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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甲型)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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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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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甲型)
主要給付項目: 1.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2.海外突發疾病出院療養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0.01.28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012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甲型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新光人壽旅
行平安保險」(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並
為主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所轄行政區域以外之地區
二、「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發病前一百八十天以內未曾接受治療且需即時在海外醫療
構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突發且急性之疾病。
三、「醫療機構」係指依照當地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私立及醫療
法人設立之醫院。
四、「醫師」係指依照當地政府之法令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本人。
五、「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突發疾病必須入住醫療機構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治療者。
六、「醫療費用」係指在海外發生之指定醫師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病房費、膳食費、手術費、診
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護理費(特別護士費除外)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於海外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
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需接受住院治療時。
二、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第四條: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其於海外首次住院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實
際之「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其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不
得超過本保險單要保書所載的「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附表所列「特定地區調整係
數表」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第五條:海外突發疾病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第四條約定領取「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另按實際支付之「海外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金額的
20%
,給付「海外突發疾病出院療養保險金
第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
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
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七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各項醫療費用收據(但申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另付醫療費用明細)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本附加條款第四條之保險金時本公司按出院當日臺灣銀行告示之參考匯價「現
金賣出」匯率兌換值計算,以新臺幣給付保險金。
(
如當天無此匯率資料,則以次一日之匯率為
準,並以此類推。
)
受益人申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
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
特定地區調整係數表
特定地區 美國、加拿大 歐洲、紐澳、日本 其他地區
調整係數 200% 125% 100%
新光人壽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甲型)費率表
天數
6 8 10 12 14 16 18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200
1
811131518202326385062748597109120240
3
9121417202326294356698395108121133267
5
14 19 23 27 33 37 42 46 69 90 111 132 152 174 194 213 427
7
17 23 28 33 39 44 50 55 82 107 132 157 181 206 230 254 508
14
22 31 37 43 51 58 66 72 107 141 174 207 238 271 303 334 668
21
29 39 47 55 66 74 85 93 138 180 223 265 305 348 388 427 855
31
35 48 58 68 80 90 103 113 168 220 272 323 372 424 472 521 1,042
45
43 59 71 83 99 111 127 139 207 271 334 398 458 522 582 641 1,283
60
53 73 88 102 122 137 156 171 254 333 411 489 563 641 715 788 1,577
90
66 90 109 127 151 169 194 212 315 412 509 606 697 794 885 976 1,952
120
78 107 128 149 178 199 228 249 371 485 599 714 821 935 1,042 1,149 2,299
150
85 117 140 163 195 218 249 273 405 530 655 780 897 1,022 1,139 1,256 2,513
180
91 124 149 174 207 232 265 290 431 564 697 830 955 1,087 1,212 1,337 2,674
註:保險期間與保額非上表中之保險期間與保額者,採插補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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