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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真心終身還本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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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真心終身還本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生存保險 2.祝壽保險 3.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4.全殘廢保險 5.全殘廢生活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93.01.29. 台財保字第 0930700406 號函核准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
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
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
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
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
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
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
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
人。
第八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之「保險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變。
第九條:生存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第三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額之百分之
十給付第一次「生存保險其後每屆滿二週之日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
額之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
第十條:祝壽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日仍生存,且本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額之
二倍給付「祝壽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第十一條:生存保險、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生存保險「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額之二倍給付「身故保險」後,本
終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時,本約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高於「身故保險額者,本公司
改依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給付。
如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
入「身故保險」內給付。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
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
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分擔其責任。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永久完全殘廢程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
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之二倍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時,本約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高於「全殘廢保險額者,本
公司改依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永久完全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計算
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全殘廢保險」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二種以上永久完全殘廢程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
第十五條:全殘廢生活保險的給付
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被保險人自致成永久完全殘廢之診斷確定日
起三十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全殘廢生活保險此項保險之給付受第十
四條第一項約終止之限制。
前項「全殘廢生活保險」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全殘廢保險、全殘廢生活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廢保險「全殘廢生活保險」時,應檢具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申「全殘廢生活保險」時免再附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約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後約繼
續有效。其間有符合本約其他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本約約定給付,但有未繳保險費應
予扣除。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與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
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人之一者,其他受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永久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
殘廢保險「全殘廢生活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
予要保人。
第廿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歷年解約額詳保險單之解約
表。
第廿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廿二條: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約。
第廿三條
: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如附表(詳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額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必再繳保險
費,本約繼續有效,其「生存保險「祝壽保險「全殘廢生活保險」給付條件與原
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其「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
保險」除無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
保險額」為準計算。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額的百分之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保
額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四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九條「生存保險第十條「祝壽保
」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之給付
,除無加計按日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改按辦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上所
記載保險額之二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
「全殘廢生活保險」之給付額改按辦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額扣除保險
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
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一百歲之保單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一百歲
之保單週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
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詳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額的百分之一「保險單上所記載保
額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五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
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
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
年利二厘七五計算。
第廿七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
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全殘廢生活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受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
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八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九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卅一條: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則以臺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卅二條:保險單紅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附表
註:
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0.0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況,
此限。
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
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能作咀嚼運動,除
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態。
項目 永久完全殘廢程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雙目失明者。(註一)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
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
,終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新光真心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2E)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0 3969 2507 1769 1415 1113 0 3970 2499 1763 1410 1105
1 3970 2496 1761 1407 1107 1 3970 2488 1755 1403 1100
2 3971 2496 1761 1408 1108 2 3971 2488 1755 1403 1100
3 3973 2496 1761 1410 1108 3 3973 2488 1755 1403 1100
4 3974 2497 1761 1410 1109 4 3974 2488 1755 1403 1100
5 3974 2497 1763 1411 1110 5 3975 2489 1756 1405 1101
6 3976 2498 1763 1411 1111 6 3975 2490 1756 1405 1101
7 3976 2498 1763 1412 1113 7 3977 2490 1758 1406 1102
8 3977 2500 1765 1413 1114 8 3977 2492 1758 1406 1103
9 3978 2501 1765 1415 1116 9 3978 2492 1759 1406 1104
10 3980 2503 1769 1415 1117 10 3980 2494 1759 1406 1105
11 3981 2505 1770 1418 1119 11 3980 2495 1759 1407 1106
12 3982 2508 1773 1418 1121 12 3981 2496 1760 1409 1107
13 3983 2509 1773 1419 1123 13 3982 2497 1762 1409 1108
14 3984 2512 1774 1423 1125 14 3984 2499 1763 1410 1109
15 3984 2514 1776 1424 1127 15 3984 2499 1765 1411 1110
16 3986 2517 1779 1424 1129 16 3986 2502 1765 1411 1111
17 3986 2519 1779 1426 1131 17 3986 2503 1766 1413 1112
18 3988 2519 1779 1428 1132 18 3987 2504 1768 1414 1114
19 3988 2522 1782 1428 1134 19 3989 2504 1768 1414 1115
20 3990 2522 1783 1429 1136 20 3990 2507 1768 1416 1116
21 3991 2524 1783 1431 1138 21 3990 2507 1769 1416 1117
22 3991 2524 1784 1431 1140 22 3992 2509 1770 1416 1119
23 3992 2527 1787 1433 1142 23 3993 2509 1773 1417 1120
24 3994 2529 1787 1433 1145 24 3993 2512 1773 1418 1122
25 3994 2530 1788 1436 1147 25 3995 2513 1773 1420 1124
26 3996 2530 1789 1438 1150 26 3996 2513 1773 1422 1126
27 3997 2531 1790 1440 1154 27 3996 2515 1773 1422 1128
28 3997 2534 1791 1440 1157 28 3997 2515 1775 1424 1130
29 3999 2535 1794 1444 1161 29 3999 2516 1775 1425 1132
30 4000 2537 1795 1445 1165 30 4000 2516 1777 1427 1135
31 4001 2538 1796 1448 1170 31 4001 2518 1779 1428 1138
32 4002 2539 1799 1451 1175 32 4002 2518 1779 1431 1141
33 4002 2543 1802 1454 1181 33 4003 2520 1780 1433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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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4574 71 4398
72 4637 72 4439
73 4706 73 4487
74 4782 74 4537
75 4865 75 4594
註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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