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得利贏家變額萬能壽險_保險單條款 第 2 頁,共 30 頁
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
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
算。
五、 保險費:係指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若因繳交保險費致淨危險保額提高時,本公司
得不予受理。
六、 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
保障及投資需求,目標保險費不得超過基本保額除以投保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對應之最
低保額倍數(詳如附表二)之數額,且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數額。
七、 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
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
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申請定期繳費者,每次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二
千元,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積不得超過一百八十萬元;申請不定期繳費者,每次繳交金
額不得低於一萬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且本公司得視整體經濟環境變化,有權於
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超額保險費每次繳交金額之上下限及其次數。
八、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三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 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三。
十、 帳戶管理費用:係指本契約為管理專設帳簿內運作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
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按附表三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
表如附表四)。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
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二、 附約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附加於本契約之內扣式保險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
由本公司每月按各內扣式保險附約約定之方式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三、 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三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
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三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五、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行使投資標的轉換時所需收取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三。
十六、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
日。但若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以支票繳交者,係指支票兌現且匯入本公司帳戶並
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十七、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八、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
費用後之餘額;
(三) 加上第一目之餘額,依契約生效日與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兩者較後日當月月初第
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