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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活力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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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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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活力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1. 2. 3. 4. 5. 6.
險金 7. 8. 9.退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
(
3
)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
(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第
10
)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5
條、第
13
條至第
21
)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8
)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
11
條、第
12
條、第
22
條至第
25
)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26
條至第
28
)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30
)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33
條、第
34
)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
(
35
)
退
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6.09.13壽商1060000278函備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
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者
受三十日之限制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
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頇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八、「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佈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
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不包含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全民健康保險醫
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項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九、「手術醫療日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
單之保險金額為「手術醫療日額」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
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十一、「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
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13頁之1)
商品代碼:JFA
(二)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十二「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百元手術醫療日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十三「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
「手術醫療日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公司不
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
一、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或處置治療。
二、因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
三、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四、身故。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
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及按
2.25%
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
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13頁之2)
商品代碼:JFA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計算所累計之總給付金額「手術醫療日額之一千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繳費期間內前項約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
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第二十
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
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頇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
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必頇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本公司按
「手術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特定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頇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
手術項目符合附表一特定住院手術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以附表一(特
定住院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給付「特定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且手術項目均符合附表一(特定住院手術項目
倍數表)列項目之一時附表一(特定住院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給付「特定住院手
術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於附表一(特定住院手術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住院手
術醫療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住院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頇接受處置治療且已接受治療者
處置項目符合附表二(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之一時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三倍給付「住院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於附表二(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處置保險金」
責任。
第十七條:門診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必頇接受門診處置治療且已接受治療其處置項
(13頁之3)
商品代碼:JFA
目符合附表二(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於附表二(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處置保險金」
責任。
第十八條:特定住院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頇接受處置治療且已接受治療者
處置項目符合附表三特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以附表三(特
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給付「特定住院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且處置項目均符合附表三(特定住院處置
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按附表三(特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給付「特定住
院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於附表三特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特定住
院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九條: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頇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且已接受縫合處置者,
本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以附表四(意外創傷縫合給付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
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中接受兩項以上創傷縫合處置項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給
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第十三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或第十四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之一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第二十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
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扣除被
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
2.25%
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
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
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
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
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13頁之4)
商品代碼:JFA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住出院病歷摘要或門診病歷。(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
診斷證明書、住出院病歷摘要或門診病歷。)
申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處置保險金」「門
診處置保險金」或「特定住院處置保險金」者,頇於醫療診斷證明書載明手術或處置名稱及部位。本公司為
確定手術或處置之項目及內容,得於必要時要求受益人檢具手術紀錄單及住出院病歷摘要或門診病歷紀錄。
若受益人為申領惡性腫瘤相關手術給付,另頇檢具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五、申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者,頇於醫療診斷證明書載明創傷部位、傷口深淺及縫合長度。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處置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
三條至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處置治療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13頁之5)
商品代碼:JFA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
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
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
560
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頇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手術醫療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手術醫療日額但是減額後之手術醫療日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手術醫療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減少手術醫療日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約定已申領之各項險金累計總
額,將依減少後之手術醫療日額等比例調整之。
(13頁之6)
商品代碼:JFA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手術醫療日額後,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將改以減額後的手術醫療日額為準。
第三十一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
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手術醫療日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
年齡比例減少手術醫療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
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前項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機構變更之。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各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
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3頁之7)
商品代碼:JFA
附表一(特定住院手術項目倍數表)
編號
部位
給付倍數
1
皮膚
50
2
皮膚
57
3
皮膚
57
4
皮膚
57
5
乳房
50
6
呼吸器
50
7
循環器
62
8
循環器
55
9
循環器
68
10
循環器
50
11
循環器
50
12
循環器
63
13
循環器
64
14
循環器
58
15
循環器
63
16
循環器
64
17
循環器
56
18
循環器
50
19
循環器
50
20
循環器
68
21
循環器
73
22
循環器
57
23
造血與淋巴系統
50
24
消化器
50
25
消化器
50
26
消化器
57
27
消化器
63
28
消化器
56
29
消化器
50
30
消化器
53
31
消化器
54
32
消化器
52
33
消化器
53
34
消化器
60
35
消化器
60
36
消化器
80
37
消化器
50
38
消化器
50
39
尿、性器
51
40
尿、性器
56
41
尿、性器
52
42
尿、性器
52
43
神經外科
50
44
神經外科
60
(13頁之8)
商品代碼:JFA
45
神經外科
70
46
神經外科
50
47
神經外科
60
48
神經外科
63
49
神經外科
63
50
神經外科
63
51
神經外科
64
52
神經外科
58
53
神經外科
63
54
神經外科
63
55
神經外科
64
56
神經外科
65
57
神經外科
67
58
聽器
50
59
治療性先天殘缺手術
50
60
治療性先天殘缺手術
50
(13頁之9)
商品代碼:JFA
附表二:(處置項目表)
編號
處置項目
1
心導管檢查
2
皮下穿刺腎造廔
3
主動脈氣球裝置
4
食道狹窄氣球擴張術
5
經皮輸尿管內管置放術
6
經皮穿刺膽囊引流術
7
經皮內視鏡胃造瘻管替換術
8
經皮內視鏡胃造瘻術
9
肝腫瘤無線頻率電熱療法
10
食道靜脈瘤硬化治療
11
三叉神經阻斷術
12
經內視鏡施行食道擴張術
13
食道內金屬支架置放術
14
治療性導管植入
希克曼氏導管植入術
15
動脈導管置放術(化學治療用)
16
治療性導管植入
末梢靜脈植入中心導管術
17
經內視鏡食道靜脈瘤結紮術
18
切除
CAPD
導管外袖口及導管擴創術
19
上消化道內視鏡息肉切除術
20
胃靜脈瘤硬化治
21
治療性導管植入
Port-A
導管植入術
22
上消化道泛內視鏡異物摘除術
23
大腸鏡息肉切除
24
經肛門取出直腸異物
25
直腸內視鏡止血
26
大腸鏡異物取出
27
經大腸鏡結腸止血術
28
大腸息肉切除術
29
經膀胱鏡逆行尿管導管
30
J
輸尿管導管置入術
31
包莖環切術
32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
33
治療尿路迴流之膀胱三角下層注射術
34
內視鏡喉頭異物取出術
35
子宮外翻復位術
36
氣管切開造口術
37
內視鏡逆行性膽管引流術
38
內視鏡經鼻膽管引流術
39
經頸靜脈肝臟切片術
40
膽道鏡及膽道狹窄切開術
41
連續性可攜帶式腹膜透析導管植入術
42
黃斑部雷射術
43
全網膜雷射術
PRP
44
週邊(局部)網膜雷射術
45
小樑雷射術(青光眼)
46
睫狀體雷射破壞
47
虹膜雷射術(青光眼)
48
雷射後囊切開術
49
角膜新生血管雷射燒灼術
50
光動力雷射治療
(13頁之10)
商品代碼:JFA
51
心導管檢查合併冠狀動脈攝影
52
心導管檢查合併氣球擴張術
53
心導管檢查合併支架置放術
54
經皮穿肝膽管引流術
P.T.C.D.
55
血管整形術
P.T.A.
56
血管阻塞術
T.A.E.
57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一條血管
58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二條血管
59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三條血管
60
不整脈經導管燒灼術
61
腸胃道出血栓塞治療
62
經頸靜脈肝內門脈系統靜脈分流術
63
頭頸部血管支撐架置放術(一條血管
64
Amplatzer
心房中膈缺損關閉器治療中膈缺
AOS
65
經皮穿腔靜脈過濾裝置置放術
66
經皮導管
\
心臟內異物移除術
(註
:
因遺失或移位而造成之血管內或心臟內異物)
67
氣管支架置放術
68
腸骨動脈血管支架置放術
69
三度空間立體定
X
光刀照射治療或電腻刀、海扶刀、光子刀立體定位放射手
(
本項次僅限腻瘤病患適用
)(
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
70
加馬機立體定位放射手術(僅限腻瘤病患適用)(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71
腎臟腫瘤冷凍治療(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72
一般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73
經內視鏡括約肌切開術
74
經內視鏡十二指腸括約肌氣球成形術
75
經內視鏡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併截石
76
複雜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77
深部腻核電生理定位
78
異體骨髓移植術(限受容者)
79
自體骨髓移植術(限受容者)
80
異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限受容者)
81
自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限受容者)
(13頁之11)
商品代碼:JFA
附表三:(特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
項目
處置項目
給付倍數
1
心導管檢查合併氣球擴張術
10
2
心導管檢查合併支架置放術
15
3
血管阻塞術
T.A.E.
10
4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一條血管
15
5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二條血管
20
6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三條血管
25
7
腸胃道出血栓塞治療
10
8
經頸靜脈肝內門脈系統靜脈分流術
15
9
頭頸部血管支撐架置放術(一條血管
10
10
Amplatzer
心房中膈缺損關閉器治療中膈缺
AOS
25
11
經皮穿腔靜脈過濾裝置置放術
20
12
經皮導管
\
心臟內異物移除術
(註
:
因遺失或移位而造成之血管內或心臟內異物)
10
13
氣管支架置放術
15
14
腸骨動脈血管支架置放術
15
15
三度空間立體定
X
光刀照射治療或電腻刀、海扶刀、光子刀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
本項次僅限腻瘤病患適用
)(
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
30
16
加馬機立體定位放射手術(僅限腻瘤病患適用)(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30
17
腎臟腫瘤冷凍治療(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20
18
一般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10
19
經內視鏡括約肌切開術
15
20
經內視鏡十二指腸括約肌氣球成形術
20
21
經內視鏡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併截石
15
22
複雜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15
23
深部腻核電生理定位
30
24
異體骨髓移植術(限受容者)
10
25
自體骨髓移植術(限受容者)
10
26
異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限受容者)
10
27
自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限受容者)
10
(13頁之12)
商品代碼:JFA
附表四:(意外創傷縫合給付倍數表)
編號
創傷縫合處置項
給付倍數
1
淺部創傷縫合術
Wound treatment
傷口長
10
公分以下
0.25
2
淺部創傷縫合術
Wound treatment
傷口長
10
公分以上
0.5
3
深部複雜創傷縫合術(
Debridment
傷口長
10
公分以下
1
4
深部複雜創傷縫合術(
Debridment
傷口長
10
公分以上
2
5
臉部創傷縫合術
未滿
10
公分
1
6
臉部創傷縫合術
10
公分以上
2
(13頁之13)
商品代碼:JFA
單位:新臺幣元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488 351 282 0 423 304 243
1 493 355 286 1 428 307 245
2 499 359 288 2 434 311 250
3 505 364 292 3 441 317 253
4 511 369 296 4 447 321 257
5 518 373 301 5 456 327 262
6 523 377 303 6 460 331 265
7 527 380 306 7 465 334 267
8 528 381 308 8 467 336 269
9 537 388 312 9 476 342 275
10 548 395 319 10 486 349 280
11 555 401 323 11 492 353 283
12 562 406 328 12 498 358 287
13 565 408 329 13 501 360 289
14 575 416 337 14 510 367 294
15 586 424 343 15 521 375 301
16 593 429 347 16 527 380 304
17 598 433 351 17 533 384 309
18 605 438 355 18 540 388 312
19 610 442 357 19 547 394 317
20 620 450 364 20 557 401 323
21 630 458 371 21 567 409 330
22 641 465 378 22 577 417 336
23 651 473 384 23 587 424 342
24 662 481 391 24 597 432 349
25 673 490 398 25 608 439 355
26 685 498 405 26 617 446 361
27 696 508 414 27 627 454 367
28 709 517 422 28 635 461 373
29 721 527 431 29 644 468 378
30 735 538 439 30 653 475 384
31 749 548 448 31 662 480 389
32 763 559 458 32 670 487 395
33 777 570 469 33 679 493 401
34 792 583 480 34 687 500 406
35 807 595 490 35 696 506 412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手術醫療日額,以佰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費。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手術醫療日額):壹佰元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活力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JF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單位:新臺幣元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手術醫療日額):壹佰元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活力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JF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36 822 607 501 36 704 514 419
37 837 618 513 37 713 522 425
38 851 631 525 38 722 528 432
39 868 645 536 39 733 537 439
40 883 659 549 40 743 545 447
41 901 672 563 41 754 554 456
42 917 688 578 42 764 563 464
43 933 703 594 43 776 572 472
44 951 718 612 44 786 582 483
45 969 735 629 45 799 592 493
46 987 753 650 46 811 603 505
47 1,007 773 672 47 823 615 517
48 1,027 793 699 48 835 626 530
49 1,049 817 728 49 848 640 545
50 1,070 842 762 50 861 653 561
51 1,094 868 803 51 874 668 581
52 1,119 899 852 52 889 683 606
53 1,145 936 906 53 903 700 632
54 1,172 982 972 54 919 720 666
55 1,205 1,033 1,042 55 935 745 705
56 1,241 1,093 56 954 773
57 1,285 1,166 57 975 808
58 1,333 1,250 58 997 856
59 1,393 1,343 59 1,024 907
60 1,465 1,452 60 1,059 967
61 1,557 61 1,099
62 1,674 62 1,153
63 1,802 63 1,224
64 1,958 64 1,304
65 2,141 65 1,396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手術醫療日額,以佰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費。
30歲醫療險選擇
想規劃醫療險,想問大家這幾張有甚麼差異謝謝新光人壽活力健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新光人壽活力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新光人壽好時光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 回應 16
請益-醫療險規劃
之前都沒有買過醫療險有想說近期要來規劃這塊因為剛好手邊其他保險都是新光的查到這兩張醫療險但看不太懂差別》新光人壽活力健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新光人壽活力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 回應 21
35歲保單建議
大家好目前已保的保單如下:新光人壽活力健康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新光人壽活力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新光人壽長扶雙享B型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富邦兩全其美專案享安心版計畫B一年的保費大約在3萬6左右覺得有點偏高,如果保費預算想要控制在2萬5左右,各位前輩有沒有什麼調整建議呢
· 回應 16
保單健檢
28歲女性,工作為醫療人員,騎車上下班,為家中經濟支柱,標準體況,最近在審視自己的保單完整性,目前醫療部分僅有109年投保的新光人壽活力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這張醫療險是幾年前家人認識的業務員所幫忙規劃,不知道醫療保障是否有足夠?以及還有哪裡可以補強的地方嗎?另外,若有考慮增加雙實支實付的話會比較推薦哪一張保險?以及是否有較推薦的壽險可參考呢?希望可以給個建議,感謝🙏🏻
· 回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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