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新光人壽平準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平準定期壽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完全失能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
(一) 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
及終止事由(第
2
條、
5
條至第
7
、第
18
條)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4
條、第
10
條、第
12
條)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8
條)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
與協力義務(第
11
13
條至第
15
條)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16
條、第
17
條)
(七)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1
至第
23
條)
(八) 保險單借款(第
24
條)
(九)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
義務(第
27
條、第
28
條)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29
條)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98.05.25 新壽商開字第 0149 號函備查
99.01.29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021 號函備查
99.09.01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260 號函備查
100.07.01 100.04.1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6.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60000016 號函備查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90000014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 身故。
二、 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7頁之1)
商品代碼:8KA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
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
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價值準備金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保險單借款
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
,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為隱匿或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
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7頁之2)
商品代碼:8KA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住居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
人。
第九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之「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及醫療法人醫
第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
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二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
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三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
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7頁之3)
商品代碼:8KA
要保人與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第十七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詳見
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十九條:保證續約
本契約被保險人符合本公司承保條件者,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一個月前填妥申請書,向
公司申請續約,使本契約繼續有,此項續約申請本公司不得拒絕,且要保人不需出具被保險人可保證明
文件。
前項續約保險費,依續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之年齡為基礎,按原契約同意承保之條件及當時主管機關所
定之保險費計費但續保契約之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足歲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時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退還要保人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續約之始日自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第二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一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
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效,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除無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
期保險費外,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7頁之4)
商品代碼:8KA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失能險金」除無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外,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保險
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
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其各保單年度之
金額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保單年度
1 年度
2 年度至第 5 年度
6 年度至第 10 年度
11 年度及以後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及效果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
生效。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保人不
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
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7頁之5)
商品代碼:8KA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其他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7頁之6)
商品代碼:8KA
附表:
項目
永 久 失能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
一、 失明的認定:
(一)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二、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三、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以上不能構音者
四、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7頁之7)
商品代碼:8KA
10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15 174 188 242 15 68 76 103
16 183 196 256 16 71 80 110
17 187 203 271 17 73 84 117
18 188 209 285 18 74 87 124
19 188 216 301 19 74 91 133
20 189 224 318 20 75 95 142
21 190 233 337 21 76 100 152
22 192 244 359 22 77 105 163
23 195 257 382 23 79 111 176
24 199 271 409 24 82 118 190
25 205 287 438 25 86 126 205
26 214 306 470 26 91 135 222
27 224 326 505 27 98 146 240
28 237 350 544 28 105 158 260
29 251 376 588 29 112 171 283
30 269 404 635 30 121 186 308
31 288 436 687 31 130 202 336
32 310 470 744 32 140 220 367
33 334 508 807 33 151 240 401
34 361 549 875 34 163 261 438
35 389 594 949 35 176 283 480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除以10,即為應繳保險費。
新光人壽平準定期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8KA 版數:A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10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10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10年期 20年期 30年期
新光人壽平準定期壽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8KA 版數:A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10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36 421 643 1029 36 190 308 525
37 455 696 1116 37 206 334 574
38 492 754 1211 38 224 364 629
39 532 817 1314 39 244 396 689
40 575 887 1426 40 266 433 754
41 622 962 1547 41 292 473 826
42 673 1045 1677 42 320 518 906
43 729 1136 1819 43 350 569 993
44 790 1235 1971 44 383 624 1089
45 855 1343 2136 45 417 685 1193
46 927 1461 2312 46 455 752 1308
47 1006 1590 2502 47 495 825 1433
48 1092 1731 2706 48 539 906 1569
49 1187 1884 2925 49 588 994 1717
50 1292 2051 3158 50 642 1091 1878
51 1408 2234 51 703 1198
52 1535 2433 52 771 1316
53 1675 2649 53 847 1447
54 1829 2885 54 933 1591
55 1999 3141 55 1028 1750
56 2185 3419 56 1135 1926
57 2389 3720 57 1253 2120
58 2613 4046 58 1383 2333
59 2857 4398 59 1526 2566
60 3125 4778 60 1684 2821
61 3418 61 1857
62 3739 62 2047
63 4090 63 2257
64 4474 64 2490
65 4894 65 2748
66 5353 66 3034
67 5855 67 3351
68 6404 68 3702
69 7004 69 4091
70 7660 70 4521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除以10,即為應繳保險費。

沒有「新光人壽平準定期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新光人壽

其他壽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