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住院保險金分為甲、乙兩類,得由要保人於要保時選擇附加投保之,並載明於保險單:
甲類:(疾病及傷害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自意外傷害事故或疾
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
記載的「疾病及傷害住院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乙類:(傷害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
害住院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到上列骨折別
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住院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
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
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
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
等級之醫療保險金。
就同一傷害事故,凡已申領骨折醫療給付者,如住院治療時,本公司就實際住院日數扣除已申
領未住院骨折醫療給付日數之差額,給付傷害醫療保除金,惟實際住院日數如超過九十日時,
以九十日計算。
1. 鼻骨、眶骨………………………………………… 十四天
2. 掌骨、指骨………………………………………… 十四天
3. 蹠骨、趾骨………………………………………… 十四天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廿天
5. 肋骨………………………………………………… 廿天
6. 鎖骨………………………………………………… 廿八天
7. 橈骨或尺骨………………………………………… 廿八天
8. 膝蓋骨……………………………………………… 廿八天
9. 肩胛骨……………………………………………… 卅四天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四十天
11. 骨盤(包括腸骨、耻骨、坐骨、薦骨)………… 四十天
12. 臂骨………………………………………………… 四十天
13. 橈骨與尺骨………………………………………… 四十天
14.
腕骨(一手或雙手)……………………………… 四十天
15. 脛骨或腓骨………………………………………… 四十天
16. 踝骨(一足或雙足)……………………………… 四十天
17. 頭蓋骨……………………………………………… 五十天
18. 股骨………………………………………………… 五十天
19. 脛骨及腓骨………………………………………… 五十天
20. 大腿骨頸…………………………………………… 六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