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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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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好意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 2.全殘廢保險 3.滿期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96.09.28 (96)新壽商開字第 0097 號函備查
96.11.14 (96)新壽商開字第 0124 號函備查
96.12.31 (96)新壽商開字第 0153 號函備查
97.04.02 (97)新壽商開字第 0066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保險如該保險額有所變
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二、基本保費: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及投資需求之
保險費,基本保費投保時得超過保險額除以基本保費對應最低倍額,且
低於本公司規定之額。
三、增額保費:係指本約成後,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
價值於基本保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申請定期定額繳費者,每次繳交得低於新
台幣二仟元,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得超過新台幣一佰八十萬元;申請非定期定額繳
費者,每次繳交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最高得超過新台幣二仟萬元,且本公司
得視整體經濟環境變化有權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變增額保費每次繳交額之上
下限及次。要保人需繳足第一基本保費年度基本保費且繳足至申請增額保費交付當時
止所有基本保費,才能繳付增額保費。因繳交增額保費致危險保額提高時,本公司得
予受
四、保險費:係指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
五、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
、保險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七、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本公司
每月根據訂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齡及危險保額計算收
取之,本約保險成本表如附表四。
八、危險保額:每次繳交保險費、變保險額時,危險保額須重新計算。
(一)計算危險保額當時被保險人齡未達十四足歲者: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額。
(二)計算危險保額當時被保險人齡達十四足歲以上者: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額與彈性保
者較大者。而彈性保險額按下方式計算:
1.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交第一期保險費後,在尚未繳交下一期保險費以前,且本約仍
屬有效時,則彈性保險額等於保險額。
2.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繳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時,彈性保險額係按
保單週月日當時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月要保人約定定期定額扣款之保險費扣除保費
費用後,再乘以附表五所得之額。但要保人申請非定期定額繳交保險費時,則
彈性保險額須按繳費當時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實際收受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再
乘以附表五所得之額,因繳費致危險保額增加並超過最近一次繳費計算所得之
危險保額時,本公司按日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原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
本之差額;因繳費致危險保額減少並低於最近一次繳費計算所得之危險保額時,
低後危險保額自下一保單週月日生效。
九、保單維持費用:係指為維持本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如附表二),並依第十四條約定時
點扣除。
十、投資標的:係指本約提供要保人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如附表一)及本公司日
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或增刪之其他投資工具。
十一、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所營業之日期,且為中華民國境
內銀之營業日。
十二、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在外
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值,且本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
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也將被視為投資標的資產之一部份。
十四、投資標的價值:指以原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約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乘以
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五、保單帳戶:要保人於本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之
投資標的及單位餘額之最新況。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約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
價值總及已繳交但尚未購買投資標的之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分別扣除其保費費用
(如附表二)後之餘額總和。
十七、基本保費年度:係指該基本保費已繳交年度數,此已繳交年度數已扣除該基本保費暫
停交付之期間。如本約停效,於效後繳交之基本保費接續停效前之基本保費年度
計算之。
十八、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齡屆滿一百歲且本約仍屬有效之保單週日。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約生效日以後未每月與約生效日相同的日期,當月份無該
日期,則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二十、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以支票繳交者,係指支票兌現且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
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使投資標的轉換時所需收取之費用(如附表二)
二十二、部分贖回費用:係指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次
超過本公司規定免費之部分贖回次時收取之費用(如附表二)
二十三、第一期保費餘額:將首期同時繳付之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自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起依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
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單計息至第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收
受保費之日,者較後日止之額。
二十四、利率參考機構:係指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庫銀
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但本公司得變上述利率參考機構,並以書面或其他
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五、身故、全殘廢給付:係指本約約定之身故保險或全殘廢保險金金額。
二十、門檻比:係指身故、全殘廢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當時被保險人齡未
達十四足歲者,其門檻比係指危險保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費繳交及保險額變之規範
要保人於投保、每次繳交保險費及變保險額時,應符合下門檻比規定始得辦
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門檻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保險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門檻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保險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門檻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一。
上述比,於要保人投保、每次繳交保險費及變保險額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或
保險額後之門檻比得低於當時應符合之最低門檻比
第五條:貨幣單位與匯計算
約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解約(含部分贖回)、返還保單帳戶
價值及支付保險單借款,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約匯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ㄧ、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
()首期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配置於投資標的:以本約第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
與實際收受保費之日,者較後日為準(當日非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
率參考機構營業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匯,將第一期保費餘額,轉換為等值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匯率參考機
構的收盤賣出匯,將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
計價貨幣單位。
(
)
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匯率參考機構
的收盤賣出匯將增額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
)
效時之基本保費:以本公司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賣出
,將基本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各項保險及解約(含部分贖回)給付:以申文件
送達本公司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匯,將應給付之額轉換為
等值新台幣。
保單維持費用及保險成本以計算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資產評價日(當日非匯
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
,將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依當時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轉換為相同於投資標的
計價貨幣單位之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
,將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轉換為等值轉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匯(屬外幣間轉換
者,係以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之計價貨幣單位之收盤買入匯換算之),將轉出之投資標
額扣除轉換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額。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台灣銀,但本公司得變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約自第二期分期基本保費之應繳日起,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大於
時,而要保人申請辦暫時停止繳付分期基本保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仍未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自應繳日起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使本約繼續有效;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
按日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止,且自保單帳戶價值為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支付於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
第八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由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效時依第十三條規定將基本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
買投資標的。並依第十四條規定方式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寬限期間內欠繳之保險成本及
保單維持費用、停效期間之保單維持費用及約效時按日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
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申請恢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
保外,本公司得拒絕其恢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
拒絕者,視為同意恢
保險約所定申請恢之期限,自停止效之日起得低於二,並得遲於保險期間
之屆滿日。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約效終止。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人。
本公司解除約時,應於三十日內將通知解除約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
要保人。
第十條 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但用以計算解約之保單帳戶價
值以收到要保人通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本約效終止;如要保人或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本約效終止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或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應決定其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但所投資之
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第二項或第三項餘額的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三
十日前之書面通知變上述最低投資比
本公司實際收受首期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後,將第一期保費餘額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
買投資標的。
本公司實際收受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後,將基本保費與增額保費扣除
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
購買投資標的之價格依下標準定之:
一、投保時繳交之基本保費及增額保費:以本約第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與實際
收受保費之日,者較後日為準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二、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
三、約撤銷權使期限屆滿日後之增額保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四、效時之基本保費:以本公司同意效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
要保人所投資之投資標的除息時,本公司以扣除投資標的配息之應納稅款後,將其餘額於該
給付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十四條:保險成本暨保單維持費用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依前條以第一期保費餘額,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約生效日起應付之
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前條第四項第一款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再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保單週月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計算),以支付每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本公司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的價值佔投
資標的價值總的比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位
如本約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
時,本公司按日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
費或增額保費,自保單帳戶價值為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仍交付者,本約停止效
第十五條:投資組合的變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自下一期基本保費起之投資組
合。但投資於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可投資額的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
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變上述最低投資比
第十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
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轉出及轉入之每一投資標
的其轉換後之投資標的價值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
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變上述最低投資比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得自轉換之額中扣除附表二之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
再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三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
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進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之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約關於投資標的
之相關規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一、本公司得增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
二、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並報送主管機關。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知悉或接獲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對
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即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下
申請,未提出申請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而該處方式亦將於本
公司網站公佈。
一、投資標的終止(該標的因故解散、清算等情況)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
贖回,並同時變續期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
二、投資標的關閉(該標的因主管機關要求停售或本公司取消結該標的等情況)時:僅需
續期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或贖回,計入轉換次及部分贖回次
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該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
負擔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
單位。
第十八條:部分贖回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如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
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贖回後之任一投資標的的
價值得低於新台幣仟元,本公司有權變每次贖回之額下限。
本公司將於接獲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按收齊所有文件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計算贖回之投資標的價值總額扣除部分贖回費用(如附表二)後給付之。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要保人申請部分贖回時,本約之危險保額受影響。
第十九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於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
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90%,本公司應另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 2 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
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即扣抵,本約效停止。
第二十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約於有效期間內時本公司將依要保書約定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本約之滿期日之次二資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本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約效
終止。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額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
一、危險保額。
二、受人檢齊申身故保險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時,危險保額係以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日當時之額計算,並加
計按日計算已扣除未到期及檢齊申身故保險之所需文件前已經過的保險成本。
身故保險一經給付,本約效終止。
人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身故保險時,已超過第三十五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
負給付保險之責任。但本公司將以受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
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約項下
之保單帳戶結清,本約效終止。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之危險保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予受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上限者須按比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
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
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永久完全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
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兩額之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
一、危險保額。
二、受人檢齊申全殘廢保險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三所列兩項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約效
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時,危險保額係以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額計
算,並加計按日計算已扣除未到期及檢齊申全殘廢保險之所需文件前已經過的保
險成本。
人依本約條款第二十條規定申全殘廢保險時,已超過第三十五條所約定之時
效,但本公司將以受人檢齊申請全殘廢保險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
日為基準,計算本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
結清,本約效終止。
第二十四條: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三條的約定給付
全殘廢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或本公司
知悉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給付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條: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身故保險時,其身故保險作為
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計算
後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九條:欠繳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含部分贖回)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成
及保單維持費用未扣除者,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後給付。
第三十條:特殊情事之評價
本公司給付保險、解約或退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
發生該投資標的經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先給付可確定部
份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
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應付之額,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之,本
公司負擔息。
因投資標的經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單位時,本公司將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者,本
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所分配得之投資額,按該次投資組合剔除無法購得之投資標
的重新計算相對的投資比,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但該次投資組合剔除無法購得之投資
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返還該分配得之投資額。
第三十一條: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發現錯誤後次二資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予
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成本。如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
成本的比計算危險保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
算危險保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費費用、保
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其息按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三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
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身故受人,如要保
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
約如未指定身故受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受人者,其受
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四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二條第十款、第二條第二十四
款、第五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
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及附表二之保單維持費用、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與部分贖回費用規定
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投資標的表
名稱
計價幣別
公司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成長(歐元)
歐元
股票型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丁美洲基
美元
股票型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全球平衡基
美元
平衡型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全球債券基
美元
債券型
坦柏頓全球投資系-東歐基
歐元
股票型
坦柏頓全球投資系-新興國家固定收
美元
債券型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高價差基
美元
股票型
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
環球資產配置基-A2
美元
平衡型
世界礦業基-A2
美元
股票型
世界黃-A2
美元
股票型
新能源基-A2 美元 股票型
國際投資基
富達基-歐洲基
歐元
股票型
富達基-日本基
日圓
股票型
富達基-美元高收
美元
債券型
富達基-歐元債券基
歐元
債券型
富達基-太平洋基
美元
股票型
富達基及富達基
II
亨德森遠泛歐地產股票基
歐元
股票型 亨德森遠
德環球基-美國小型公司 A1
美元
股票型
德環球基-亞洲債券 A1
美元
債券型
德環球基-歐洲小型公司 A1
歐元
股票型
德環球基-丁美洲 A1 美元 股票型
德環球基-新興亞洲 A1
美元
股票型
德投資管(
森堡)有限公司
-國際醫 A
美元
股票型
-全球價值型基 A
美元
股票型
-新興市場成長基 A
美元
股票型
-美國收 A2
美元
債券型
-全球平衡型基 A
美元
平衡型
-全球高收債券基 A2
美元
債券型
博基
鋒裕基- A2
美元
債券型 鋒裕資產管公司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
美元
股票型
安本環球基
德盛東方入息基-A 股份 美元 平衡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Luxembourg S.A.
德盛德歐洲債券基 歐元 債券型
德盛德全球資源產業基 歐元 股票型
投資信託公司
景順東協基 A 美元 股票型
景順新興市場債券基 A 美元 債券型
景順投資管有限
公司
菱拉丁美洲基 美元 股票型
東歐基
美元
股票型
澳洲基
美元
股票型
韓國基
美元
股票型
全球資源基
美元
股票型
資產管公司
新光策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平衡型
新光亞洲選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股票型
新光台灣富貴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股票型
新光大三通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股票型
新光創新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股票型
新光全球冠軍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組合型
新光全球首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組合型
新光全球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組合型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創新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股票型
松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股票型
真善美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平衡型
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績效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股票型
台灣加權股價指證券投資信託基
新台幣
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富 JF 亞洲基 新台幣 股票型
摩根富 JF 平衡基 新台幣 平衡型
摩根富明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附表二
現時本約收取的費用如下:
依據基本保費年度,自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一定比之保費
費用:
第一 最高為 60%
第二 最高為 35%
第三 最高為 25%
第四 最高為 20%
第五 最高為 10%
基本
保費
年度
六年以上 0%
基本保費
保費費用
增額保費
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最高扣除增額保費之 5%作為增額保
費的保費費用。
保單維持
費用
自本約生效日起,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
保單維持費用,但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維持費用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
以每月新台幣一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在此限。
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保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每月
根據當時之保險齡、危險保額及訂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計算收
取之。
投資標的
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五次,超過五次時:
(1)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收取費用。
(2)(1)之情況:每次收取新台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但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
用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次新台幣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
管機關同意者,在此限。
部分贖回
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贖回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五百元之部
分贖回費用,但本公司得調整部分贖回費用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
每次新台幣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在此限。
附表二()
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保管費
()
投資標的管
() ()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成長(歐元)
0.01% ~ 0.14% 1.00%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丁美洲基
0.01% ~ 0.14% 1.40%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全球平衡基
0.01% ~ 0.14% 0.80%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全球債券基
0.01% ~ 0.14% 0.75%
坦柏頓全球投資系-東歐基
0.01% ~ 0.14% 1.60%
坦柏頓全球投資系-新興國家固定收
0.01% ~ 0.14% 1.00%
坦伯頓全球投資系-高價差基
0.01% ~ 0.14% 1.00%
環球資產配置基-A2
0.011% ~ 0.608% 1 1.50%
世界礦業基-A2
0.011% ~ 0.608% 1 1.75%
世界黃-A2
0.011% ~ 0.608% 1 1.75%
新能源基-A2
0.011% ~ 0.608% 1 1.75%
富達基-歐洲基
2 1.50%
富達基-日本基
2 1.50%
富達基-美元高收
2 1.00%
富達基-歐元債券基
2 0.75%
富達基-太平洋基
2 1.50%
亨德森遠泛歐地產股票基
0.02% ~ 0.10% 3 1.20%
德環球基-美國小型公司 A1
1.50%
德環球基-亞洲債券 A1
1.25%
德環球基-歐洲小型公司 A1
照相關基資產淨值每天
計,按最高為 0.5%
1.50%
德環球基-丁美洲 A1
1.50%
德環球基-新興亞洲 A1
最高為每 0.5%及每筆交
150 4
1.50%
-國際醫 A
0.01% 1.00%
-全球價值型基 A
0.05% 1.50%
-新興市場成長基 A
0.15% 1.70%
-美國收 A2
0.01% 1.10%
-全球平衡型基 A
0.07% 1.40%
-全球高收債券基 A2
0.03% 1.70%
鋒裕基- A2
0.003% 1.00%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
0.02% ~ 0.85% 1.75%
德盛東方入息基-A 股份
超過 0.60% 5 1.50%
德盛德歐洲債券基
0.75%
德盛德全球資源產業基
每日基保管費最多超過本
淨資產價值之年率 0.2%
日比計算。
1.35%
景順東協基 A
上限 0.27% 1.50%
景順新興市場債券基 A
上限 0.3% 1.00%
菱拉丁美洲基
0.025% 1.25%
東歐基
0.025% 1.50%
投資
標的
之經
司於
計算
投資
標的
淨值
時已
先扣
除之
費用
澳洲基
0.025% 1.25%
韓國基
0.050% 1.50%
全球資源基
0.025% 1.50%
新光策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
0.12% 1.20%
新光亞洲選證券投資信託基
0.26% 1.75%
新光台灣富貴證券投資信託基
0.15% 1.20%
新光大三通證券投資信託基
0.15% 1.60%
新光創新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
0.14% 1.60%
新光全球冠軍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0.13% 1.00%
新光全球首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0.13% 1.00%
新光全球債券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
0.11% 0.80%
創新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
0.15% 1.60%
松證券投資信託基
0.15% 1.60%
真善美證券投資信託基
0.12% 1.20%
績效證券投資信託基
0.14% 1.50%
台灣加權股價指證券投資信託基
0.10%
淨資產≦80 億為0.7%
淨資產>80 億為 0.6%
摩根富 JF 亞洲基
0.260% 1.75%
摩根富 JF 平衡基
0.120% 1.20%
1:保管人根據證券的價值收取逐日計的費,加上交費用,費範圍由年率 0.011% 0.608%,交費的範圍則由
每宗交 13 美元至 157 美元,每項基的保管費用將取決於其在任何時間的資產分布。
2:本按本基於每一個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之每月保管費用並按保管機構與本基森堡適用
之市場費隨時決定之支付每月保管費費用及保管機構與受託保管本基資產之其他銀融機購所
產生之任何合支出及墊付費用由本基負擔視乎本基資產投資之市場本基就是項服務所支付之費用亦有
同,一般介乎本基於已發展市場淨資產價值之 0.003%與本基於新興市淨資產價值之 0.35%(包括交費用
與合支出及墊付費用)。每一會計年度支付保管機構之額將於本基報揭示。
3:實際支付的費用將在本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和報中公開。保管費用目前大約是資產淨值的 0.02% 0.10%之間視乎
投資的市場而定。
4:管銷 0.50% (已反映於淨值中)
5:保管銀以保管銀、上市代人及付款兼資訊代人之身份共收取超過 0.60%之費用。
附表三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 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
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0.0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況,
在此限。
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四
保險成本表如下:
單位:每萬元危險保額之月繳保險成本表(元)
齡男 齡男
0 4.2975 3.2750
1 0.7258 0.5650 26 0.9742 0.3783 51 4.9183 2.4708 76 44.5925 22.1667
2 0.5642 0.3900 27 0.9800 0.3825 52 5.3308 2.6792 77 48.7617 24.5050
3 0.4383 0.2750 28 0.9925 0.3950 53 5.7850 2.8858 78 53.3075 27.0858
4 0.3542 0.2050 29 1.0133 0.4167 54 6.2850 3.1050 79 58.2642 29.9350
5 0.2942 0.1750 30 1.0450 0.4450 55 6.8383 3.3517 80 63.6667 33.0825
6 0.2642 0.1550 31 1.0892 0.4783 56 7.4517 3.0367 81 69.5508 36.5558
7 0.2458 0.1400 32 1.1475 0.5158 57 8.1292 3.3292 82 75.9508 40.3842
8 0.2400 0.1300 33 1.2225 0.5575 58 8.8800 3.6842 83 82.9067 44.5975
9 0.2342 0.1200 34 1.3125 0.6017 59 9.7083 4.0967 84 90.4583 49.2367
10 0.2217 0.1200 35 1.4142 0.6492 60 10.6183 4.5583 85 98.6517 54.3417
11 0.2158 0.1200 36 1.5275 0.6983 61 11.6158 5.0633 86 107.5317 59.9533
12 0.2283 0.1350 37 1.6508 0.7508 62 12.7067 5.6042 87 117.1408 66.1142
13 0.2817 0.1550 38 1.7808 0.8058 63 13.8958 6.1767 88 127.5250 72.8667
14 0.3958 0.1850 39 1.9200 0.8650 64 15.1958 6.7917 89 138.7275 80.2617
15 0.5642 0.2150 40 2.0708 0.9300 65 16.6175 7.4642 90 150.7917 88.3508
16 0.7617 0.2450 41 2.2350 1.0017 66 18.1750 8.2067 91 163.7608 97.1858
17 0.9450 0.2708 42 2.4150 1.0842 67 19.8792 9.0333 92 177.6800 106.8183
18 0.9658 0.3008 43 2.6133 1.1750 68 21.7442 9.9592 93 192.5875 117.3008
19 0.9792 0.3208 44 2.8283 1.2800 69 23.7867 10.9925 94 208.5025 128.6783
20 0.9850 0.3317 45 3.0633 1.4000 70 26.0233 12.1442 95 225.4417 140.9975
21 0.9867 0.3350 46 3.3158 1.5367 71 28.4725 13.4242 96 243.4192 154.3042
22 0.9842 0.3333 47 3.5883 1.6925 72 31.1517 14.8408 97 262.4517 168.6442
23 0.9800 0.3283 48 3.8817 1.8683 73 34.0767 16.4050 98 282.5375 184.0500
24 0.9758 0.3217 49 4.1975 2.0600 74 37.2758 18.1350 99 303.6117 200.5058
25 0.9733 0.3800 50 4.5417 2.2625 75 40.7725 20.0492 100 325.5892 217.9817
註:按保險成本表乘以萬元為單位的危險保額即為每月應扣之保險成本,前述保險成本須再四捨五入至新台幣元。
附表五
表如下:
保險 14 足歲~40 41 ~70 71 歲以上
0.3 0.15 0.01
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保險成本表
單位:每萬危險保額之月繳保險成本()
年齡 年齡
0 4.2975 3.2750 51 4.9183 2.4708
1 0.7258 0.5650 52 5.3308 2.6792
2 0.5642 0.3900 53 5.7850 2.8858
3 0.4383 0.2750 54 6.2850 3.1050
4 0.3542 0.2050 55 6.8383 3.3517
5 0.2942 0.1750 56 7.4517 3.0367
6 0.2642 0.1550 57 8.1292 3.3292
7 0.2458 0.1400 58 8.8800 3.6842
8 0.2400 0.1300 59 9.7083 4.0967
9 0.2342 0.1200 60 10.6183 4.5583
10 0.2217 0.1200 61 11.6158 5.0633
11 0.2158 0.1200 62 12.7067 5.6042
12 0.2283 0.1350 63 13.8958 6.1767
13 0.2817 0.1550 64 15.1958 6.7917
14 0.3958 0.1850 65 16.6175 7.4642
15 0.5642 0.2150 66 18.1750 8.2067
16 0.7617 0.2450 67 19.8792 9.0333
17 0.9450 0.2708 68 21.7442 9.9592
18 0.9658 0.3008 69 23.7867 10.9925
19 0.9792 0.3208 70 26.0233 12.1442
20 0.9850 0.3317 71 28.4725 13.4242
21 0.9867 0.3350 72 31.1517 14.8408
22 0.9842 0.3333 73 34.0767 16.4050
23 0.9800 0.3283 74 37.2758 18.1350
24 0.9758 0.3217 75 40.7725 20.0492
25 0.9733 0.3800 76 44.5925 22.1667
26 0.9742 0.3783 77 48.7617 24.5050
27 0.9800 0.3825 78 53.3075 27.0858
28 0.9925 0.3950 79 58.2642 29.9350
29 1.0133 0.4167 80 63.6667 33.0825
30 1.0450 0.4450 81 69.5508 36.5558
31 1.0892 0.4783 82 75.9508 40.3842
32 1.1475 0.5158 83 82.9067 44.5975
33 1.2225 0.5575 84 90.4583 49.2367
34 1.3125 0.6017 85 98.6517 54.3417
35 1.4142 0.6492 86 107.5317 59.9533
36 1.5275 0.6983 87 117.1408 66.1142
37 1.6508 0.7508 88 127.5250 72.8667
38 1.7808 0.8058 89 138.7275 80.2617
39 1.9200 0.8650 90 150.7917 88.3508
40 2.0708 0.9300 91 163.7608 97.1858
41 2.2350 1.0017 92 177.6800 106.8183
42 2.4150 1.0842 93 192.5875 117.3008
43 2.6133 1.1750 94 208.5025 128.6783
44 2.8283 1.2800 95 225.4417 140.9975
45 3.0633 1.4000 96 243.4192 154.3042
46 3.3158 1.5367 97 262.4517 168.6442
47 3.5883 1.6925 98 282.5375 184.0500
48 3.8817 1.8683 99 303.6117 200.5058
49 4.1975 2.0600 100 325.5892 217.9817
50 4.5417 2.2625
註:按保險成本表乘以萬元為單位的危險保額即為每月應扣之保險成本,前述保險成
本須再四捨五入至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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