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載明住、出院日期);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
X
光片。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遭受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
司仍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第五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第二條約定骨折別所列項目之一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
負給付「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六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附加條款「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