公司變更每次贖回
金額下限前三十日,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按收齊所有文件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計算贖回之投資標的價值總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如附表一)後給付之。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贖回時,本契約之危險保額不受影響。
第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
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90%,本公司應另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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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扣抵之。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若要保人於書面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仍不交付者,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第二十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時本公司將依要保書約定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之滿期日之次二
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項金額之總和給付身故
保險金:
一、危險保額。
二、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危險保額係以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日當時之金額計算,並加
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及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前已經過的保險成本。
身故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六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不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
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
之保單帳戶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返
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前述返還之保單帳戶
價值係指要保人檢齊申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危險保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該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
含復效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
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
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
依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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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六項所約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六項所約
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
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
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兩項金額之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危險保額。
二、受益人檢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
金。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時,危險保額係以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金額計
算,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及檢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前已經過的保
險成本。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六條所約定之時效,但本公
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基準,
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申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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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三條的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或本
公司知悉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給付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欠繳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償付解約金(含部分贖回)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
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未扣除者,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後給付。
第三十一條: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償付解約金或退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
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先行給付可確
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消滅後之
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金後給付
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經理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數時,本公司將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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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約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本
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所分配得之投資數額,按該次投資組合剔除無法購得之投資標
的重新計算相對的投資比例,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該次投資組合剔除無法購得之投資
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得之投資數額。
第三十二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發現錯誤後次二資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予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
成本的比例計算危險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之保險成本。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計
算危險保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費費用、保
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
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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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二條第十款、第二條第二十四
款、第五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
八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及附表一之保單維持費用、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與部分贖回費用規定
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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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保費費用
基本保費
依據基本保費年度,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保費費用:
第一基本保費年度 58%
第二基本保費年度 32%
第三基本保費年度 25%
第四基本保費年度 20%
第五基本保費年度 10%
第六基本保費年度以上 0%
增額保費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增額保費之 5%作為增額保費的保費費用。
保單維持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於每月新臺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
單位以作為保單維持費用。
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每月
根據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危險保額及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計算,
依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險成本。
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五次,超過五次時:
(1)若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不收取費用。
(2)若非(1)之情況: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部分贖回
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贖回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部分
贖回費用。
註: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調整本契約相關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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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
一、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狀況,
不在此限。
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
能攝取者。
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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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保險成本表如下:
單位:每萬元危險保額之月繳保險成本(新臺幣元)
年齡 年齡 年齡
14
1
0.3958 0.1850 43 2.6133 1.1750 72 31.1517 14.8408
15 0.5642 0.2150 44 2.8283 1.2800 73 34.0767 16.4050
16 0.7617 0.2450 45 3.0633 1.4000 74 37.2758 18.1350
17 0.9450 0.2708 46 3.3158 1.5367 75 40.7725 20.0492
18 0.9658 0.3008 47 3.5883 1.6925 76 44.5925 22.1667
19 0.9792 0.3208 48 3.8817 1.8683 77 48.7617 24.5050
20 0.9850 0.3317 49 4.1975 2.0600 78 53.3075 27.0858
21 0.9867 0.3350 50 4.5417 2.2625 79 58.2642 29.9350
22 0.9842 0.3333 51 4.9183 2.4708 80 63.6667 33.0825
23 0.9800 0.3283 52 5.3308 2.6792 81 69.5508 36.5558
24 0.9758 0.3217 53 5.7850 2.8858 82 75.9508 40.3842
25 0.9733 0.3800 54 6.2850 3.1050 83 82.9067 44.5975
26 0.9742 0.3783 55 6.8383 3.3517 84 90.4583 49.2367
27 0.9800 0.3825 56 7.4517 3.0367 85 98.6517 54.3417
28 0.9925 0.3950 57 8.1292 3.3292 86 107.5317 59.9533
29 1.0133 0.4167 58 8.8800 3.6842 87 117.1408 66.1142
30 1.0450 0.4450 59 9.7083 4.0967 88 127.5250 72.8667
31 1.0892 0.4783 60 10.6183 4.5583 89 138.7275 80.2617
32 1.1475 0.5158 61 11.6158 5.0633 90 150.7917 88.3508
33 1.2225 0.5575 62 12.7067 5.6042 91 163.7608 97.1858
34 1.3125 0.6017 63 13.8958 6.1767 92 177.6800 106.8183
35 1.4142 0.6492 64 15.1958 6.7917 93 192.5875 117.3008
36 1.5275 0.6983 65 16.6175 7.4642 94 208.5025 128.6783
37 1.6508 0.7508 66 18.1750 8.2067 95 225.4417 140.9975
38 1.7808 0.8058 67 19.8792 9.0333 96 243.4192 154.3042
39 1.9200 0.8650 68 21.7442 9.9592 97 262.4517 168.6442
40 2.0708 0.9300 69 23.7867 10.9925 98 282.5375 184.0500
41 2.2350 1.0017 70 26.0233 12.1442 99 303.6117 200.5058
42 2.4150 1.0842 71 28.4725 13.4242 - - -
1:本項適用於已滿 15 足歲而保險年齡仍為 14 歲者
2:按保險成本表乘以萬元為單位的危險保額即為每月應扣之保險成本,前述保險成本須再四捨五入至新臺
幣元。
附表四
係數表如下:
年齡
實際年齡滿 15 足歲~
保險年齡 40
保險年齡 41 ~
保險年齡 70
保險年齡 71 歲以上
係數 0.3 0.15 0.01
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7 頁,共 17
附件
投資標的及其由本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說明請詳「新光人
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
批註條款【B 型】」及「新光人壽共同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A 型】
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保險成本表
單位:每萬元危險保額之月繳保險成本(新臺幣元)
年齡 年齡 年齡
14
1
0.3958 0.1850 43 2.6133 1.1750 72 31.1517 14.8408
15 0.5642 0.2150 44 2.8283 1.2800 73 34.0767 16.4050
16 0.7617 0.2450 45 3.0633 1.4000 74 37.2758 18.1350
17 0.9450 0.2708 46 3.3158 1.5367 75 40.7725 20.0492
18 0.9658 0.3008 47 3.5883 1.6925 76 44.5925 22.1667
19 0.9792 0.3208 48 3.8817 1.8683 77 48.7617 24.5050
20 0.9850 0.3317 49 4.1975 2.0600 78 53.3075 27.0858
21 0.9867 0.3350 50 4.5417 2.2625 79 58.2642 29.9350
22 0.9842 0.3333 51 4.9183 2.4708 80 63.6667 33.0825
23 0.9800 0.3283 52 5.3308 2.6792 81 69.5508 36.5558
24 0.9758 0.3217 53 5.7850 2.8858 82 75.9508 40.3842
25 0.9733 0.3800 54 6.2850 3.1050 83 82.9067 44.5975
26 0.9742 0.3783 55 6.8383 3.3517 84 90.4583 49.2367
27 0.9800 0.3825 56 7.4517 3.0367 85 98.6517 54.3417
28 0.9925 0.3950 57 8.1292 3.3292 86 107.5317 59.9533
29 1.0133 0.4167 58 8.8800 3.6842 87 117.1408 66.1142
30 1.0450 0.4450 59 9.7083 4.0967 88 127.5250 72.8667
31 1.0892 0.4783 60 10.6183 4.5583 89 138.7275 80.2617
32 1.1475 0.5158 61 11.6158 5.0633 90 150.7917 88.3508
33 1.2225 0.5575 62 12.7067 5.6042 91 163.7608 97.1858
34 1.3125 0.6017 63 13.8958 6.1767 92 177.6800 106.8183
35 1.4142 0.6492 64 15.1958 6.7917 93 192.5875 117.3008
36 1.5275 0.6983 65 16.6175 7.4642 94 208.5025 128.6783
37 1.6508 0.7508 66 18.1750 8.2067 95 225.4417 140.9975
38 1.7808 0.8058 67 19.8792 9.0333 96 243.4192 154.3042
39 1.9200 0.8650 68 21.7442 9.9592 97 262.4517 168.6442
40 2.0708 0.9300 69 23.7867 10.9925 98 282.5375 184.0500
41 2.2350 1.0017 70 26.0233 12.1442 99 303.6117 200.5058
42 2.4150 1.0842 71 28.4725 13.4242 - - -
1:本項適用於已滿 15 足歲而保險年齡仍為 14 歲者
2:按保險成本表乘以萬元為單位的危險保額即為每月應扣之保險成本,前述保險成本須再四捨五入至新臺
幣元。
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相關費用表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保費費用
基本保費
依據基本保費年度,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例之保費費用:
第一基本保費年度 58%
第二基本保費年度 32%
第三基本保費年度 25%
第四基本保費年度 20%
第五基本保費年度 10%
第六基本保費年度以上 0%
增額保費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增額保費之 5%作為增額保費的保費費用。
保單維持
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於每月新臺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
單位以作為保單維持費用。
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每月
根據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危險保額及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計算,
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按月扣除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險成本。
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五次,超過五次時:
(1)若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不收取費用。
(2)若非(1)之情況: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部分贖回
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贖回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部分
贖回費用。
註: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調整本契約相關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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