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福運年年變額萬能壽險保單契約條款 第 4 頁,共 18 頁
三、保單維持費用及保險成本:以計算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資產評價日(若當日非
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為當日前之最近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
入即期匯率,將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依當時各投資標的之價值比例轉換為相同於投
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若
屬外幣間轉換者,係以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之計價貨幣單位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換算之),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轉換費用後之餘額,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
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以本公司審核完成日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匯率參考機構的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將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轉換為等值轉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基本保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期以後分期繳納的基本保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自第二期分期基本保費之應繳日起,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大於零
時,而要保人申請辦理暫時停止繳付分期基本保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仍未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自應繳日起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時,本公司
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止,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基本保費或增額保
費,且自書面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支付於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復效時依第十三條規定將基本保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按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並依第十四條規定方式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寬限期
間內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停效期間之保單維持費用及契約效力恢復時按日數比
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
費用。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經
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復效時依第十三條規定將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