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特定傷害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殘廢保險金 3.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88.12.30 台財保第 0880750489 號函辦理
89.12.30 臺財保第 0890751453 號函辦理
90.06.08 新壽綜企字第 0037 號函核備
92.03.27 台財保字第 0920703010 號函備查
93.08.23 新壽商開字第 0065 號函備查
94.05.16 新壽商開字第 0038 號函備查
95.08.10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正
95.12.22 新壽商開字第 0137 號函備查
96.01.15 新壽商開字第 0007 號函備查
96.08.31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6.12.31 新壽商開字第 0156 號函備查
97.05.15 新壽商開字第 0108 號函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9.03.05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048 號函備查
99.08.20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241 號函備查
99.11.30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395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與有效期間
「新光人壽特定傷害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新光人壽安心傷害保險」、「新光人
壽企業管理者人身意外保險」或「新光人壽人身意外保險」(以下簡稱傷害保險個人保單)及「新
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險
費,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訂定之。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需與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同時附加投
保,且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傷害保險個人保單或人壽保險單之傷害保險附約同。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特定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重症燒
燙傷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特定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公共場所火
災意外」、及「電梯意外」事故。
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搭乘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對大眾開放並
定時定點營運於特定路線間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下列三種民用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不包括被
保險人自行租賃之交通工具及計程車)在行駛期間中、行駛中途接受乘客上下車、船、航空機、
裝卸行李、充填汽油、機油、水、裝換輪胎、機件期間,因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受之
特定傷害事故。
(一)公共車輛:係指電車(含行駛於鐵路、地下鐵、捷運、高鐵之動力車輛)、火車、及公路
汽車客運、市區汽車客運。
(二)公共船舶:係指供公眾使用並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動力船舶。
(三)航空客機、載客用直昇機。
二、公共場所火災意外:
被保險人於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站站區、機場、碼頭、公眾體育
館(場)、遊樂場、公眾展示館、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因
火災而遭遇之特定傷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